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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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相对人原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情势变更,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

《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施工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机关可以与施工人员重新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并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修订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与中标人协商变更中标文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情势变更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能强制变更。

2. 平衡利益原则:情势变更应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应对风险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的,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公平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2. 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3. 相对人原因:如业主的要求、政府的命令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索赔补偿、协商解决等。

1. 变更合同: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材料品牌等。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采购公平原则是《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为保障这一原则的具体贯彻,《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然而,“显失公平可撤销”制度仅解决了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失衡情形下如何衡平的问题,但对于“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而在合同生效后因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依原合同履行必然遭受重大损失情况下”如何衡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该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事实上,合同订立之后的权利义务衡平,显然是需要特定制度予以保障的,而这一制度即是被大陆法系所普遍承认的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法》在制订过程中,曾一度将情势变更制度写入草案,然而,因担心该制度被司法裁判权滥用,故最终颁布的文本删除了情势变更制度。

但是,法律不规定并不意味着纠纷的不出现,在情势变更制度缺位的阶段,司法机关大抵采用两种方式变相适用该项制度。

其一,将情势变更作为一个法理原则,用以补充法律漏洞。

其二,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仍要求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实质,故应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相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

2009年,情势变更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此,情势变更制度由一项法理原则,变成了一项具体制度,为司法裁判者适用该制度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对情势变更制度有更强的需求,故情势变更制度一度被认为是施工企业寻求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必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而且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条件上,与一般的合同又有很大不同,所以在运用时,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灵活运用。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何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谈了谈。

关键字: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指双方成立了有效合同后,因意外的原因而发生变更,但是又不能规则与双方当事人,若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合同不变就会使得其失去公平,因此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项原则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

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而且在成立合同之后的时间里,很可能发生一些重大变化。

鉴于该合同很可能影响到某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就这个文题展开了讨论。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1)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的构成部件一般包括五部分,一必须有情势之变更;二情势变更必须是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除前发生;三情势变更必须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具有不可预测的性质;四情势之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引发;五情势变更后会使得原有的合同失去公平性。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都无法预料、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所签的合同,可以由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免除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同处有:1.都不是当事人所能预料到的;2.属于客观情况的变更,非人力所能阻挡;3.都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引发的;4.均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责任之前;5.在举证责任上,均是由不受其影响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有:1.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由于受到重大的自然灾害(例如海啸、地震、洪水)或重大的社会事件(例如战争、大罢工、社会动乱)而引发的,而后者一般是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而引发的;2.履行的责任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而后者发生后,合同能正常履行义务,只是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获得免责,而后者并不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通过双方协商,最终通过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作者:刘俊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作者简介: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59所谓“情势变更”,即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或客观环境发生异常变化。

从广义上讲,情势变更既包含不可抗力,也包括其他的意外情况和异常变化;从狭义上讲,情势变更的适用需将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在外。

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展开分析。

“情势变更”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拉丁文词汇“rebus sic stantibus”,意为“事件如此发生”。

其后,这一词汇引入西方学界,被翻译成英语词汇“change of situation”,意为“形势的变化”。

其后,随着文化交流与社会发展,这一概念进入到我国的法律语境当中,被解释为“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或客观环境发生异常变化”。

其中,“情势”即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或客观环境,如市场环境、经济态势、社会制度、法律约束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领域当中,主要涉及到的情势有建筑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政府宏观调控等。

而“变更”即非正常的、较大程度的变动,如建筑材料价格骤升骤降、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市政能源供应调整等。

当情势发生变更时,以其为基础的合同协议必将受到直接影响,进而导致雙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严重失衡,引发相关纠纷案件。

此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降低协议合同的影响,受损一方当事人就需要合理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协议提出调整、终止等诉求[1]。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有助于稳定协议双方在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失衡状态,但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所以必须要秉持起慎重、严格的适用态度,以免形成一定的负向效果,对协议双方的交易安全造成威胁。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情况,为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情势变更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显著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造成显著不公。

本解析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情形。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1. 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2. 市场波动:材料价格、劳务费用等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工程成本。

3. 自然因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施工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问题。

2. 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分析影响程度,协商解决方案。

3.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四、合同调整方式根据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双方可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合同调整方式:1. 延期履行:延长工程工期,以应对情势变更导致的施工进度延误。

2. 部分履行:减少或增加施工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需求。

3. 造价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价款,以平衡因情势变更带来的成本变化。

4. 解除合同: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五、风险分担原则1. 双方应共同分担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合理调整合同义务。

2. 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避免扩大损失,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减少损失。

3. 若损失由一方造成,应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方式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显涛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华显涛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华显涛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学院(部) 中央电大甘南分校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华显涛学号年级指导教师职称2011 年月日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关于爱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稳、和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表达了民法差不多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全然的区别。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照、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目录绪论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二、情势变更原则的进展历史及现状(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四)情势变更与免责条款四、我国以后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公平原则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四)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五、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立法建议(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二)给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自由裁量权结论参考文献绪论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如此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不管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样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假如这些一样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旧受原先合同内容的拘谨?假如不受拘谨,则其要件和成效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编号:xxxxxxx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其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很多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后果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此外,还涉及到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主体复杂、合同的标的特殊、合同的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合同的监管严格等特点。

其中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条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稳步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65888篇文书,其中判决书有130278份。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社保与法治样券或爻虑则4逢茯工駅於同中的应何□武汉陈晓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原则并未被列入《合同法》,早在上世纪末合同法修订中就有人提出列入情势变更原则,却在最后票决中被否,直到十年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从司法解释角度赋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为顺利完成某项工程建设共同签订的双务、有偿的一种要式合同,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本来就相当棘手,合同的签订保证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漏洞之外的不确定性。

近几年来中国房地产业的崛起使得建筑业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情势变更千变万化。

仔细研究我们很容易发现情势变更原则涉及的内容主要围绕政策、经济变动等导致各类价格指标变动的内容展开,最直观的价格变化表现往往也很容易被误认为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案例解读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两者均为签订合同时表明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并明确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也即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已将施工过程所约定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施工方,由施工方承担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相比于其他合同,很明显固定价格合同在当今社会更容易产生矛盾,因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建筑业的进步,间接使得工程物资价格波动较大,造成某方利益显著受损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本文选择固定总价合同作为研究对象。

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包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纠纷案件中,双方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后,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承包方要求赔偿材料上涨价差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发包人给予赔偿,但在二审中却声明承包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从而撤销一审判决,改用二审判项。

探究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探究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摘要 :随着我 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 ,情 势变更原则在建筑施 工中变得愈 来愈重要 ,情 势变更原则主要 出发 点是将 诚 实守信 ,
公正公平 。 情 势变更原则之所 以能 够在 建筑工程领域广泛应 用是 因为在 建筑工程 的施 工中经常会存在一些 不合 乎情理的现 象, 这 也是建筑施 工的本 身性质 决定的 , 建筑施 工在进行 的过程 中工期较 长,工程量 大, 人 员流动性不稳定 ,工程施工材料在价格 上幅
双方利益不均等的隋况 ,这种现象就需要运用情势 引言 :
随着近些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各方面的取得成果上都获得了较大的进 步, 但 是{ 年 多因素对经济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忽视的,比如说金融危机, 通货膨胀等一 些我们人力无法改变的突发状况 , 这些突发状况相对应 的也会影响它的衍生物 ,比如 房价的上涨会导致建材的销量下跌 , 经济发展速度t . h t  ̄ 响建筑业的发展 , 建筑施工 行业受多种因素的制约, 经常会导致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出现—些无法预料的状况 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这种情况 引发 的多起事故和纠纷成了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 2 O 0 9 年2 月, 情势变更条款的相关规定终于为此类纠纷颁发了相对应的制度 , 情势变 更原则明确规定保护签约双方共同的利益。 本文主要通过简要阐述 睛势变更原则的主 要 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情势变更 原则在觳 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
度变化大 ,国家的相 关政 策又对其施 工环境 ,安全等有相对应 的制 度 , 这些现状给 工程施 工的工作进展 带来 了 很 多制约 因素 ,所 以采取措施 ,改善这一 问题是很 有必要 的,情 势变更原则就可 以很好 的应 用于建筑施 工合 同纠纷 的问题。
关 键 词 :情 势 变更 原 则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2014-12—2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除法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守约固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可能会出现种种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要求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予以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合同目的的结果出现.例如某施工企业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出现了钢材价格暴涨的情况,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钢材价格暴涨是否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

如果双方继续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则对施工企业而言显失公平,其基于施工合同所确立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甚至会造成严重亏损;如果施工企业不再履行合同,则又面临违约风险。

如何破解施工企业遇到的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

直到情势变更原则被提出,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后,这一难题才有所突破。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不确定、适用程序过于严格、适用效力未作明确区分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就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详细论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中会越来越重要,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出发点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情势变化原理之所以能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是由施工流程的性质和进行的施工所决定的。

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很多工作和人力流动非常不稳定,工程建材价格波动较大,有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对应的建筑环境与安全体系,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人力资源等诸多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后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由此引发的许多事故和纠纷令人担忧。

情势变更条款原则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此类争议金额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明确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1.情势变更原则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为合同双方的公平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最主要的一点是,在双方订立合同后,由于某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双方的利益似乎失去了平衡,违背本协议的初衷,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需要修改,甚至最后终止合同。

所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均等具有重要意义[1]。

2.建设工程合同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实际是承包工程的负责人领导的工程,负责人需要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相关详细条款,在这些条款中体现出建设工程合同多样化的特点。

2.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最多的材料就是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使用受到很多条件的影响,建筑材料的使用一般比较固定,体积一般比较庞大,建设过程需要漫长的生长周期,价格变化幅度也比较大,建筑材料由于不同的特殊因素造就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2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与人们的生活实际密不可分,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对人们生活和经济的影响,还要在建设中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

情势变更规章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纠纷解决中地适用

情势变更规章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纠纷解决中地适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采购公平原则是《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为保障这一原则的具体贯彻,《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然而,“显失公平可撤销”制度仅解决了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失衡情形下如何衡平的问题,但对于“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而在合同生效后因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依原合同履行必然遭受重大损失情况下”如何衡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该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事实上,合同订立之后的权利义务衡平,显然是需要特定制度予以保障的,而这一制度即是被大陆法系所普遍承认的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法》在制订过程中,曾一度将情势变更制度写入草案,然而,因担心该制度被司法裁判权滥用,故最终颁布的文本删除了情势变更制度。

但是,法律不规定并不意味着纠纷的不出现,在情势变更制度缺位的阶段,司法机关大抵采用两种方式变相适用该项制度。

其一,将情势变更作为一个法理原则,用以补充法律漏洞。

其二,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仍要求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实质,故应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相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

2009年,情势变更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此,情势变更制度由一项法理原则,变成了一项具体制度,为司法裁判者适用该制度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对情势变更制度有更强的需求,故情势变更制度一度被认为是施工企业寻求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2024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二篇)

2024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二篇)

2024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认可。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种用于调整合同义务的原则,对于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旨在为建筑工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与特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严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履行义务。

它主要包括新增工程量、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调整等方面。

1.1 新增工程量由于建设工程常常受到客户需求变化、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合同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新增工程量的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施工合同应允许合同双方协商调整原有工程量,以适应实际施工需求。

1.2 材料价格上涨由于原材料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可能会出现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允许施工方合理调整合同价款,以反映材料价格上涨对合同成本的影响。

1.3 施工方案调整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问题,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保留调整施工方案的权力,并确保调整不会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

二、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阶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和合同解除等。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新增工程量的补偿方式、材料价格上涨的调整机制等。

2.2 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帮助施工方和业主应对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工程需求。

例如,在发生新增工程量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工程量调整要求,并根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协商。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这是合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但是每一具体合同又不能独善其身,均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制度、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亦或自然条件为基础,处在社会的整体或者局部之客观“情势”下。

若合同生效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导致合同之“情势”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且上述重大改变属当事人无法预料,直接影响了行为人合同目的实现,若继续履约则显失公平,会造成损益性后果时,则应对受损一方实行救济,以维持社会主体之实质的公平,这即是情势变更原则存有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拉伦茨所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为救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直面丧失最低限度实质性合同正义的情况。

”④鉴于情势变更原则可对有效合同产生背弃效力,故该原则在适用方面受到了不小阻力。

纵观中国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做了概括性规定,即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若客观情况出现了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无法预料、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归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致使合同之基础发生动摇,若继续履约在对行为人一方显失公平亦或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的,能够变更或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情事势变更原则作出了条款性、原则性的规定,但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又强调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要准确理解、慎重适用,在决定是否适用时应以“合理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为主出发点。

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也要严格审查情势变更适用的事由,合理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在适用该原则的价值取向上,仍需遵循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在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⑤二、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当前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设置了诸多的限制,但作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仍具有极为重要的适用价值,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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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适用相关案例反映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

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应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动;须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须当事人无过错且不可预见;情势变更须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须经协商程序并由当事人提出主张;须当事人无法获得其他救济。

标签: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性一、情势变更原则简介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tibus),依其拉丁原文之字义,乃指“情事如此发生”之意思,但英美学者则将之译为“在此情况中”(in the circumstances),意指各种协议,仅于各种条件在实质上保持不变时,方有拘束力。

所谓情势,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形成自主意思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履约的担保的财产程度和价值等等。

所谓变更,是指法律行为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具体到合同法上,即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存在和继续履行的基础丧失。

因此,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在理论上,对情势变更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不可抗力。

广义的事情变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狭义的情势变更则仅指排除了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件。

本文采狭义说。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需要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的一个具体原则,将情势变更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中独立出来,可以减轻诚实信用原则的负重。

依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设计和勘察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为单一,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关系不大,故本文只讨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欲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首先得考查审判实践是否需要,而有效且实际的办法是整理和积累相关案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州的甲公司与建筑工程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但在工程施工期间水泥、混合土、钢材等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乙公司无法按原价完成工程,而向甲公司提出相应的建筑材料补差要求。

甲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方式为固定单价结算,不存在可调价的适用空间,并拒绝承担乙公司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

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一案例,广东省建设厅在2007年发出过粤建价函[2007]402号行政文件,其第5条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

”但此文件仅具有行政机关范围的内部效力,对审判实践仅具有指导作用,还无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法官审理案件时也不能将其作为的法律依据加以适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当出现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时,现有的救济途径根本无法很好的救济受害人,这种不公平的法律现象会造成交易秩序混乱、当事人利益和风险分配不公的局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与此类似的案例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还有很多,为了使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迫切地需要国家立法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如何适用做出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定。

2、建设工程设备合同纠纷案第三人姜奎华于1994年购买了原告山东盛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供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购房人应当按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现有的供暖设备、供暖费130元,原告负责免费供暖70年。

若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原告继续对新产权人履行。

后被告刘作波于2005年10月从第三人处购得该房屋。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继续按照原合同对被告履行。

原告按合同约定供暖至2004年底,后因政府政策的变化,被告所购买的房屋统一改由热力公司供暖。

原告认为,基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已发生变化,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应当解除双方的供暖合同。

被告则认为物价的上涨、经济条件的变更,应当是原告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约定解除之情形,亦不太符合法定解除之情形。

本案中应否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供暖合同,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法官在详细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之后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为年13.86%,而至2004年5年期限的存款利率降低为3.6%,其利率降低了约4倍;锅炉煤的价格也有1994年的240元/吨,升至2005年的570元/吨,价格增加了两倍。

再者,2004年底因政府政策的变化,禁止物业单位自行锅炉供暖,而改由热力公司统一供暖,价格为每平方米17.5元。

每年的供暖费达1200余元。

而被告仅仅交纳了8856元的供暖设施及供暖费。

显然原告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其剩余的约60年,明显的利益失衡。

因此,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是受市场经济及政府宏观调节造成的,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商业风险是经营者在从事商事经营行为中因投资失败、决策失误、经营失利而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引起价格涨落的原因予以判断,即正常的价值规律的运行是否受外力因素的破坏,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异常的社会巨变,若没有异常的巨变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70年的供暖合同,由于履行合同期限较长,作为一个普通的正常人无法合理预见10年、20年后社会及经济政策的变化,实际上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政府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的干扰,原告无法自行供暖造成供暖成本的增长、存款利率的下降及供暖材料价格的增长,已使双方签订合同存在的客观基础受到破坏,造成这一后果非正常的价值规律的运行的结果。

因此,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变更或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供暖合同,符合法律之规定。

法院遂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1)终止原被告之间的供暖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供暖费及补偿金6000元。

此判决书为笔者所见我国法院唯一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以及适用效果进行详细阐述者。

笔者期望看到越来越多类似的判决书的产生。

纵观本案情况,应该说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

笔者注意到,此案中法官认为判断有关合同事态的变化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的标准应以“正常的价值规律的运行是否受外力因素的破坏,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异常的社会巨变,若没有异常的巨变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得这类案件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逼迫法官们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根据情势变更的理论裁判案件。

这又导致了审判实践适用标准的混乱。

因此,法律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做出明文规定,使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效果和适用程序明确化、统一化,使法官在具体认定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法可依。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具有根据情事的变化而衡平当事人失衡的权利义务的功能,但它毕竟是对合同效力的变更或否定,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均持慎重的态度,以防止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危及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作为缔约基础的环境的客观的异常变化;(2)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3)该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4)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来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

英美法系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常常衡量下列因素与条件:(1)合同落空是当事人未预见到的;(2)当事人双方均无过失;(3)合同落空的结果使进一步履行成为不可能。

这种不可能包括法律上的不能、物质上的不能和实际上的不能三种样态。

从实质上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适用条件上并无区别。

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应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有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异常变动”是指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动。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势变更的有:(1)国家法律、政治、经济政策的重大改变。

(2)建筑材料价格、工资单价的异常涨落。

(3)外汇的异常变化。

(4)国际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如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等。

第二,须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客观情势的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合同行为并无实质性影响;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涉及的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可按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进行处理;若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履行终止后,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合同已然消灭,情势变更原则根本无适用的空间。

第三,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须当事人无过错且不可预见。

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履约过程中遇到的意外风险进行的责任分配,这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

倘若情势变更因归责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而发生,应当按当事人过错进行责任分配,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这就要求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能主动创造一些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以图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因为此种介入行为实际上切断了情势变更与订约基础丧失之间的因果链条。

同时,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还须当事人在订约时所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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