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郑坤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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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刘 亚 梅
摘 要 :我 国传统 的合理使 用制度是 以平衡 著作权人 与社会 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主 旨的。在 科技迅猛 发展 的时代 ,网络成 了人们 重 要的使用 工具 ,但在我 国的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 的合 理使 用制度存在的 问题 日益 凸显 ,我 国现行 的著作权 法关于合理使 用制度的规 定 已经 不 能适应 网络环境 的要 求 了,这就迫切 需要 完善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 用制度 ,使其 能够继 续发挥其 “ 利益平衡器” 的作 用。 关 键 词 :网络 环境 ;著作 权 ;合 理 使 用 我 国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的合理使 用制度的规定 针对 当代 网络 的发 展 ,我 国在 2 0 0 6年颁布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 权保 护条例》 中的规定 了合理使用 的具体 的情形 ,比如第六条 中列举 了八种 情形 、第七条 中规定 了两种情形 。从 这些 规定中可以看出我 国的著作权 合理使用 的判断标准采取 了规定 主义 的立法模式 。而在这 样 的模 式下 , 符合了法律规定 的情形之后才 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限制 了法官 的随意解 释权 。正是 因为在我 国的著作权法 中缺乏对合理使 用的判断标 准原则性 的规定 ,不 同的法官对合理使 用会有 不同的理解 ,因此会增加 审判结果 的不确定性 ,导致法 律适用 的混乱。所以在我国网络环境 下 ,法官如果 只是机械地 “ 对号入座 ” ,是不能够对作 品的不 同方式 的使用行 为做 出 准确判断 的,这样使得 法律 先天的滞 后性 显得更加突出。 二 、我国网络环 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 临时复制 的合 理使 用问题 。在 网络 环境下 ,临时复 制指 当我 们在使用 网络进行复制时 ,系统会 自动产生一系列的复制 问题 ,这些暂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
fe s ”a d ” t o tte I e s f h op r h wn ” I h e s n be u iz t n s sem fn t r r e u e n wi u h i n e o e c yi to er. n t e r a o a l tia i y t h c t g l o o e wo k c p r h , we s oud n t nl p o e t h wf lih sa dit r sso ec p r t wn r b t lo c sd r o yi t g h l o y r t c e l u g t n e t f h o y i o t a r n e t gh o e , u s on ie a f l h ewo ke vr n n f p n e san e d m . Th a on l tia i lb c t fiut ul t en t r n i me t e n s df e o y o o o r er s abe u i t wi ef edwi adi c l e l on I z a h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 度 刍议
马 明 明
要】 合理 使用 制度是 一种 “ 权利 的限制” ,其基 本特征 为 “ 无偿使 用” 和 “ 无须经 著作权人 许可” 。网络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制度 不仅 要保护 著作权 人 的合 法权益 ,而 且要 充分考 虑网络环 境 的开放性 和 自由性 。合 理使 用 制度在 网络环 境 中面 临困境 ,需要调 整 “ 理性” 的判 断标 准 ,适 度扩大合 理使 用的适 用范 围 ,处理 好技 合
术 保护措 施与合 理使 用的 关系。
【 键词】 网络著作权 关 【 中图分 类号】 G2 1 3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成侵 权。但转 载、 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 品范 围的 , 当认 应 定为侵权 。 [ ] ” 2 对于合理使用制度 的性质, 术界 一直存在 着许 多不 同 的观 学 点 , 般 来 说 可 以分 为 以下 三 种 类 型 : 一 f淑 利限制说 : 1 是将 合理使用 制度理解 为对著作权 的一种 限 制 , 知识 产权界 的普遍 说法 。这一 观点认 为某 些版权 内容不 应 是 当只由个别 人所享用 , 他人 可以从合法 的方式免费获得使用 。 其
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 描绘 。一般对 出版 的事实性技术作 品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归责原则就出现了新 的问题 。据 此, 笔者从这两个 方面人手 , 尝试分析其 现状 , 寻找其中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见 , 以期有利 于我 国网络著作 权法律保护体 系的不断
完善。


的控制措施 , 如访 问控制措施 、 使用控制措施等 。当某一作 品处 于 技术措 施的保护之 下时 , 任何人 都不得为 了获得 该作 品和合 理使
权 的保 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传 统的合 理使 用制度 是否 还能适 用于如 今
的 网络环境 ? 而网络著 作权侵 权事件 的频 发也 让我们 不得 不再次 对侵 权 责任 的具体认 定 归责方 面予 以关注 。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 归责原则
张 津
( 东政 法大学 2 0 4 ) 华 0 0 2
【 摘 要】 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著作
的工具 。在网络环境下 , 网络著 作权 的合 理使用 与侵权 的边 界 日 趋模糊 , 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 , 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 权 的风险 , 甚至要承担刑事 责任 , 这就迫使 合理使用 权萎缩退 化 。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为 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

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L g l y m n o it e a  ̄e A d 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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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论回绐菪 作投的台理 伍用
朱 丽
摘 要 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法 中一个 非常 重要 的制度 , 以均衡 著作 权人 和社 会公 众 间的 利益 为宗 旨。 本文 结合 网络 环
理 使 用 权 萎 缩 退化 。
权 权利人 的法定权利。合理使用制度存 在的 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公众 对 社会信息知悉权的同时, 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鼓励智力创造 , 促进 科 学文化 事业 的繁荣。
( ) 理 使 用 的性 质 二 合
关于合 理使用 的性质 , 学界主要 有“ 权利 限制” 、侵权阻却” 说 “ 说 和“ 使用 者权利 ” 。 权利限制” 说 说从行为对象主体角度出发, 认为
定 情 况 下 ; . 与 作 品 的 正 常 使 用 相 冲 突 ;. 会 不 合 理地 损 害 著 作 2不 3不
在网络空间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了。 网络环境下不但 作品的 。 创作者、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 而且网络著作权 的侵 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也模糊化了。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 时, 可能要 面临被指控侵权的风险, 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 迫使合
合 理 使 用 是 对 著 作 权 人 权 利 的 限制 ;侵 权 阻 却 ” 认 为 , 用 行 为 本 “ 说 使
( ) 术措施 的介入 缩小了合理使 用的范围 三 技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 为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的控制措施 , 访 问控制措施 、 如: 使用控制措 施等 。 当某一作 品处于 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时, 何人都不得为 了获得该作 品和合理使用该 任 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 , 而这些使用控制措施究 竟哪些 是合法的, 我国 著作权法并末涉及, 这就容易导致使用控制措施被滥用 , 从而 大大缩 小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得以不断发展。

既要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又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发挥最大效应。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完善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冲击和挑战。

网络规则应立足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不仅要有利于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使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在传播中得以实现,而且应有助于网络媒介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何均衡利益、协调冲突成为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全新课题。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挑战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前数字时代,复制的有限性和传输的高成本使得一般社会公众没有能力大量复制传播作品,出版商的销售网络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占据很大优势,因而个人的少量复制并不会太大地影响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

在法律上规定个人使用和为教育科研使用等行为为合理使用行为,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满足。

但是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可以预见,对作品的私人性复制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

如果法律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自由地使用作品,实际上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而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说,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出自个人爱好或商业动机将其输入自己的终端并发送入网,其他终端的用户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见,现在被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中的私人性复制行为将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形成重大威胁。

网络这一新事物的出现,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方面,网络传播权因网络技术的创新和普及而产生、发展,目的在于保护在网络领域内流通传播的作品,激励作者的创作。

但同时,这样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影响到了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进而影响整个文化和科技的发展繁荣。

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网络作品的概念网络作品是指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

这是一个泛指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包括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制品、视频作品、软件作品以及经过智力创作的网页。

相对于具有某种单独属性的作品而言,网络作品是一个类概念,并不反映作品的属性,仅反映作品承载体的形式。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

合理使用是信息与知识传播自由的一个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获知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合理使用则是公民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而无偿使用知识信息和接受信息。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体系为了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而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的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三)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有采权利限制说者,认为合理使用法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以免阻碍知识之利用;更有采使用者权利说,即不仅将合理使用视为消极性的防御侵权事由,而更进一步将之视为立法者赋予作者专属权利之同时,一并赋予作者以外之人使用著作之权利。

就法律效果而言,区别上面两种说法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只要成立了合理使用,则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不会被认定是侵权,相对而言,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了限制,而使用者的使用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不过,如果从著作权法的政策目的来看,也许会有更深层的认知,就著作财产权而言,法规赋予著作人一定的财产上专属权,并不是因为那些权利是“天赋人权”,而是因为法律希望借着给予著作人奖励,使社会上的著作质量增加,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从此可理解,著作权人仅享有著作权法上所规范的权利,至于著作权法未规范者,均属社会大众所共享。

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作者:吴明郑中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关键词著作权法合法权益网络技术合理使用作者简介:吴明、郑中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340(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合理使用制度诞生于西方,发端于英国的“合理节略”。

1740年在Gyles诉Wilox案例,被告在他的作品中使用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

法官判定允许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使用,但没有定义这种合理使用的标准。

在1803年Cory诉Kearsley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跨越式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率先提出“合理使用”的说法,并说明其内涵是利用别人资料的工作完成一个绝对不同的作品,从而创作出对大众有好处的全新著作。

随后到十九世纪,英国法院一般都采用了合理使用的原则。

1911年更是以法律确定了该制度的设立。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进行研究、讨论、批评、报道等用途,合理使用原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1841美国Folsom V Marsh案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本案的判决是美国关于公平使用制度的第一个全方位表达,拥有一套完整的公平使用制度的基本理念,奠定了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并推动了以后各个国家相关立法的建立。

我们现在的合理使用概念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是“合理使用是指对于版权作品的使用,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费用,且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则认为,“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虽然这两个说法表达内容不一样,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这两者都表明,使用人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同意而自由地进行使用。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合理使用制度:使用者在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只是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还要注意的是,此种行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允许不用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实体环境和模拟技术条件下,为保障学术研究、教育、科学教育、新闻报道等领域的自由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传播、利用变得异常便捷,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变得日益复杂。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新挑战,探索其应对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首先回顾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理论基础,明确其在传统环境下的适用标准和范围。

接着,本文将分析数字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的新挑战,包括作品形式的变化、传播方式的革新、用户行为的多样化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困境,如合理使用标准的模糊、权利冲突的加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进一步研究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应对策略。

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提出完善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明确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标准,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

另一方面,从司法层面,提出加强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解释和应用,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还将关注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施中的作用,探讨建立多元化的著作权治理体系。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提出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本文期望通过深入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挑战与应对,为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创新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自由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英国,当时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合理使用”的概念,作为对抗著作权绝对主义的一种手段。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守则研究-郑坤山.doc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守则研究-郑坤山.doc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郑坤山-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例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

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

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

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

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

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

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以下几方面:ﻭﻭ(一)传统制度规定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及其冲突ﻪﻭ传统制度的规定能否完全使用于网络著作权呢?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看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是否与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入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优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

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

从来源上看,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详细阐述其内涵、价值基础、适用情形及限制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的关键制度,对于促进信息传播、保障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起源。

又称为合理抄袭、公平使用或限制使用权,源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论,并在国际版权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

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种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需求,实现利益的共赢。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作品保存等众多领域,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通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非绝对无限制,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针对作品的整体,而不能仅涉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

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不能仅为商业目的服务。

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本文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自由地使用其作品,但这种使用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规定,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的需求,实现公平正义。

均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三者之间的均衡。

灵活性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应具有灵活性,以便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允许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例如:新闻报道、时事评论、教学教材等。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个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著作权人的许可和付费义务。

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为防止合理使用制度被滥用,著作权法往往会对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明确限制。

例如:使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有些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知识传播和公共利益。

滥用行为:某些使用者滥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当扩大自己的权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例如:某些网站大量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总结与建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对于促进知识传播和推动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为了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措施。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著作权人权益的过度保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供更多利于社会公众发展和创新的空间。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概念是合理使用权。

简单来说,合理使用权是指公众在遵守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个人学习、研究、批评、评论、报道等合理使用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个人权益和表达自己创造性思想的自由。

正因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公众能够在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更自由更充分地享受知识产权作品带来的社会效益。

合理使用权不仅有助于传播知识和文化,也鼓励创造性思维和创新。

这对于学术研究、文化艺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意味着公众使用作品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不能对著作权人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公正性则要求行使合理使用权的公众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

同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还需要明确规定合理使用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然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与使用方式多样化,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容易滋生滥用的风险,特别是在商业使用中,滥用合理使用权可能导致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

因此,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点。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与行政措施来明确合理使用权的界定和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避免滥用合理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合理使用的重要性,积极支持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

总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创新与进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摘要著作权法以公平、正义为其合理内核,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

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

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著作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了盗版的天堂。

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摘要著作权法以公平、正义为其合理内核,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

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

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著作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了盗版的天堂。

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适应网络环境而进行变革,从而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本文就是从网络时代网络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的冲击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新形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利益衡平ABSTRACTJustice and fairness is reasonable core of whole copyright law, and fair use system is the weight to keep the benefits balance between copyright owner and social public. In the traditional paper quality the medium,fair use system got a very big body, and fought for a lot of benefits for social public in some nonprofit areas such as education, public service etc.. The emergence of the network, and the convenience to copy, download,modify the network work confounded the copyrightowners, hereafter the internet became the heaven of pirate edition. The adoption of technique protection measure turned round this situation, But it at the time of well protecting the benefit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n almost deprived public reasonable contact and use a work of all opportunities, copyright law is being in a state of unbalanced. In this kind of case, the fair use system needs to adapt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makes some reforms, so that we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 public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is text proceeds from the impact of traditional fair use system from the network technique and the necessity of existence of fair use system in the network age to set out and carried on a study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o the new form of fair use.Key Words: 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Fair use system,Benefits balance前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范围空前扩大。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摘要: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但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

(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

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摘要: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了向开放立法模式的过渡,引入了一般规定和兜底规定,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

由于中国著作权法的前两次修改都是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下做出的,被动修改法案虽然符合国际潮流,但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本文根据这次著作权法“主动修改法案”的内容,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引言:新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封闭式与开放性的统一,封闭式剥夺了司法机构利用其酌情处理司法实践的权利,为司法需求创造“新例外”的权利,开放性保证了制度与技术进步之间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但是,一般规定过于宽泛,与特别规定没有明确的关系,可能导致其适用性的不确定。

本文通过分析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使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新法合理使用制度的重大意义(一)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有著作权法封闭式的规定下,我国司法机关创设了诸如作品的教学观摩和评价、高考试卷、借用整体框架结构等多种“新例外”,其理论根源是原法中引入但并未界定明确主体的“三步检验法”,这造成了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极为明显的利益冲突。

这本质上是司法人员对该条例的误解,“三步检验法”的引入并非创设例外的授权,合理使用的本质在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

新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其他情形”的要求从根源上杜绝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保持了司法结果的相对统一和可预见,有利于我国创作事业的向好向快发展。

(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创作保障创作热情,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权益保护的预期,但基于司法人员基于原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事实破坏了法条规定的利益平衡,往往是要么“新例外”使得作者彻底败诉,要么是作者即使赢了官司但由于判决赔偿不足平均稿酬却赔了钱,最终其实是行了保护侵权之实[1]。

新法达成了新的利益平衡,新法合理使用制度中“其他情形”的封闭性提供了基本的保护,著作权人不必再面临司法人员随意裁量造成的彻底败诉的窘境,真正实现了对作者群体的有效保护。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改进建议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
2、强化技术保护措施:鼓励开发和应用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数字水印、版 权管理信息等,以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 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使得传 统的著作权制度面临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在推动 网络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重要 性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 制度尤为重要。它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 播与创新。通过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在遵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自由 地获取、分享和使用网络上的作品。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定 标准
在实践中,如何判定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合 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目的和性质:使用人必须证明其使用作品是出于非商业目的,且这种 使用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
2、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和内容的作品受到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 原创性越高的作品越受到保护,而一些事实性作品或通用作品则相对容易受到 合理使用的限制。
4、版权声明限制:如果网络作品上明确标明了版权声明,那么除非版权声明 允许,否则不能随意使用该作品。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未来发展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而作品是人类文化和智慧的结晶,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等。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上的作品可以很方便的传播、复制、加工、修改,这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同时,网络环境下也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兴的、与传统作品形态不同的数字作品。

这些新型作品,如数字图书、数字音乐、网络小说、网络游戏等等,也是亟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面对网络环境下的这种形势,合理使用是一种解决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之间矛盾的方法。

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能使用其作品。

针对不同的情况,合理使用往往有不同的条件。

例如,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个人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非法售卖他人作品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著作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探讨合理使用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范围,了解什么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2. 总结国内外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以期深入了解相关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 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领域中的主要争议及其解决方法作出总结,并提出本人的研究看法。

4. 最后,提出进一步改进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框架和法律法规,分析合理使用的操作范围和适用条件。

2. 案例法-选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挖掘案例中的问题及其对解决问题的启示。

3. 专家访谈法-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访谈,探讨问题和解决方法,为本次研究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四、预期结果1. 详细阐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内容、范围、条件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著作权合 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我们将 深入研究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此外,我们还将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著作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现行制度的看法和 态度,为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供实证支持。
3、建立健全的授权机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著作权的授权机制,包括一揽 子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以方便使用者获取合法授权并降低交易成本。同时, 还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谢谢观看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使 用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合理使用的范 围和标准不明确、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网络环境下的新挑战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相应的解决办法。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 国际组织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制定国际公 约和议定书等方式,推动各国在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落实合理使用制度。此 外,一些国际性的著作权论坛和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也为各国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分享经验的平 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 网络环境挑战
基本内容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著作权 法已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网络环境的新需求,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次演示旨在探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现状、国际和国内应对措施以及研究方法,并提出完善该制度 的建议。
在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受到了广泛。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 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著作 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也着重考虑了网络环境下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以期完善合 理使用制度。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讨和制定工作, 以维护自身利益并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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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郑坤山-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例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

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

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

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

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

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

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传统制度规定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及其冲突传统制度的规定能否完全使用于网络著作权呢?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看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是否与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入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优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

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

从来源上看,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由于网络所具有的高速、海量复制与传播的特点,使这些作品的可复制性反而有了质的提高。

因此,所谓的网络作品并未与现行法律对作品的界定相违背,它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并无区别。

我国对于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加了“已发表”限制,对于网络作品,从上所述的两种表现形式和网络环境本身的开放特性来看,应该都是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加上网络作品与传统著作权客体的同质性,因此上述《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第(一)、(二)、(三)、(六)、(七)、(九)、(十一)项和第(十二)项,均可以作为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对于第(四)项(媒体互相利用权)和第(五)项(公开演说的利用权),则涉及对相关机构(如不同的网站)是否属于“媒体”的认定。

笔者认为应该利用现有法律空间,扩大对“媒体”解释,这样第(四)和第(五)项应该也可以适用于大多数属“媒体性质”的网站即其他相关主体。

对于第(项)所规定的“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由于网络作品的数字化表现这一特殊形式,在相关作品对外公布(如发表于某网站)时本身就具有一系列的复制行为,因此应该严格限制这一项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这样才能从实质上保护诸多网络信息传播服务主体(既包括赢利性的也包括非赢利性的)的合法权利。

而对于第(十)项所规定的“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则涉及对“公共场所”解释。

笔者认为,对于无须缴纳费用即可进行实质浏览的网站由于其接触的便利性,可以推定其为“公共场所”,因此第(十)项在无须缴纳费用即可进行实质浏览的网站下具有使用的余地;而对于缴费性的网站则不能直接使用,除非相关权利人(如网站运营商)有明示性的授权声明。

(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新发展及其规制“合理使用”的着眼点是为了促进进一步的创作而鼓励对现有作品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如果过分限制对作品的利用,反而有可能阻碍信息的传播,所以“合理使用”规则的适当运用具有调剂功能。

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上的浏览。

互联网是信息的海洋,在网上浏览信息是当今用户上网的最主要目的之一。

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信息在被浏览之时联网的计算机系统附带产生了复制、发行、传播、访问等作品使用行为,用脱线浏览器下载的行为以及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行为,涉及到版权、表演权等多种作品使用权。

上述“私人利用权”主要是针对复制、改编作品的行为,对作品的“浏览”原本不包括在内。

但如果用户在网上浏览信息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而且被浏览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这种浏览行为就可以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2、制作多媒体课件。

众所周知,新技术的发展为未来教学方式和课本形式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学校的课堂教学不可能仅局限于教师和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传统授课方式。

通过网络,教学可以采取远程的方式,学生也可以直接自学;另一方面,课本的形式也会变得多样化,成为融文字、图形、颜色和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形式。

而且,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将可能面临大量的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

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著作权法予以回答。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的权利限制,上述第(六)项关于“教学与科研利用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已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无法适应我国已大量出现的多媒体教学制品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网络通讯形式。

(陈冰,陈凌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思考》,载《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

)3,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类似公告栏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视其为自己的创作作品,就应该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

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版主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

4,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的兴起。

各种不同的网站都要定期制作备份,一些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各个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性行为以及网络咖啡厅浏览行为等行为也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

尤其是很多非赢利性的、仅供学术和科研交流的网站借助网络技术的发达而大量兴起,在大大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的同时,也涉及到了大量的文章复制(在明确写明著者和文章转载处的前提下)的现象。

综阅上述《网络著作权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机关是站在严格保护著作人权利的角度的,笔者认为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有性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该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范围,以更加促进文化的交流和知识的传播。

对于这一点,国外在著作权授予领域的一些新发展值得我们借鉴。

国外出现了一种崭新的授权形式——“创作共享”。

这种形式是基于以下条款:“1,署名。

你必须明确表明作者的姓名;2,对于任何二次使用或分发,你必须让其他人明确当前作品的授权条款;3,在得到作者的明确允许下,这里的某些条款可以放弃。

”在基于前述的条件之下,“你可以:1,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当前作品;2,制作派生作品;3,把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 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可以把这一授权制度的合理内核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中,在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精神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限制网络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扩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传播方式的崛起,而且打破了原有传播格局,造成原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急剧动荡,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

上述列举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只能算是冰山一角。

但愿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必须正视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三)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

为了达到这一根本目的,版权保护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于涵盖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

为了充分实现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是否以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如果某版权作品在网络中使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传输、拷贝要受到严格审查。

(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

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会构成侵权。

(4)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在网络上、下载问题上可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并辅之以健全的知识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这样既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当的(可根据法定许可制度统一规定费率)经济权利,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可能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也因此弱化了权利人的这以一权利)。

通过上面四个原则的考量,可以解决现行立法的不足,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事务中产生的相关纠纷。

四,结语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念,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

我国通过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但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

因此除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断做出更合时宜的解释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事务中的法律规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还必须正视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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