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三)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重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并经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权重报价方式:(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股权后仍保持控股地位的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的项目;(四)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对受让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复杂产权交易项目。
需要适用权重报价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应由转让方报经其出资监管单位同意,并经联交所核准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其中,属于上款第(一)和第(四)项情形且情况特殊的,由联交所报市产管办同意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第四条权重报价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工作组,对有关事项出具意见。
专家工作组可以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劳动保障专家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工作组成员由联交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工作组成员与转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工作组有义务保守所获知的标的企业、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规则及说明;(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中央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场等公开市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国有产权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不得具有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和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产权转让流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应包括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公告、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
第六条产权转让的公告应在媒体进行广泛发布,报名应在公告期内,竞价应在报名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报名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竞价条件应当符合竞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报名、竞价、交割等环节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产权转让的价格公正合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类型、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充分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加强风险控制和纪律教育,确保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字等环节的管理。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和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评估报告。
第四章竞价条件第十四条竞价条件应当明确规定竞价开始时间、竞价方式、竞价单位、交易方式、保证金和交割时间。
第十五条竞价的方式应当确定为集中竞价、协议竞价或组合竞价等方式,相应的竞价规则应当制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中的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中心根据产权转让方委托,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选择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具体招投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
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当事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且经**产权中心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中心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招标程序第八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存续;(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产权转让方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送**产权中心;(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2011]0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沪联产交[2011]025号)一、为落实《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服务工作,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暨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前未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办法实施交易;事前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以下第三至第十二条实施交易,也可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三、联交所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事宜,并制定完善内部操作程序。
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行为,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信息、创投企业投资情况、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的约定等。
联交所向其出具登记单。
五、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资质的会员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到联交所办理产权交易。
六、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递交以下文件:1、产权交易申请书;2、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3、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4、投资协议;5、估值报告(对价格有事先约定的除外);6、对转让、受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7、产权交易合同;8、交易双方及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文件、被投资企业章程;9、联交所出具的登记单;10、其他材料。
七、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各委管企业:为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委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委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委管企业下属控股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委管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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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
第十条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权重设置等保持一致,约定的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