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号主席令对招投标的影响
通用法律法规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本
8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07-01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文本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07-0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文本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12-05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序号
名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应用于的
环境因素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13、26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第3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全部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1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23.6.21
全部条款
GB/T50326-2023
电子
文档
序号
名 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版本号
备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9.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
电子
文档
20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23.5.27
全部条款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2023.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本法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指南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详细释义,并提供实用操作指南,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
二、释义1.招标人:指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承担招标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2.招标项目:指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招标项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三、实用指南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潜在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报价清单等内容。
4.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 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 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 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 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 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 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 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 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一体(行业、地域范围一体、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 一体)是市场一体以及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
第十条 [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 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 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 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由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 体规定。自行招标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 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 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 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 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部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200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影响
国家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以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网站中公示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
凡是综合管理部门、信用体系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参与的联合惩戒信息均应纳入采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招标人不能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投标人信用要求,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
招标人、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在经营和生产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1/ 5。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试题库汇总考试题
1. 法律由(B)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A. 国务院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2.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A)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A. 国务院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3.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C)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A. 国务院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4.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D)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5.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A)制定,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所属部委局7.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方式是( D )。
A. 政府定价B. 政府指导价C. 市场指导价D. 市场调节价8.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承担的后果是( C )。
A.投标保证金被没收B.被记入违约黑名单C.不承担法律责任D.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的,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9. 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次采购产品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B.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C.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D.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招标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 A )。
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29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商产发200831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公布的一部立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中涉及的条文进行释义。
正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
具体来说,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民主,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种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也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各种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货物贸易项目招标、服务贸易项目招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招标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能够了解招标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招标必须公平进行,以确保所有投标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招标必须公正进行,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应当指定专门的招标机构负责进行。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负责进行招标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刻顺序):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方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方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21号2002年3月13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治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第219号,2002年7月28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二、招标范畴: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要紧范畴如下: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要紧规模标准如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基于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应对策略
基于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应对策略摘要:伴随着我国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招标投标领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相关条款,这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新时代正式到来。
文章针对基于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主要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应对策略1导言随着政府深化改革的持续深入,行政管理机关有序推进简政放权,着力减少对市场的干预。
继国务院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许可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招投标法修订是在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为改革和规范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及交易秩序进行的重大法律调整。
其中,拟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意义重大。
2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特点第一,规范性好。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政府相关的规定,这是保证招标规范性的前提。
招标代理机构在日积月累的工作实践中会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招标采购流程,其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编制招标代理规范,促进招标活动规范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范本,有效提升招标文件质量;编制企业内部工作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从多个层面实现了招标采购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效率高。
目前常规的招标流程一般包括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归档等七个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上述各阶段开展程序性工作,熟知并能够把握各个环节的关键节点,做到招标活动专业高效。
尤其自电子化招标应用以来,招标活动的效率迅速提升,工作质效大幅提高,运营成本不断降低;同时,信息化手段在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方面也具有独特优势,实现了规范性和质效性的双赢。
第三,服务专业。
招标代理机构在多次重复的招标代理活动中,可以积累形成招标历史数据库。
86号主席令对招投标的影响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删除内容为:(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删除内容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各项招标投标法则区别
招标
招标公告内容
16.在国家规定媒介发布;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文的方法等。
14.公开招标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17.公开招标公告内容: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项目名称、数量或性质;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文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1
招标
招标前提
8、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9、资金来源落实
6.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7、实行集中采购(省级以上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8.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和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3.可做评委会人选的经济技术的专家库。
16.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17.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18.特殊要求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19.采购代理机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2.采购人自行招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相适应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如不满足,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
各项招标投标法则区别条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21号令2000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主席令200311施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18号财政部令2004911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13号商务部令2004121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51施行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200531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89号令200161施行总则招标适用范3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3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从缔约履约能力的角度考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目招标,投标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号)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筑工程类的电子招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XXXXXXXXXXX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文件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人: 招标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11年8月试行编制说明一、为了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编制了《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文本》(以下简称,示文本)。
本示文本自2010年9月起发布试行。
二、本示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令第2号);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6、《关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8]86号);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
三、本示文本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无容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
四、按照本示文本编写的招标文件,其解释权届丁招标人。
如果招标人对示文本的容有异议,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五、本示文本试行版仅供参考。
由丁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建设工程设计电子招投标系统”相关说明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设计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工程设计电子招投标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标书编制系统和招标文件备案系统为基础,以“金建”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为安全保障工具,依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并实现对投标文件辅助评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招投标发展历程与法的层级
1782年
英国政府出于对自由 市场的宏观调控,首 先从规范政府采购行 为入手,设立了文具 公用局,作为负责政 府部门所需要公用品 采购的特别机构,此 后,世界上许多国家 陆续成立相关专门机 构并立法,通过法律 确定了招标采购及专 职招标机构的重要地 位。
1809年
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 封投标的法律。认为招标 不仅是服务,对规范行为、 优化采购也意义,因此, 招标投标变由一种交易过 渡为政府强制行为。欧洲 共同体在政府采购上也建 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制度, 法国、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以法律形式对 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 实施和招标机构作出了相 应规定。
地方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令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 财库XXX号
和派出机构
发改投资规XXX号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主管行业领域具 有约束力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职权内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定
名称
举例
法、决议、决定、 条例、办法、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体系的渊源
法律
制定、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表现形式
国家主席令
效力范围
普遍约束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令
普遍约束力
地方性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
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
地方人大公告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部委令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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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删除内容为:(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删除内容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
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
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
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