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
秦汉选官制度
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
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
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
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材的选官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材,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材辈出有着密切关系。
固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不少。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材为官的制度。
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无非限于下级官吏而已。
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荐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这里的任,当做保举讲。
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荐人材的制度。
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材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干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格、仪表和年龄。
惠帝、高后时,都曾经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
文帝二年 (公元前178 年)、十五年 (公元前165 年) 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
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秦汉选官制度
秦汉选官制度
秦汉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这一时期,秦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科举和选拔制度,以确保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秦汉政府实行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宰相、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太子太傅、丞相府属官等官职的选拔。
其中,宰相、丞相、太尉等高级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以保证他们的忠诚和权威。
而御史大夫则由皇帝亲自举荐,并经过群臣的考核批准。
太子太傅和丞相府属官则通过举荐的方式选拔。
其次,秦汉政府还实行了科举制度,用于选拔各级官员。
科举制度主要分为乡试和院试两个环节。
乡试是在地方上组织的一次考试,主要考察士子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通过乡试的选拔后,合格的士子可以进入京城参加院试。
院试则是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主要考察士子的文化水平和才能。
通过院试的选拔后,合格士子可以被任命为各级官员。
此外,秦汉政府还实行了官员考核制度,用于选拔和评价官员的能力和表现。
官员考核由各级官层级进行,包括考察官员的廉政、才能、政绩等方面。
官员考核结果将影响到他们的晋升和任命。
秦汉选官制度的实行,推动了中国古代官制的发展,为后来的进士制度和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确保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还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了各类人才。
同时,它也有利于皇帝集权,保持政权的稳定。
总之,秦汉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该制度通过科举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它不仅为后来的进士制度和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推动了中国古代官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秦朝官员选拔方式
秦朝官员选拔方式
嘿,咱今儿来聊聊秦朝那会官员选拔的事儿啊!你说秦朝那时候,要想当个官,那可得有点本事和门道呢!
那时候啊,主要有几种途径能当官。
一种呢,就像是家里有背景的,要是祖上立过功,有爵位啥的,那子孙就有可能承袭这个爵位,顺理成章地当个官,这就好比你家有个宝贝传家宝,到你这一代你就能拿着它风光风光,是不是挺有意思?
还有啊,就是通过军功来当官。
秦朝那可是尚武的时代呀,在战场上奋勇杀敌,立了功,那就有机会被提拔当官。
这就好像你在一场比赛中表现特别出色,一下子就被大家注意到了,给你个大奖一样。
你想想,在战场上那得多勇敢,多拼命才能换来这个机会呀!
另外呢,秦朝也有一些考核选拔的办法。
就跟咱现在考试似的,得通过一些测试才能过关。
要是你肚子里没点墨水,没点真本事,那可过不了这关哟!这就好像你要过一个独木桥,得稳稳当当走过去才行。
你说要是咱穿越回秦朝,想当官得咋整?要是没个厉害的祖宗,那咱就得努力去打仗立功呀,或者拼命学习准备考核。
要是啥都不做,那能有官当吗?那肯定不行呀!
秦朝的官员选拔方式虽然和现在不一样,但都是为了选出有能力的人来管理国家呀。
咱现在有各种考试、招聘,那秦朝也有他们的办法呢。
你说要是那时候的人知道咱现在当官的途径,会不会很惊讶?
总之呢,秦朝官员选拔方式挺特别的,也挺有那个时代的特点。
咱了解了解,也能知道古代人是咋整的,是不是挺好玩?你不觉得了解这些历史很有意思吗?能让咱对过去的世界有更多的认识呀!。
中国古代选官演变规律
中国古代选官演变规律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规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
1. 世卿世禄制:在先秦时期,选官主要采取世卿世禄制,即根据血缘关系来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下,官员的职位是世袭的,后代可以继承父辈的官职。
2. 军功爵制: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即根据军功的大小来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在秦国得到了最好的实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了按军功爵制选官的制度。
3. 察举制与征辟制:汉代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即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同时,皇帝也可以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
4. 九品中正制:三国时期,曹丕实行了九品中正制,即根据中正官的品评来选拔官员。
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
5. 科举制:隋朝开始实行科举制,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制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大变革,它以考试成绩作为选拔官员的主要依据,加强了皇帝在选官中的权力。
科举制一直持续到清末,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规律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世袭制逐渐转变为以才能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的选拔制。
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皇权集中的趋势,也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秦汉选官制度
(五)、以方积为官——即以一技 之长而入仕
三、秦汉选官制度演变的原因
(一)、到春秋早期,由于周王朝各封国经济、政治、军事
力量的发展,一些较大的诸侯国的力量逐渐超过了周王室,诸 侯国的国君们为了取代周王的地位,不得不考虑如何富国强 兵的问题。要富国强兵,关键就要选用有治国之才的人来当 官,于是就提出了一个改革选官制度的问题。打破世卿世禄 制,任贤举能,成为历史发展的需要。
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
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 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叁
主要内容
一
c
二
两汉 时期 选官 制度
三
秦汉
四
演变
秦
的
选官
制度 演变 的原 因
选
官
带来
的影 响
制
度
一、秦的选官制度
乡 兴 贤 能 , 这
史 等 , 却 区 诸 ”
下 的 士 , 府 ,
上 , 而 大 夫 以
仅 限 于 大 夫 以
当 时 世 官 者 ,
( 二 ) 荐 举
”
(三)、军工受爵 制——显耕战
秦自商鞅变法后,就贯彻关 于农战的主张,即:
”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即
在战争的情况下,安军功大小
赐爵任官
”按兵而浓,粟爵粟任“,即和 平条件下。则以交纳粮食多少 来赐爵任官。
2.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M].西北大学出版
社.1997 3.马凯.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演进研 究[D].2012 4.王凯旋.崇文”抑或“尚武”——秦汉选官思
想探析[D].2017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与管理能力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与管理能力在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系统,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稳定性。
为了保证官员能够具备优秀的管理能力,受秦汉时期思想文化的影响,各级政府纷纷开展各种选拔、考核官员的活动,以此确保政府质量和管理水平。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秦朝开始实行了由吏部监察选举人才的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选拔考核制度,以求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人才,以便更好地实施政策和管理工作。
在秦汉时期,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分为文臣和武臣两个方面,文臣主要考核其书写和讲演能力,而武臣则重点考核其军事指挥和作战能力。
此外,各级政府还把除官员职务以外的素质作为评定选拔优先级的重要依据,这些素质包括了诚信守法、军事勇气、智慧才干等方面。
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中,还存在着注重考察个人品德、贤能的传统观念,考核官员的工作无论在哪个时期都不会消失。
不同州县的官员选拔在秦汉时期,各级政府在选拔官员时,一般会派遣可靠的人员去各州县观察考核他们。
这些派往各个地方掌握考核权的人被称为“录事”,他们主要负责观察、审核和汇报各州县官员的素质和表现,并将评价结果反映给政府。
考察出具备管理和领导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可以晋升到州县官员的职位。
这个选拔流程使得秦汉政府能够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为政府工作,并且能够调整各旗县官员的管理水平。
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官员选拔制度时有所变化和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涉及到政府对于官员选拔标准的重新定义,以及政府对官员选拔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外来的凉州风俗发展形成一种新的选拔机制——虎符制,主要是通过老百姓的投票来评选官员,并通过官方认可,使这些官员能够正式上任担任职务。
虎符制度虽然仅是一种地方性的选拔制度,但它对于日后的官员选拔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管理能力和官员选拔制度的联系一个稳定、有序、透明、开放的官员选拔制度对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汉代选官制度选拔方式
汉代选官制度选拔方式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汉代的政治制度中,选官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影响着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
本文将从汉代选官制度的选拔方式入手,探讨汉代选官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一、汉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历程汉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朝时期。
秦朝时期,官员的选拔主要是通过举荐和举孝廉来实现的。
举荐是指官吏、学者和名士向皇帝推荐人才,而举孝廉则是指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人才。
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官吏、学者和名士的推荐往往是基于个人喜好和私人关系,而科举考试则只能选拔一部分人才,不具备全面选拔的特点。
汉朝时期,选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汉代,官员的选拔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的:举荐、举贤良和试练。
举荐和举贤良的方式与秦朝时期类似,但在汉代,这两种方式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试练则是一种新的选拔方式,它通过让候选人参加一系列的考试和实践活动来选拔人才。
这种方式更加全面和公正,有助于选拔出真正的人才。
二、汉代选官制度的特点汉代选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化的选拔方式汉代选官制度采用了多种不同的选拔方式,包括举荐、举贤良和试练。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能够从不同角度来考察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选拔出真正的人才。
2. 充分发挥了人才的作用汉代选官制度充分发挥了人才的作用,让人才得以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自己的才能。
这种制度能够吸引和选拔到优秀的人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严格的选拔标准汉代选官制度对候选人的选拔标准非常严格,要求候选人具备高度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能力。
这种严格的选拔标准能够确保官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
4. 选拔制度的透明化和公正性汉代选官制度非常注重选拔制度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候选人的选拔过程是公开的,官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也是公开的。
这种透明化和公正性能够让人民对政治制度充满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引言:中国历史上几个朝代在官员选拔方面,采用了不同的制度。
本文将着重介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一、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
1.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的王朝,它对官员的选拔也采取了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度。
它在大臣选拔上采取“降选”的原则,即由下而上推荐人选,最终由皇帝本人挑选,以保证官员的统一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汉朝:汉朝在官员选拔上也采取了“降选”的原则,即由下而上推荐人选,最终由朝廷挑选,以确保当局对官员的支配,消除地方势力的影响。
此外,汉朝还采取了“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度,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二、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制度
1.魏晋南北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选拔的制度也发生了改变,采取推荐考试的方法,即官员由上级推荐,从而进行考试。
朝廷官员根据考试成绩给予职务,以考试结果代替贵族贤能,有利于实现武将转入文官,从而保持朝廷的稳定。
2.用人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选拔实行推荐考试,同时,还与宗教信仰有关。
如道教、佛教,它们是保证朝廷统治的重要力量,因此,官员择优用人,在宗教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因此,严格的宗教纪律成为官员的一大特征。
结论: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官员选拔以下而上的原则
为主,以皇帝本人挑选来确保官员的统一管理;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则采取推荐考试的方式,有利于实现武将转入文官,从而保持朝廷的稳定,同时,也对官员的宗教信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制度和用人方针,不仅反映出当时的政治制度,而且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文化特征。
秦汉选官制度范文
秦汉选官制度范文一、选拔标准在秦汉时期,选拔官员首要的标准是才能和德行。
德行包括忠诚、正直、廉洁等方面的品质。
在才能上,秦朝规定了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以选拔有才能的人才。
这种考试制度一直延续到汉朝,被称为“诸侯考试”。
诸侯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才,然后由朝廷进行考试选拔。
这些考试包括文化考试和武技考试,主要考察的是候选官员的学问和才干。
此外,秦汉选官制度还注重选拔年轻人才。
在汉朝时期,实行了“童子科”和“童子举”制度,即选拔未成年的少年为官。
年纪虽小,但他们在政治素质和能力上仍然能够得到一定考量。
二、选拔程序秦汉选官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推荐、考试和奏章。
推荐是指地方推荐人才。
在秦朝时期,推荐有三级,即侯国、县级和乡级。
每级推荐后,由朝廷进行筛选。
被推荐的人才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奏章,陈述其才能和德行。
在汉朝时期,推荐更加注重地方贵族的家族背景,推荐对象逐渐向豪门地主倾斜。
考试是选拔官员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秦朝时期,考试为文武并重,注重实际操作能力。
而在汉朝时期,考试主要以文化考试为主,注重候选人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储备。
奏章是候选人向朝廷陈述其才能和德行的书面材料。
通过奏章,候选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才能和志向,以便朝廷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三、选拔机构在秦汉时期,选拔官员的主要机构是御史台。
御史台由御史大夫和御史组成,负责监察官员的任职情况和选拔工作。
他们会定期对官员进行考察,以评估他们的政绩和品德。
通过考察结果,御史台可以对不称职和腐败的官员进行罢免。
除了御史台,还有一些地方机构和考试机构也负责官员的选拔工作。
例如县官选拔机构主要是县令,负责推荐和考察地方官员。
而“诸侯考试”则由朝廷亲自设立,负责选拔各个诸侯国推荐的人才。
总结起来,秦汉选官制度以其严格的选拔标准、完善的选拔程序和专业的选拔机构为特点。
它奠定了后世中国历代政权选官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官僚制度和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用人选士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用人选士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用人选士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以下是一些关键时期和制度的概述:
周朝的封建制度:周朝是中国古代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其选士制度在贵族间进行。
优秀的人才被封为官吏,以管理和辅助国家事务。
秦朝的举孝廉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了举孝廉制度,用于选拔公务员。
该制度以孝道为标准,通过举荐和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
这使得秦朝政府能够吸纳了大量的人才。
汉朝的乡试制度:汉朝时期,乡试成为选拔仕宦人才的主要考试方式。
乡试由地方官员主持,考察学生的文学才能。
考取乡试者可进入下一轮的会试,最终进入京师参加殿试,选拔最优秀的士子为官。
唐朝的科举制度:唐朝的科举制度经过了一系列的演变和完善。
科举考试分为明经和明法两科,考试内容主要以经义和法律为主。
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及第的人才可进入官员序列,享受各级官职。
宋朝的制举诸科:宋朝取消了明经和明法两科,改为制举诸科。
考试内容进一步扩大,既包括经义和法律,也包括历史、诗词等。
这一改革使得选士的范围更广,录取的人才也更多样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选士制度发展经历了从贵族选拔到选拔官员、从举荐制到科举制的演变过程。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选拔人才提供了公正的平台,并从各个方面促进了文化、教育和社会的发展。
然而,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士人阶层的垄断、知识分子的僵化等,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中也逐渐暴露出来。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阶层注意总结前人尤其是秦朝用人经验和教训;根据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形,建立和推行了一套新的选官用人制度。
一、惩秦之弊,信用士人“士人”、“士子”、“儒(生)”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俗称。
西汉创建者刘邦,由秦的泗水亭长起家,曾经对“儒”等有识之士颇为轻视。
《史记》郦食其传载“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
称帝后,著名辨士陆贾劝导他,在马上打天下,不能在马上治天下,应该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而以知识治理天下国家,“长久之术”在于“文武并用”。
刘邦从此开始改变对士人的态度。
在倒秦战争中,刘邦又亲眼目睹了秦王朝短命而亡的情景。
因此,当西汉王朝一建立,刘邦便比较重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吸取了秦朝排斥士人参政暴虐而亡的教训,开始信用士人。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端待举。
原秦博士、投奔刘邦的大儒叔孙通提出建议:制定朝纲国典、礼仪制度。
刘邦采纳了,征集原鲁国地区的儒生30人,研究和制定国家礼仪,以明君臣、上下的尊卑秩序。
刘氏朝廷因之威风肃凛,等级森严。
刘邦情不自禁地说:“吾今日乃知为皇帝之贵也。
”他懂得了信用士人作用何在。
此后,西汉王朝政府对知识分子是比较信用的。
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采纳后,儒家思想定于一尊,此后长期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指导思想。
董仲舒做了一件对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很不利的事情。
但由于对汉王朝专制统治益处很大,所以备受重用。
从此汉朝君主已经不再存在信用士人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更重用代圣立言的儒士。
汉昭帝死后一度掌管朝政的霍光,也曾深有体会地说:“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义者”。
于是他以昭帝的名义,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贤良文学60余人,举行“盐铁官营会议”,探讨和论证盐铁专卖政策。
今存《盐铁论》便是当时的记录。
整个西汉时期,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查《中国历代名人辞典》所列的西汉132个“名人”中,知识分子占43个。
细说:秦汉时期察举制度选官
细说:秦汉时期察举制度选官选拔官员是各个朝代都有设⽴的制度,那么秦汉时期,针对官员的选拔也有设⽴。
秦朝主要分为统⼀之前,每个⼈的⼊仕正途,都是要靠开垦⽥地的多少,以及⽴下战绩的多少来选拔官员;秦朝统⼀以后,⼤多都是靠⽴下军功来选拔。
汉朝为了巩固王朝的统治,建⽴了⽐较完善的选拔制度,选拔的⼈才对各⽅⾯都有⼀定的作⽤,所以汉朝在历史上的地位,其和此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其中察举制度,在秦汉时期最为使⽤的。
选官制度讨论图察举制是选拔官员中的⼀种制度⽽已,主要是从下层往上层推选⼈才为官。
这种制度从秦汉之前,便已经开始实⾏了,只不过只局限于下层官员。
到了秦朝时期,开始⼴泛的实⾏察举(选举)制度。
有上述这段话可以知道,韩信家庭贫穷,⼜没有品⾏,所以不得推举为官;秦朝有法,选拔⼈才要⽤察举制度,这说明了秦朝⽤察举制度选拔⼈才⽐较普及,并且选拔⼈才⾮常的严苛。
汉朝时期,汉⾼祖刘邦为帝没有多长时间,便对⼈才的选拔也有看法,在公元前196年下诏招贤纳⼠,对选拔贤⼠⼤夫的官职,都有要求品⾏、仪表、年纪的把控。
到了惠帝、⾼后之时,曾诏举“孝弟⼒⽥”,作为⽼百姓的表率。
公元前178年下诏:实⾏了贤良⽅正可以直接被推举。
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逐步成为⼀种⽐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得知,汉朝对察举制的四科取⼠的要求,对选拔还是⽐较严格的。
四科取⼠⼤概是兴起于西汉时期,⼀直到东汉时期都没有改过,察举制的标准是四科,其项⽬⽐较多,只有⼏个作为代表来讲。
察举制谈论选官图⼀:孝廉孝廉从公元前134年开始,起初诏令各个郡国,举孝⼦和廉吏分别为⼀个⼈,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就把孝廉合并为⼀科。
次年在诏举孝廉的时候情况虽不好,但是主要因素是汉承秦法。
从这⾥可以看出,汉朝时期对孝廉是⽐较重视的,因为有先前注重选拔⼈才,才有了汉朝在历史的重要地位,进⽽可以看出汉朝对⼈才的重要性。
从此以后,举孝廉就由此开始了,这项察举孝廉制度,被称为岁举,就是各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举荐⼈才,这也是让⼀部分⼈可以正式进⼊仕正途,此种做法便成为⼀种⼊仕正途的待遇和权⼒的常态。
论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
论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秦朝的法律思想基本上被认为是一种威权主义,主张以一元说法和强制执行,也就是中央集权和严格执行。
这种强权思想沿用到汉朝,但是也吸收了儒家伦理思想,强调统治者必须以仁政治责任为前提,而被统治者必须服从并以尊重和遵守为原则,同时要维护安宁社稳。
在汉朝建立的《汉书》中,也明确规定了仁政的原则,统治者一方面要有法律来束缚政权,另一方面也要慎重以免过度介入和干预民众的私生活,以及为民众的贸易和生活提供公平的、持久的和安定的环境。
秦汉时期,根据这种原则,也出台了许多实施措施,比如统一法律、实施司法制度,鼓励政府克制、执法公正,以及更新法律、保护社会公平,等等。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融入了威权主义和仁政原则,加强了统一和维护法律的力度,同时也鼓励政府克服自身的限制,维护和实施法律公正。
这种思想的变化,不仅令秦汉时期的法律更加严格、具有效性,也实现了政府的使命和职责,而且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古到今选拔官员的方法
从古到今选拔官员的方法摘要:一、古代选拔官员的方式1.直接选拔2.举荐制度3.科考制度二、汉代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1.察举制2.征辟制3.上书拜官4.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三、秦汉时期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1.世卿世禄制2.军功爵制度四、现代选拔官员的方式1.考试选拔2.竞争上岗3.人才引进正文:自古以来,选拔官员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选拔官员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的角度,为您梳理我国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
古代选拔官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选拔、举荐制度和科考制度。
直接选拔是由掌权者直接任命官员,这种方法在古代最早出现。
其次是通过名士权臣的举荐,选拔有德才兼备的人才。
最后是科考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选拔官员。
这三种方式在古代是同时存在的。
汉代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包括察举制、征辟制、上书拜官、任子、荫袭、赀选等。
察举制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出任官吏。
征辟制则是通过名士权臣的举荐,选拔有德才兼备的人才。
上书拜官则是通过向朝廷上书,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才能,获得官职。
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则是以家族地位、功勋和财富为依据选拔官员。
在秦汉时期,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是世卿世禄制和军功爵制度。
世卿世禄制是指官员的职位和俸禄世袭不变,官员的选拔主要依靠家族地位。
军功爵制度则是按照军功的大小授予相应的官爵,激励士兵为国家效力。
现代选拔官员的方式主要有考试选拔、竞争上岗和人才引进。
考试选拔是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具有相应能力和知识的人才。
竞争上岗则是通过竞选演讲、面试等方式,选拔具有领导才能和业务能力的人才。
人才引进则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官职和发展机会。
总之,从古到今,我国选拔官员的方式在不断演变,从最初的世卿世禄制到现代的考试选拔,都在努力寻找最适合国家发展的官员选拔方式。
汉代选官制度选拔方式
汉代选官制度选拔方式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汉代,选官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方式也非常特殊。
本文将从汉代选官制度的背景、选官制度的种类和选拔方式三个方面,对汉代选官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汉代选官制度的背景汉代选官制度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采用了一种非常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即“九品中正制”。
这个制度规定了官员的等级和晋升方式,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它过于死板,没有考虑到人才的实际情况,而且也容易造成官员的腐败。
因此,在汉朝时期,汉武帝通过改革官员选拔制度,创造了一种新的选官制度。
二、汉代选官制度的种类在汉代,选官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举贤良”,另一种是“推奇士”。
1. 举贤良“举贤良”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选官制度。
这个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由地方官员或者中央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考试或者推荐的方式,选拔出一批有能力、有品德的人才,来担任官员。
2. 推奇士“推奇士”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选官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方式是,由皇帝或者中央政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推荐的方式,选拔出一批能够胜任特定职务的人才,来担任官员。
这个制度的实施对象通常是一些有特殊才能的人,比如说医生、工匠等。
三、汉代选官制度的选拔方式在汉代,选官制度的选拔方式也非常特殊。
下面将从考试、推荐和举荐三个方面,对汉代选官制度的选拔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1. 考试在汉代,考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选拔方式。
这个选拔方式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由地方官员或者中央政府,通过设立一些特定的考试科目,来测试官员们的能力和素质。
这些考试科目通常包括文章、诗词、礼仪、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考试难度和范围也非常广泛。
2. 推荐在汉代,推荐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选拔方式。
这个选拔方式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由地方官员或者中央政府,通过推荐的方式,来选拔出一些有能力、有品德的人才,来担任官员。
推荐的对象通常是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
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
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
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
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
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
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
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
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
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
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
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
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
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
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
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
《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
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
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
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①。
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
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
《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
”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①,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
秦汉选官制度范文
秦汉选官制度范文首先,秦汉选官制度的提出是基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特定的历史背景。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中国进入了一个初步统一的政治时期。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选官制度的建立。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集中选拔官员的尝试。
其次,秦汉选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是古代中国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秦汉时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和完善。
科举考试分为三个阶段: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在各个县级单位进行的考试,会试是在州级单位进行的考试,殿试是在皇宫进行的最后一次考试。
通过层层选拔,最终确定官员的职位。
此外,秦汉选官制度还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在选拔官员的过程中,重视选拔政治方面有才能的人才,并且重视道德品质和才干的综合考量。
同时,还对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限制,例如规定只有有财产的人才能参加考试,提高了官员的经济素质和社会地位。
秦汉选官制度对政治和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通过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这一制度提高了官员的水平和能力,使政府更加高效和稳定。
其次,秦汉选官制度注重道德品质的考量,提高了官员的廉政意识和公正性,减少了腐败现象。
此外,这一制度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使社会阶层流动更加顺畅。
然而,秦汉选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参加考试的人员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只有有财产的人才能参加考试,这导致一部分人才被排斥在外。
其次,虽然这一制度提高了官员的能力和水平,但也存在一些以权谋私、投机取巧的现象,使得一些不适合担任官员的人也得以进入政府部门。
此外,这一制度的选拔过程相对较长,可能存在耽误官员上岗的问题。
综上所述,秦汉选官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提高了政府的运行效率和官员的能力水平。
尽管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但这一制度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秦汉官吏法研究
秦汉官吏法研究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官吏制度得以完善的时期。
秦始皇推行的法家主义对官吏的选任和管理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汉武帝时期进一步加强了官吏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本文将从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官员的职责和待遇、官吏的惩罚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官员的选拔是官吏制度的基础。
秦始皇时期,通过“三种人”制度(即士、工、商),将更多的人纳入到官吏的选拔范围之内。
而汉武帝则进一步推行科举制度,使得选拔官员更加公正、客观化。
同时,汉武帝还开创了封疆大吏、捐献功臣等多种选拔方式,进一步丰富了选拔官员的途径。
官吏的考核除了科举之外,还包括“奏事”和“留难”等形式,保证了官吏的责任和才能能够得到有效评估。
二、官员的职责和待遇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政治、军事、税收、工程、文化、法律等多个方面。
在秦汉时期,每个官员都有专门的职责和职位等级,各司其职。
同时,官员的待遇也是非常高的,他们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住房、车辆、礼金、彩衣等待遇。
特别是汉武帝时期,进一步完善了官员的待遇制度,如增加了封爵和禄位制度。
三、官吏的惩罚官吏的惩罚是制度得以维持稳定的重要一环。
在秦汉时期,对于官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罚则规定。
例如,对于铺路石杖未垂规定高度而伤害行人的,依据《太甲》律,手足各切去一处;对于贿选官员的,处罚会比较严重,如削籍为奴、绞刑等。
正如法家所说,“有法不依,离道必亡”,官吏的惩罚是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
总结起来,秦汉时期的官吏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总体上能够保证官员的选拔、考核、职责、待遇和惩罚等方面得到有效落实,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1.秦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秦朝,卫队受命监察百官的行政权,司法权则属于诸侯国。
在统一中国之后,秦始皇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律书》、《律令》、《法章》等,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2.汉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武帝在位期间,制定了《律历》和《律书通解》,规定了许多刑法的内容和罪行的种类,如贼盗、杀人、伤害、偷盗等。
同时,汉朝还制定了官吏制度、地方官制度等,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3.东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东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主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为后来的刑法学、诉讼法等领域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东汉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治罪文献和司法实践案例,如《西京杂记》、《汉书》、《董仲舒论刑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来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1.刑法在秦汉时期,刑法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了死、罚、罚金、徒罚、杖法等。
秦朝时期,制定了《律书》,其中规定了37个罪行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汉朝时期,刑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和细化,主要包括盗窃、杀人、伤害、奸淫等罪行,严格规定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官制在秦汉时期,官制的制定和规范也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秦朝时期,继承了战国时期的封建官制,如郡县制、封建制等。
汉武帝时期,对官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增设了御史大夫、太守等职务,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更加清晰化,有力促进了官吏队伍的选任和培养。
3.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秦朝时期,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了严格的封建制度,强化了封建领主的地位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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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
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
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
尽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标签:“明法”;选任途径;法律人才“明法”选任是秦汉仕进制度的组成部分。
这一选举途径深刻影响着秦汉王朝官吏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对于我们探讨这一时期人才选用的标准以及人才的培养与任用,非常重要且必要。
学术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关注,笔者不揣浅陋,陈述管见,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在深入探讨秦汉时期选举科目时,针对“明法”选任的性质大致提出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明法”为察举科目,并且是察举特科。
①其二,黄留珠先生曾总结了秦代三种“通法入仕”的途径,即法官法吏制、国君举任制以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其中,法官法吏制又分为两类情况:一是由通晓法令者直接被任命为法官法吏;二是限期习法达到标准者得以递补。
②其三,方北辰先生提出西汉丞相府、东汉三公府以“四科”征辟属吏,③阎步克先生也认为“明法科”的性质为征辟制④。
阎先生进一步指出“四科”是汉代总体选官的标准或原则,而其中的“明法科”包括三种选任途径:一是察举科目中的“明法”和“治狱平”;二是廷尉正监平、御史、洛阳市长丞、符玺郎,以“明法”为选任标准;三是地方郡县机构辟召决曹、狱吏,也以“明法”为标准。
廖伯源先生指出,官府属吏可经由“四科”察举转任朝廷命官,⑤可补阎氏之说。
陈蔚松先生主张“明法”是汉代察举特科,但是又提出汉代选官“杂途”中有“吏道”,即居延汉简官吏名籍中考核官府属吏“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⑥对阎氏“明法”标准之说有所发展。
在上述研究中,观点一与观点三的立论基础分别建立在对汉代的察举与征辟两项选官制度的剖析之上,它们对“明法”科的阐释各有所据,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对立的。
观点二的研究未言及“吏道”,实则“吏道以法令为师”在秦汉时期长期适用,对此简牍资料已经提供了颇为充分的力证。
以上三种说法,都有失偏颇,不能言明秦汉时期“明法”选任的实质。
同样,虽然阎氏与陈氏所论秦汉时期官吏选任以“明法”为标准或条件之说颇有见地,但是将“明法科”等同于“明法”选任,则忽略了非“明法”科中选任“明法”人才的仕进途径。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明法”选任进行深入地探讨,阐明秦汉时期以通晓法律为标准选用人才的途径及其相关制度。
二秦汉“明法”选任兴起的标志性事件,可以上溯到秦孝公颁布的“求贤令”。
据《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孝公“求贤令”下,他以游士身份入秦,经由景监举荐,游说孝公变法,出任左庶长,主持秦国的变法。
这在春秋战国时期是较为常见的选贤任能途径。
“求贤令”的特殊性在于,商鞅为法家,他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法律。
可以说,商鞅变法开启了行政运作以法律为依据的序幕。
秦统一至两汉,“任法为治”的统治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以“明法”为标准构建出一系列选任制度。
这一时期,“明法”选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二是以“明法”为标准的选任制度。
我们先对后者加以分析。
其一,帝王召选与私人举荐。
据《史记·蒙恬列传》,秦王闻赵高“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
学者称其为“通法入仕”。
⑦汉宣帝即位,闻河南太守丞黄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⑧,秩级从秩六百石超迁为秩千石。
东汉初,廷尉曹史张禹善于处理疑狱,光武帝“册免廷尉,以禹代之”⑨。
由最高统治者直接选用法律人才,体现出“明法”选任备受关注的程度。
与此同时,秦汉时期由私人举荐“明法”者也屡见不鲜,著名者如:景监举荐商鞅,丞相翟方进举荐“明习文法”的薛宣,⑩司徒刘恺举荐“明习法律”的廷尉正陈忠。
被举荐者包括未仕者、免官者、官府属吏;举主或为君主近臣,或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举荐为被举者仕宦增添了砝码。
与此同时,保任法也保证了正常情况下被举者多名副其实。
其二,“举贤良”为“明法”者仕宦提供了新的途径。
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学习申商刑名的晁错被举为贤良,以对策高第由太子府家令迁为中大夫。
武帝建元元年(前140)丞相卫绾奏请罢免治申、商、韩非之言者。
此后的贤良选举中,仅有公孙弘、王尊曾传习律令,而且二人应举与其“明法”无直接关联。
显然,“明法”不再被列为“举贤良”的标准,“明法者”应举的情况随之骤减。
尽管如此,“举贤良”在“明法”科目形成时被有选择地保留并不断完善。
其三,“明法”选任中的世官制遗绪。
尽管商鞅变法打破了秦国世官制度,但是其遗存作为补充形式长期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尤对“明法”选任影响深刻。
据《史记·蒙恬列传》记载,蒙恬“尝书狱典文学”,具备“明法”的素质,他“因家世得为秦将”。
汉代子弟通过家学、吏学通晓法律,进入仕途的例子不胜枚举。
其中,有子承父业者,如张汤父为长安丞,学书狱,“父死后,汤为长安吏”;于定国父于公为郡决曹,“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王霸“世好文法”,“祖父为诏狱丞”,父为郡决曹掾,“霸亦少为狱吏”。
有学于官府者,如严延年父为丞相掾,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
有世传律令,世为官宦者,如杜周为酷吏,二子“治皆酷暴”,少子杜延年“亦明法律”,昭帝初以杜周子得补军司空;郭氏“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着甚众”;吴雄,“子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陈宠曾祖父陈咸“以律令为尚书”,他“明习家业”,子忠“明习法律”。
秦汉时期,二千石以上的官吏有任子之制,而一般的“明法”吏员,则通过家传法律或至官府传习法律将其子弟引入仕途。
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规定:“令史毋从事官府。
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这样,“史子”学于官府,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年律令·史律》对“史子”为学童及任用立法加以规范。
显然,“明法”官吏的子弟符合秦与汉初“史子”学于官府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使“明法”吏员子弟可以子承父业,造就了许多“明法世家”。
其四,吏师制度下的“明法”选任途径。
秦汉时期,不仅官吏子弟可以在官府接受法律教育,而且在吏师制度的影响下,更多的吏民通过“宦学事师”得以“明法”,进而出师、仕宦,这在整个“明法”选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例。
文帝时廷尉吴公“故与李斯同邑,而常学事焉”;蜀郡守文翁派遣郡中小吏十余人“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路温舒“求为狱小吏,因学律令”;尹翁归“为狱小吏,晓习文法”等。
吏师制一方面为法律人才提供了仕宦的平台,另一方面又承担了一定的“明法”教育的责任,对于“文法吏”整体素质的培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五,考课制度下的“明法”选任途径。
汉代仕进制度“选举与考课不分”的特点使“明法”者凭借课最和累积功劳得以选任。
如:刀笔吏出身的萧何“给泗水卒史事,第一。
秦御史欲入言征何”;西汉文帝时,“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征以为廷尉”;东汉北海敬王刘兴“为人有明略,善听讼,甚得名称”,“迁弘农太守”。
其他还有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
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
此外,在居延汉简中,中劳与“颇知律令”是燧长、候长、有秩士吏等上计考课的基本内容。
对于在中央与地方任职的“明法”者而言,不论是课最还是累计功劳,都是其升迁的基本条件,由此形成了“明法”考课的仕进途径。
“明法”选任的标准在非“明法”科目中广泛应用,有效地拓展了法律人才入仕和官吏法律素质的养成。
诸“明法”科目的制度规范具体如下。
第一,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规定丞相府以“四科”选任属吏,第三科为“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入选者“补四辞八奏”。
东汉“世祖诏”中重申“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同时新增“孝悌廉公之行”作为基本要求。
章帝建初八年,再次颁布诏书,以四科辟士,尤其针对“郡国举吏”。
征辟取士的人选需要借助荐举、察举、征召、吏师、世官、考课等途径提供。
在人才选任的程序上,突出“明法”者“文中御史”的才能,量才授官。
第二,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诏令州郡察举茂材。
据卫宏《汉旧仪》记载,“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设“明律令一科”,“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
此科的选任程序包括察举、科考和任用三个环节。
刺史负责察举环节的推荐和保任,丞相负责考选环节与选任环节,实现依科选用人才。
“明法令”与“明经”、“治剧”并列为三科,这与丞相府“四科取士”相比,在科目性质、举主身份、选任程序和任用上都有很大不同,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明法”人才的专业素质,这也正是任职所必须的知识与能力。
第三,平帝元始二年,“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
李奇注曰:“吏治狱平端也。
”“中二千石”负责察举,说明“举主”以九卿为主;“岁一人”,表明其为岁举科目。
此项“明法”科目的执行情况史书记载不详,但是从举主秩级看来,是规格较高的察举科目。
第四,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
“文吏”,是指能够胜任治狱职责的官吏,法律素养必不可少。
试笺奏,在很大程度上是考察应举者依据法律规范处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能力。
阳嘉新制中“文吏能笺奏”的改革,在考试内容、察举程序与选任方式上都有所调整,力求察举名副其实。
三秦汉时期,“明法”选任为法律人才铺就了出仕、迁任的路径。
阎步克先生认为秦王朝行政依赖于“法吏”、“狱吏”,而汉代行政则由儒生、文吏共同承担,这种观点颇具启发意义。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进一步探讨“明法”标准的调整情况,从而深入分析秦汉时期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的变化,以及由此对“明法”选任制度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商鞅变法以降,秦国统治者推行“任法而治”,当是时,“明法”包含了通晓法家学说与商君之法二端,由此“明法”者的范围从倡导法家学说的政治家扩大到处理日常管理事务的各级官吏。
基于国家行政的需要,荐举制、世官制、吏师制、考课制、征召制,都将“明法”作为一项选官标准。
“明法”选任在秦统一前后经历了一个较为特殊的发展阶段。
秦国在兼并战争获得阶段性胜利后,就将其统治模式推行到其统治区域内。
睡虎地出土的《语书》中,郡守腾在秦并南郡不久就发布地方政令,强调“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
墓主喜在秦王政时期,先后出任过安陆令史、鄢令史,县级属吏随葬的律文却计有《秦律十八种》125条、《效律》22条、《秦律杂抄》27条、《法律答问》、《封诊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