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董建飞抢劫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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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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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
;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海,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健飞,绰号阿飞、黄毛,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歙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德跃,绰号小飞,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孔刚,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略。

系被告人孔德跃父亲。

辩护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普治,又名唐蒙,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

长治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持刀抢劫案

长治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持刀抢劫案

英俊 、 王祥 、 侯晋杰等人 抓获 。
的线 索 和案 发 时荫 城 镇 的监 控 录像 分
析, 初步确定犯 罪嫌 疑人为预谋作 案 , 驾 驶一辆红 色无 牌照二轮摩托 车从韩川路 和西池村路出现。3 2 月 5日, 摸排 民警在
目前 , 疑 人杨 英 嫌
俊、 王祥 、 侯晋杰等人因 涉嫌 妨 碍 民警执 行 公 务 被依 法 刑 事 拘
2 6日, 西省 公 安 厅 对 全 省 市 ( )县 级 山 区 、 公安 机关副 局长 、 政 委 、 检 书记 、 副 纪 政
晨, 山西省 吕梁 市离石
等专科学校拉开 帷幕 。 中共 山西省 委常 委 、 委政法 委书记 和省公 安厅厅 长 杜 省 玉林 出席 了开学典礼 大会并做 了重要讲
留。 ( 城 北)
破 了“ 2 ” 面持刀拦 路抢 劫案 , 罪 3"3 蒙 犯 嫌疑人王国亮 、 刘少亮被抓获 。
20 年 3 2 09 月 3日晚 2 2时许, 长治 县 荫城镇某酒店 一名女服务员在下班 回家 途 中遭两 名骑摩托车的蒙面男 子持 刀抢 走手机一部和现金 20 。接 到报警后 , 0元
“ 小偷 , 小偷 ! 出于警 察 的高 度警 抓 抓 ” 惕, 民警 随即顺着 小偷逃 跑的方 向追 了 过去 , 不费吹灰 之力 , 将小偷抓 获。 经过 了解 , 这名小偷是聋哑人 , 失主
叫周某 。周某在 开车途经广东酒家路段 时, 该男子用脚踹车门分散其注意力 , 在
市迎 泽区桥 东街 的房 主张某 , 因拒绝搬 出存 在房产 归属 纠纷 的房 子 , 与 中旅 而 集团银建开发公 司“ 清房办 ” 人员发生纠 纷 。 清房办 ” 员手 持灭火 器 、 “ 人 棒球棒 、

最新-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精品

最新-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精品

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安中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略,案发前租住略,农民。

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19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

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19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

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

吕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吕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吕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文章属性•【案由】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规则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正文吕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

1.关于强奸事实(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吕某某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

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某某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吕某某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案例,对于法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已经成为全国《刑事审判参考》中找到答案。

2018版的司法部官方指定教材(主观案例题)中的每一个案例,基本上都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

徐光华老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案例共计几万个中,挑选出有理论和实务价值的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定要认真看哦,没准哪道就会出现在法考试卷里啦!一、转化型抢劫=法考解读=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46号王艳峰抢劫案指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事后使用暴力的,亦可转化成抢劫。

相关内容亦可参见《徐光华讲刑法2019》第247页。

如果是盗窃、诈骗、抢夺以外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得比照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当然,“盗窃、诈骗、抢夺罪”不仅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中规定的相关犯罪,还包括其他类似犯罪,如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本身也必然触犯了盗窃罪。

但对于盗窃枪支罪,由于“枪支”主要不是体现在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上,而更多地存在于对公共安全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或者对公共秩序管理所必要的手段价值上,不能将其看做普通财物,也即盗窃枪支行为主要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盗窃罪的特征,不成立第269条抢劫罪的前提。

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27页。

如果某种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财产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时,则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例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公文、证件、印章的财产价值微薄,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再如,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一网打尽】安定警方侦破系列特大团伙抢劫案

【一网打尽】安定警方侦破系列特大团伙抢劫案

安定警方侦破系列特大团伙抢劫案核心提示2006年10月份,安定城区接连发生系列特大团伙抢劫案件。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凶残,性质恶劣。

一时间,安定城区人人自危,社会反响强烈。

安定警方自接到第一位受害人的报案起,迅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经过紧密协作,缜密侦查,调查排摸,克服重重困难,终于成功摧毁了以马为杰等7名无业人员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

该团伙作恶累累,实施暴力抢劫8起,盗窃2起,涉案总价值达1.6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恶魔来了2006年10月11日,对于李翰来说,他万万没有料想到一场罪恶即将降临。

大约到17时许,5个年轻人将他骗上了一辆出租车,然后径直拉到定西师专以西的山坡上后拳脚相加,对其进行一番狂殴并且抢走他的5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2600元的“三星”牌手机,随后逃逸。

安定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由于案情重大,遂向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局党委对此案高度重视,党委书记、局长余宏理召集紧急会议并迅速做出指示:成立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陈耀为组长,刑警大队长景尔林、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刘海山、副大队长兼二中队队长魏海斌为副组长的专案组,严厉打击抢劫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战刑警一方面开始从摸清团伙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入手,围绕重点人员开展秘密调查,另一方面通过仔细询问被害人,走访目击群众,全面了解该团伙组成人员的体貌特征。

刑警的每一点工作都是艰辛的。

艰难的调查刚刚展开,然而,意想不到的抢劫案件连续打破了安定往日的宁静。

10月17日晚23时40分许,两个恶魔在交通路中学附近以问路为名接近何远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酒瓶子朝其头部将其打翻在地后,并持刀威胁抢走现金250元。

在此后至10月27日短短的十天时间里,安定城区又接连发生多起特大抢劫案件,狡猾的抢劫恶魔跟警方打起了游击,令专案组防不胜防。

刹时,安定城上空的阳光似乎被阴霾遮掩了。

一时间,安定群众人人自危,社会反响强烈。

团伙浮现刑警运用各种手段开展侦查,虽在全力摸排线索,但收效甚微,面对连续发案,而且案件的侦破难度空前,专案组成员压力巨大。

【中国现代大案实录】在逃罪犯的猖狂与末路

【中国现代大案实录】在逃罪犯的猖狂与末路

在逃罪犯的猖狂与末路一铁皮小屋内的惨案节气虽已过"小雪",淮北平原的乡村夜,却并无几多寒意。

庙岔,庙建何时,毁于何时,敬的是何路神仙,现在的庙岔人已经讲不清楚了。

庙虽荡然无存,但古老的庙会一年一度,却从未中断。

2001年终奖1月24日,就是庙会的正期。

当代农民的"商品意识"并不比城里人淡薄,庙会早已成了商品交易会。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庙岔镇上便建了一个2000多平方米的皮货市场,专营山羊板皮,其规模之大,商家之众,交易之多,早已跻身于全国十大皮货市场。

近几年来,传闻这里除了公开的山羊皮交易外,暗中还有假币交易和毒品交易。

使此庙有"神"也有"鬼"!鬼怕恶人,古有此说。

比恶人更恶的则是恶魔,恶魔凶狠至极,残忍至极,杀人眼都不眨!天亮就是庙会,凌晨两时许,令人意想不到的恶魔幽灵般地在庙岔街上冒了出来。

他上身反穿一件白色夹克衫,蒙着黑色塑料袋的头上,只露着两只贼眼露在。

他左手拿着一只手电筒,右手持把撬棍,口中叨着一把剥羊刀。

早已踩好了点,集镇正中有两间铁皮小屋,他用撬棍三拨两挑,那铁屋的窗户便开了,翻窗入室,恶魔的动作贼快......铁皮小屋内住着姜寨镇后王楼村的村民王运民夫妇。

老王已经六十出头,年轻时当过兵,一米七几的个头,体重二百多斤,身体依然健壮,头脑也灵活。

他带着老伴租下这铁皮小屋,在庙会期间经营小吃,多少能赚点零花钱。

为了抢占有利地形,夫妇俩提前好多天便来到了镇上,一边试营业,一边等着庙会的来临。

由于试营业期间的生意不错,头一天夫妇俩又在铁皮小屋前搭了一间彩棚,增添了两张桌子。

鲜艳的塑料彩带飘着油香,也飘着夫妇俩多彩的梦。

遗憾的是,老王这梦太香太酣,铁皮小屋的窗户被打开了,他不知道;杀人恶魔钻进屋子来到了床前,他也不知道;手电筒的光就照在他的脸上,他还是不知道。

于是,梦断了,魄也断了,他没有等到天亮后的庙会,却等来了灭顶之灾。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60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 61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 62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63号]陈晓受贿案[第 64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65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66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67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68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 69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70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 71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 72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 73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74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 75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第 76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第 77号]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织织卖淫案[第 78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79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 80号]张某妨害作证实[第 81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 82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第 83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 84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 85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 86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 87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重第 85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第 86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重第 87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 88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第 90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 91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 92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 93号]刘汉福等抢劫案[第 94号]金某伪证案[第 95号]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 96号]张乐升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第 97号]方金青惠投毒案[第 98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99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 100号]王彬故意杀人案[第 101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第 102号]孔庆涛盗窃案[第 103号]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 104号]张敏贩卖毒品案[第 105号]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 106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 107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108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 109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 110号]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 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中国最大的抢劫案

中国最大的抢劫案

中国最大的抢劫案在小编的查找下发现中国最大的抢劫案是抢劫银行的案件,下面我们来看下案件相关的内容。

中国建国最大最猛的抢劫银行案1996年2月8日,一名蒙面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将停在工商银行泔水桥分理处门前的一辆运钞车洗劫,射杀两名银行员工,杀伤一人后,劫走百余万元巨款。

这是共和国首都北京首次发生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这一切有条不紊、干净利索,没有反应过来路人还以为是在拍摄警匪片的现场。

案件发生后,京城震动,中央震惊。

图为持枪劫匪鹿宪洲。

就在公安部门全力侦查的时候,6月3日,这名蒙面劫匪再次现身,歹徒手持微型冲锋枪拦停某单位的取款车,劫走76万元现金,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时间不到5分钟。

8月27日,劫匪再次出动,两名劫匪驾驶一辆本田车拦停装有131万人民币的运钞车,每人手持双枪意欲抢劫,但由于银行职工与保安员的奋勇抵抗,劫匪未能得手,但一名银行职工当场被射杀,另一名保安员负伤。

图为被警察开枪击伤的鹿宪洲。

这两名劫匪就是鹿宪洲与郭松。

鹿宪洲时年33岁,高中文化,1981年-1984年在云南某部服役,当过汽车兵、军械验枪员,1984年复员后在首汽开出租车,1991年2月鹿宪洲伙同他人在天津、北京盗窃高级轿车3辆,同年6月被捕,1992年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死缓两年,1994年2月18日越狱潜逃。

公安讯问病床上的鹿宪洲。

越狱后的鹿宪洲在黄民平、赵建国、弟弟鹿宪勤、女友张颖的庇护资助下,开始疯狂盗窃、抢劫,积累资金,而后到边境地区购买枪支弹药,伺机抢劫银行运钞车。

在成功策划实施了“2.8”、“6.3”运钞车劫案后,鹿宪洲深感一个人作案有些孤单、力不从心,于是物色了因强奸妇女被判刑3年出狱的郭松为同伙,一起实施了“8.27”抢劫运钞车案。

图为被警察击伤后的鹿宪洲。

鹿宪洲从戒备森严的监狱里逃出,抢劫中开枪射杀银行职工、保安员都是命中要害,“8.27”案逃离现场后,又驾车返回,分别到抢劫现场和弃车现场观察探听警方动静,他干过汽车修理工,每次盗车数分钟拿下,从没失过手。

公安专教材《缉捕术战术例集析》4

公安专教材《缉捕术战术例集析》4

公安专教材《缉捕术战术例集析》4公安专教材《缉捕术战术例集析》42007-06-01 14:25"4.24"济南捕歼盗窃、杀人犯罪嫌疑人战斗一、基本情况姚四(姚传兴)1980年18岁时就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

解除教养后恶习不改,故伎重演,1985年又被劳教3年。

1988年又因盗窃劳教2年,后在劳教所脱逃被追加教养2年。

姚四出来后与一些臭味相投的人结把子拜兄弟,并自封黑道老大,自此,更加风狂地进行犯罪活动。

自1990年以来,姚四等人结伙提包、盗窃作案30余起,盗窃财物总价值达128万余元。

还杀死、杀伤各1 人。

1995年8月7日,为争夺一块有肥水的地盘,将对方手下两人绑架并进行毒打,其中一人被活活打死,另一人双腿纷碎性骨折。

当对方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时,姚四又率人冲进医院,双方短兵相接,大打出手,在混战中,姚四手下的一人被对方射来的枪弹击中当场毙命,另一人受重伤。

警方赶到现场时,双方歹徒四处逃散,在现场留下五连发猎枪4支。

姚四一伙连续作案,严重破坏当地治安,被济南警方列为全市通缉的十大逃犯之一。

1997年4月春季"严打"期间,济南市公安机关抽调市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建平、枝术科长梁恺军、侦察员王军、赵建凯、刘军、董希强等精兵强将,加大查缉抓捕姚四的力度,终于在4月23日发现了姚的线索。

在抓捕时,姚四拼命逃脱,并掏枪准备射击,此时警方果断举枪射击,将其击毙。

二、战斗经过1997年4月23日上午8时,警方发现了姚四的姘妇汪某的踪迹。

为避免打草惊蛇,刘建平派梁恺军着便装对其进行秘密跟踪。

驱车20多公里,梁科长等赶到西郊某单位。

这是汪父母的住所。

部署守候力量后,该单位保卫干部讲,汪三年前"嫁"给一大款后,极少回家。

梁科长掏出当年的通缉令,看过照片和所描述的体貌特征,保卫干部点点头,说像汪某的"对象",汪和该男子曾两次到过汪父母家。

侦察员们一直守候到下午2时30分,才见一女青年穿一身白色休闲装从汪家出来,脚步匆匆,神色凝重。

最新-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 精品

最新-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 精品

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董延飞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3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延飞,男,18岁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灵寿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延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西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董延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延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延飞于2019年8月2日零时许,在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2-16房间即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长安街一分队保安员宿舍内,蓄意报复此前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杨晓华,乘杨晓华睡觉时,持木把尖刀将杨晓华扎伤,致杨晓华肝脏右前叶距下缘5有一宽约5伤口,由右前向右后方向,深约15,内有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董延飞后被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晓华的陈述,证明自己和同事董延飞在工作中有过矛盾,2019年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办事处城管队保安宿舍内睡觉时,右胸突感疼痛,醒来后看见董延飞右手持刀站在床前,董延飞随后又用刀将自己左上臂扎伤,后自己拨打报警电话。

2、证人李贞其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1日中午,董延飞和杨晓华打了架,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城管队保安宿舍内睡觉时,被啊的一声吵醒,自己醒来后看见董延飞站在杨晓华床前,自己立即将董延飞拉开,并将宿舍内的灯打开,自己看见杨晓华坐在上铺床上,胸部流血,后自己看见董延飞的下铺床边有一把西瓜刀。

3、证人李文斌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2日零时许,自己在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城管中队保安员宿舍内睡觉时,被叫声吵醒,在同事李贞其开灯后,看见杨晓华坐在上铺床上,身上全是血并用手捂着右胸下侧,董延飞躺在下铺,其床边放着一把刀,自己随即质问董延飞是否其扎伤了杨晓华,但董延飞并未说话。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

红安首例涉黑势力团伙侦破纪实2002年11月3日,红安县民主街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

这是该县建国以来首例涉嫌恶势力团伙杀人案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追捕,将涉案的1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两年后的11月3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昨日,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周望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

2002年11月3日晚10时20分,入夜的民主街灯火通明,热闹非凡。

红蜻蜓皮鞋店老板陈超,骑着摩托车刚刚到达店门,一辆无牌照出租“面的”在店门前戛然停住。

十几名头戴“狗钻笼”毡帽、手持长砍刀的蒙面人鱼贯而下,围住陈超劈头盖脸一阵狂杀乱砍。

顿时,陈超全身血肉模糊,倒在血泊之中市民还在惊愕之中,歹徒已乘车逃窜。

红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胜利街派出所和110指挥中心的民警迅速赶赴案发现场,一方面将陈超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一方面保护现场,详细勘查现场。

次日下午4时,陈超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在转院途中死亡。

此案发生在县城最繁华的商业街上,且在众目睽睽之下,全县上下为此哗然,各种谣言满天飞扬。

11月4日,红安县公安局局长凌万成迅速召集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姚国民、刑侦大队长吴成忠和其他参战民警参加紧急会议,决定立即成立以局长凌万成挂帅,由刑侦大队、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参加的“11·3”杀人案专案组。

专案组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11·3”凶杀案作案方式残暴,组织策划严密,表明这是一起明显的报复性杀人案件。

那么,弄清死者陈超因何纠葛与人结仇积怨,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环节。

经过走访,民警了解到陈超经历较为复杂。

陈2001年从某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县林业局天台派出所。

在等待编制批复中,林业局让陈超待岗。

陈超在待岗期间,在民主街上开设了红蜻蜓皮鞋专卖店。

同时,专案调查组还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陈超先前曾在蕲春县做过生意,因经营不善欠人家钱,债主曾多次索要无果并扬言要报复。

月薪八千男入室抢劫被抓现行

月薪八千男入室抢劫被抓现行

月薪八千男入室抢劫被抓现行涉抢劫强奸案七起日前,一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时被火速赶到的民警现行抓获。

让办案警官惊讶的是,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建筑行业的技术人员,月收入8000元左右,家庭生活比较美满,无前科。

目前,警方正在深入审讯并寻找被害人。

10月10日9时10分,道里公安分局正阳河派出所接110指令:前进路8号一出租屋有人正在实施抢劫,要求派出所立即出警。

值班副所长于勇立即启动与辖区刑警队联动机制,与二大队一中队民警一同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当场抓获。

经讯问,康某(男,35岁,哈市人)交代,10日早,他围着爱建地区附近居民区转悠时,在前进路8号5单元302室外发现住在此屋的女青年王某(19岁,饭店服务员)在阳台走动,遂来到302室门外等候,当王某开门准备去上班时,康某推门闯入室内,持刀威胁王某要钱,王某被迫将自己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交给康某。

在室内休息的另一被害人李某听到动静后马上用手机报警。

康某用刀割下室内晾衣绳将两人捆绑在一起继续实施抢劫。

这时,接到报警的警察及时赶到将康某抓获。

经10名被害人辨认,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涉嫌抢劫、强奸案件7起。

根据康某的作案特点,警方将近几个月来爱建地区周边的类似案件并案侦查,并逐一寻找被害人。

同时警方在嫌疑人康某包内发现一数码照相机,康某说不清相机来源,相机内有数张照片,警方怀疑这部相机是另一起案件的赃物,并希望认识相机内人物的市民速与警方联系,联系电话:48439110,联系人:谷警官。

目前,犯罪嫌疑人康某已被刑事拘留。

文山警方:迅速侦破一起强奸案5月7日,在文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努力下,成功破获一起强奸案件。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已被依法抓捕归案,缴获现金900元钱。

5月6日上午6时许,刑侦大队接到李琳(化名)报称:其于5日晚酒醉后,被人送至天怡酒店,今早酒醒后发现随身携带的包内的钱被盗,且发现酒店房间里有一个避孕套,怀疑被人强奸,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组织侦、技人员前往案发现场开展侦破工作。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0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发布)案例1.陈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基本案情:陈海涛案发时系北京市房山区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17年间,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朗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农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陈海涛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二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黑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

董建飞赌博案(台公(黄)(城东)行罚决字[2022]00557号)

董建飞赌博案(台公(黄)(城东)行罚决字[2022]00557号)

董建飞赌博案(台公(黄)(城东)行罚决字[2022]005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台公(黄)(城东)行罚决字[2022]005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处罚日期】2022.03.1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黄岩区【处罚对象】董建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39处罚名称董建飞赌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公(黄)(城东)行罚决字[2022]00557号被处罚对象董建飞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上午,董建飞、牟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黄岩东城街道外东浦邮政银行对面小区楼下的巷子里,用硬币以“点四胡”的形式进行赌博,牟某某坐庄,董建飞在旁吃注、下注,每注100元,董建飞输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董建飞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送台州市黄岩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3-19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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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董建飞抢劫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董建飞抢劫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飞,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X年12月1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X]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飞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翔、代理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飞及其辩护人夏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建飞提议并伙同项文静、董小明、郭进(均已判刑)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胡玉林、司友银、李军、蔡永和的陈述;被告人董建飞的供述;同案犯郭进、董小明、项文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项文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建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建飞辩称:四人实施抢劫是事实,但均非被告人提议,其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抢劫。

第1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佐证,证据不足,且从时间上看,很有可能只是后四次抢劫中的一次,故第1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第2-5起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

【精品文档】毛锋、董跃辉抢劫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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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毛锋、董跃辉抢劫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毛锋、董跃辉抢劫(201X)朝刑初字第00036号,毛锋、董跃辉抢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锋,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郧县,小学文化,(略);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7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跃辉,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初中文化,(略);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7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2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锋、董跃辉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毛锋、董跃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毛锋伙同董跃辉于201X年3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南桥南侧,将邓远雄(男,36岁,北京市人)摔倒后,抢得邓远雄的人民币700元。

二、被告人毛锋伙同董跃辉于201X年5月30日2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弘燕桥下路边,将陈华亮(男,23岁,北京市人)摔倒后,抢得陈华亮的夏新牌F32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元),后被告人毛锋、董跃辉被抓获归案。

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毛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现起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冀ACE824)1辆在案。

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第一起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锋、董跃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远雄、陈华亮的陈述、证人缪海涛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新-布建博、张文健、张石磊、程光远抢劫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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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建博、张文健、张石磊、程光远抢劫2019年一中刑终字第793号,布建博、张文健、张石磊、程光远抢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年一中刑终字第79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布运修,男,50岁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略。

系原审被告人布建博之父。

原审被告人布建博,男,16岁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布运修,男,50岁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略。

系原审被告人布建博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健别名张庆华,男,18岁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书亮,男,42岁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略。

系原审被告人张文健之父。

原审被告人张石磊,男,19岁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略。

2019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光远,男,21岁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布建博、张文健、张石磊、程光远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房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布建博的法定代理人布运修、原审被告人张文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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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飞抢劫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飞,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飞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翔、代理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飞及其辩护人夏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建飞提议并伙同项文静、董小明、郭进均已判刑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胡玉林、司友银、李军、蔡永和的陈述;被告人董建飞的供述;同案犯郭进、董小明、项文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项文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建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建飞辩称四人实施抢劫是事实,但均非被告人提议,其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抢劫。

第1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佐证,证据不足,且从时间上看,很有可能只是后四次抢劫中的一次,故第1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第2-5起犯罪事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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