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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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
第十条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权重设置等保持一致,约定的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