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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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渗入渗出缴纳情况。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政策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政策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政策为了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房产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房产的利用效率,加强对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房产租赁活动,包括厂房、办公楼、商业用房等各类房产的租赁行为。

二、租赁申请与审核1. 租赁申请:国有企业决定将闲置房产进行租赁时,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说明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相关信息。

2. 租赁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租赁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租金确定与支付1. 租金确定:国有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和房产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标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租金支付: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租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支付方式或逾期付款。

四、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1. 租赁合同签订:在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 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违约。

五、租赁管理与监督1. 租赁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管理措施,做好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租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

六、闲置房产处置1. 闲置房产说明:国有企业应当对闲置房产进行清查和定期报告,明确闲置原因和可利用性,尽快进行合理利用或处置。

2. 处置方式:国有企业闲置房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租、转让、租赁等方式,需依法依规进行合法处置。

七、补充条款在实施本政策过程中,如有其他需要,国有企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八、政策宣传与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房产租赁政策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依法依规租赁意识和能力。

九、政策效果评估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租赁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改进。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租赁活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二、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政策和规定,组织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以租赁形式将国有资产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是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文书。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存档备查。

五、国有资产租金国有资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充分反映资产价值和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期支付等形式。

国有资产租金的优惠政策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六、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七、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是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地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有资产租赁进行了最新规定。

这一新规定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市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租赁要坚持市场化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价值确定租金水平,加强租金调节,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租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价值增长。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出租方垄断资源、低价租赁给特定对象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新规定强调要加大国有资产租赁领域的监管力度。

出租方在出租国有资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对资产的市场价值、使用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依法签署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租赁期限。

同时,监管部门将对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合规。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的监管,提高资产的流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新规定着重强调了国有资产租赁的社会效益。

出租方在租赁国有资产时,要注重资产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优先考虑对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支持。

同时,出租方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这样的规定可以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均衡配置,推动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最后,新规定还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租赁信息公示制度。

出租方要定期公布租赁信息,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租金水平、租赁对象等,增加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租赁行为的了解,并提高租赁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租赁操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租赁主体参与进来。

综上所述,国家最新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相关事项的通知》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资产利用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流转,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章出租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出租范围:1.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2. 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有资产;3. 需要特定资质或技术要求的国有资产;4. 其他需要出租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出租条件:1. 出租方拥有合法权属的国有资产;2. 出租的国有资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3. 出租的国有资产不存在安全隐患;4. 出租方已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评估报告;5. 出租方已制定出租方案,明确出租方式、租金、租期等。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申请:1. 出租方向本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本单位对出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七条出租评估:1. 出租方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评估报告;2. 本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估结果。

第八条出租招标:1. 出租方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租方案,明确出租方式、租金、租期等;2. 本单位组织出租招标,确定承租方。

第九条出租合同签订:1.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出租标的、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租赁期限及租金第十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般为1-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

第十一条租金:1. 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资产评估结果和出租方要求等因素确定;2. 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约定,可采用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出租方违约责任:1. 未按约定时间出租资产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 出租方未按约定条件出租资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国资租赁合同年限6加6规定最新版

国资租赁合同年限6加6规定最新版

国资租赁合同年限6加6规定最新版一、合同双方。

甲方(出租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租赁物概况。

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该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描述租赁物的范围,如土地、房屋、设备等]。

2. 租赁物的现有状况为[详细描述现状,例如房屋的结构、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三、租赁年限。

1. 本合同的租赁年限为6 + 6年。

2. 第一个6年租赁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在第一个6年租赁期满前,乙方应提前[X]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

3. 若乙方满足续租条件(具体续租条件将在后面详细说明),则第二个6年租赁期自第一个6年租赁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标准。

- 在第一个6年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 在第二个6年租赁期内,租金将根据[具体调整依据,如市场行情、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

- 乙方应按[具体支付周期,如每半年或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

- 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的[X]天内,乙方应将当期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五、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

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数量1.3 租赁物的地点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4.2 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第五条保险5.1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5.2 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第六条维修和保养6.1 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2 租赁物的保养责任第七条合同的转让7.1 合同转让的条件7.2 合同转让的通知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租赁方的违约责任8.2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通知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市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

1.2 租赁物的数量租赁物共包括项资产,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1.3 租赁物的地点租赁物位于市区路号,具体位置以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为2024年X月X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2029年X月X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为每月元,每年的租金金额为元。

3.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

3.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租赁方应在租赁物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三篇(最新)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三篇(最新)

【百科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2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__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___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最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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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设备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

其中,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报。

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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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W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U、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悄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 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 nf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佔,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评佔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 nf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佔,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 nf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悄况表
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 nf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W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二)出租U的及可行性
(三)出租用途及期限
(四)承租条件
(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佔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报告)
(六)租金收缴方式
(七)招租方式
(八)拟发布的公吿
(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9以及“三® 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
租金50万元以上或资产面积在300耐以上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租期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以租赁底价为标准,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拟租赁资产,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通过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申报资产租赁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租赁方案
(三)资产出租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还应报送资产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租方式
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择优
确定承租人。

按相关规定公开招租应当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以下悄形之一的,可不釆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资产租赁,可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所属公司应在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资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承租人确定后,资产所属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悄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
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出租结果每年11月30日询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本部的出租结果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驻派企业监事会。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资产出租档案应按项U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申报资产租赁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资产所属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的评佔、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合规部对资产招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事后监督,资产所属企业应
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之日起暂行。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U、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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