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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飞抢劫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飞,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泽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飞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翔、代理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飞及其辩护人夏泽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建飞提议并伙同项文静、董小明、郭进均已判刑多次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胡玉林、司友银、李军、蔡永和的陈述;被告人董建飞的供述;同案犯郭进、董小明、项文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项文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建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建飞辩称四人实施抢劫是事实,但均非被告人提议,其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抢劫。
第1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佐证,证据不足,且从时间上看,很有可能只是后四次抢劫中的一次,故第1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第2-5起犯罪事实,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