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非 传统 知识 ” ] 乜。
二、 传统 知 识 的特 点
切来 自于工业 、 学 、 科 文学 艺 术领 域里 的智力 活动
所 产生 的基 于传 统 的革 新 和创 造 。虽然 还没有 一个
公 认 的定义 , 就 传 统 资 源是 系统 的、 但 当地 的 , 与生
态 和环境 相关 的知 识没 有太 大 的争议 。
对 于传 统 知识 的特 点 , 界 大部 分学 者 认 为以 学
下 几点 可 以成 为共识 。
1 非 文献 性 。 统 知识大 部分 是没有 文字记 载 , . 传
而 是 民间 以 口传 心授 的方式传 承 下来 的 一 这是 从 传统 知识 与现 代科 技 文化的 文献性 比较
维普资讯
第2 6卷 第 2期 2 0 年 3月 06
中 南 民族 大 学 学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n l fS u hCe ta Unv ri o t n l i ( ma i e n o il c n e ) o r a o o t — n r l ie s y frNai ai e Hu nt sa d S ca S i c s t o ts i e
间较短 , 基本是从2 纪9 代初开始 , O世 O年 在近 几年形成一个研 究高潮 。 本文仅 对传统知识保护 的概 况作粗浅的介绍。
关 键词 : 统 知 识 ;保 护 ; I O; B 传 W P C D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4 3 2 0 ) 20 9 .4 1 7 ~ 3 X( 06 0— 0 40
收 稿 日期 :0 5 2 0 2 0 —1 —2

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法律保护研究——兼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法律保护研究——兼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请专 利保护 , 并将 成果 以专 利技术 和 专利 产品 的形 式
高价 向发展 中 国家 兜售 , 获取 高 额利 润 。 ④发展 中 国 ” 家 因此蒙受 了 巨大 的经 济损失 , 多生 物遗传 资源 的 许
原产 国 、 提供 国因此成 了受 害者 。对 于这种 生物遗 传
资源 的非 法 流失 , 在 学 界 的 普 遍 称 谓 是 “ 物 剽 现 生 窃” 。有 学者 认 为 , 物 剽 窃 “ 般 是 指 发 达 国 家 的 生 一
② 国 家环 保 总 局 : 全 国生 态现 状 调 查 与 评估 》( 合 卷 ) 北 京 : 国环 境 科 学 出版 社 2 0 《 综 , 中 0 5年 版 , 6 第 o页 。
③ 秦天宝 : 论我国遗传资源安全的法制完善》, 《 栽王树义《 可持续发展与 中国环境 法治——生态安全及 其立法问题专题研 究》, 京: 学出 北 科
始为 我 国学界 和 相关 管 理部 门所 广 泛 接受 。促 进 这
种意识 的形成 与被 接 受 的是 生 物遗 传 资 源 大 量 流 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跨 国公 司 、 研究 机构 以及 其他 有关 生物产 业 的机构凭
借 其 生物技术 上 的优势 、 未经 资源 拥有 国及 土著和 地 方 社 区的许可 和 同意 , 用这 些 国家丰 富 的遗 传资 源 利 和相关传 统 只是 , 物 种 、 食 和 医 药 等领 域 进行 研 在 粮 究 和用 于商业 开发 , 而利用 西方 现行 的知识产 权法 进
律 体 系对 已开 发 的技术 申报专 利 , 全不 考虑 资源提 完
供 国/ 的利 益而独 自获 利 的行 为 ” 者 ④。笔 者赞 同这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第四章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第五章生物遗传资源的出境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以下简称为“传统知识”),关于传统知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衍生物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

本条例所称“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是指各族人民及地方社区在长期的传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的,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做法。

本条例所称“衍生物”,是指由生物遗传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生物化学物质,以及直接以天然产物进行结构改造的类似物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信息人工合成的化合物。

本条例所称“惠益”,是指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货币或非货币收益。

本条例所称“外方单位”,是指境外组织,或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获取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不包括农民、牧民、渔民等主体依照传统方式获取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传统方式”,是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依据传统规则、惯例、习俗和做法,取得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基本原则】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应当遵循国家主权、保护优先、事先知情同意、科学合理利用、公平分享惠益的原则。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第四章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生物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

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第一篇: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保护现状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地球上的各种有机种质,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具有遗传信息和生物活性的物质。

遗传资源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与利用,遗传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势在必行。

遗传资源的保护不仅关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也与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首先,遗传资源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基础。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提供了食物、药物、建材等生活必需品。

动物资源则提供了肉类、奶类、皮革等丰富多样的产品。

此外,许多草药、中药材和生物制剂都是基于遗传资源进行研发和生产的,受益于这些资源的是千家万户。

其次,遗传资源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

科学家通过研究遗传资源,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深化对生物世界的认知,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遗传资源还为新药研发、农作物遗传改良、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保护遗传资源也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使命。

每个地区的遗传资源都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知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这些资源,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尽管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资源未充分认识的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对遗传资源重视不够,很多遗传资源的价值和潜力未被充分认识。

其次是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的问题。

一些开发者缺乏对遗传资源的正确认知,过度采集和滥用遗传资源,导致资源的过度损耗和退化。

再次是监管不严的问题。

在一些地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导致遗传资源的滥用和侵害行为难以得到制约。

此外,文化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遗传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全面了解遗传资源的分布、数量和潜力。

其次,建立健全遗传资源的保护体系,加强对资源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防止滥用和非法侵权行为。

分析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分析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分析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遗传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由遗传物质组成的种质资源,具有基因信息和遗传特征,对人类福祉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是为了满足食品、药物、纤维和能源等方面的需求,而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遗传多样性。

本文将分析人类对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现状、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遗传资源的利用a.农作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农作物遗传资源是指人类用来种植、培育、改进和利用的植物遗传资源。

人类通过选择性育种、杂交育种和基因工程等方法,不断培育出高产量、抗病虫害、耐逆性强的优质新品种。

例如,绿色革命就是利用农作物遗传资源培育了高产量水稻和小麦,从而解决了部分国家的粮食问题。

b.药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药用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它们所富含的具有治疗功效的化学物质。

人类通过传统草药、合成药物和生物技术等手段,利用药用植物遗传资源研发药物。

世界上许多现代药物的原料来自于野生植物和栽培植物,例如青蒿素作为疟疾药物的重要成分就是从青蒿植物中提取的。

c.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动物遗传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畜等。

人类利用动物遗传资源不仅得到了肉类、奶制品和皮革等物质利益,还探索了医学、生物科学和生态学等领域的知识。

例如,科学家通过研究大熊猫遗传资源,了解到它们的繁育习性和对环境的需求,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遗传资源的保护a.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手段。

它们通过划定保护区域、保护濒危物种和限制人类活动等方式,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护遗传多样性。

例如,亚马逊雨林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它承载了丰富的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

b.保护地方品种和传统知识地方品种是指人类长期栽培和保护的农作物和家畜品种,它们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和独特的适应性。

而传统知识则是人类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丰富经验。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促进科研和技术创新
应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生物遗传资源 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加强技术创新的支持和引导 ,提高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应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物遗传资 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的 共同认知和行动。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该条约要求各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 信息交流。同时,它还规定了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标识、利益分享等原则 ,以及加强农民权利和社区权利的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
总结词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也对生物遗传资 源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 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 护问题研究》
2023-10-26
目录
•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规 •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与实践 •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 •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01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国内外实践及其效果评价
国外实践
国内实践
以印度为例,印度政府建立了基于社 区参与的生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 ,通过赋予社区居民权利,鼓励他们 参与资源保护和开发,实现了资源的 有效利用和保护。同时,印度还通过 立法明确规定了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 商业化利用时的利益分配方式。
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也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如建立国 家基因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此外,一 些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了 基于社区参与的利益分享机制,实现 了资源保护和地方发展的良性循环。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任 何 人都 可 以免 费 使用 。 益 存 在 地域 、 利 种 族 的 区 分 ,遗传 资源 和传 统 知 识 也 就 存 在 地域 的特 性 。如 何 保 障 人 类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和共 享并 尊 重 遗 传 资 源 和 传 统 知 识 的 国 别 、种族 属性 是 各 国尤 其 是 很 多 作 为 遗 传 资 源 和传 统 知 识 提 供 国 的发 展 中国 家 亟待 解 决 的 问 题 。
利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主要 包括 1 9 年 颁 布 96 的《 生 动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1 9 年 的 《 野 、9 7 植
法 现 状
我国的《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 略纲 要 》 对 于 特 殊 领 域 的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提 出了 要 求 . 括 完 善 地 理 标 志保 护制 度 , 善 包 完 遗 传 资 源 的 保 护 、 发 和 利 用 制 度 , 立 开 建 健 全 传 统 知 识保 护制 度 ,加 强 民间 文 艺 保 护 , 进 民 间 文艺 发 展 等 。 中 的传 统 促 其 知 识 和 遗 传 资 源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客
我 国 是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的缔 约 国 , 在 特 殊 领 域 的 知识 产 权 的立 法 中 .要 按 照 公 约 的 要 求 并结 合我 国 的 国情 制 定 适 宜 实 际 情 况 的 法 律 法规 . 为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打 好 制 度 基 础 。 为 了加 强遗 传 资 源 的 保 护 , 理 有 序 地 开 发 利 用 遗传 资 源 , 合 我 国颁 布 了 一 系 列 关 于遗 传 资源 保 护 和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2021年10月19日)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取得长足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原则——尊重自然,保护优先。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和地带性分布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度干预,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

——健全体制,统筹推进。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年度工作调度机制。

目前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机制国际探索的成就与不足——评CBD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和FAO农民权机制

目前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机制国际探索的成就与不足——评CBD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和FAO农民权机制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3 4 期
20 0 6年 5月
贵州大学学 报( 社会科 学版 )
J U N LO U Z O N V R IY(oi c ne) O R A FG I H U U I E ST Sca S i cs l e
V 12 N . o. 4 o3
换面甚至不作任何创新就可以获得专利 , 生物海盗现象频繁发生。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 ( B 、 C D)世界粮 农组织( 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P ) 国际组织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的保护进行 了广泛 的探 FO 、 WIO 等 索。 1 目前情况来看 , P E从 2 WIO虽然名正言顺 , 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 尚未取得保护制度上 的突破。 但
是, 一般来 说 , 里 的 国家所 有 权不 能等 同于私 法意义 上 的财产所 有权 。国家控制 权 也具有 相对性 。实际 这
上, 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而言 , 国家只是处于一种类似于托管人 的地位较多的所有权权能。 () 2 事先知情同意和许可 。事先知情 同意是指传统部族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取遗传资源和传统知
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 的生产生活实践 中创造出来 的知识 、 技术、 经验 的总称 。 多传统 ¨很 知识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药用、 农业植物物种资源被视为已进人公共领域 , 是人类的共 同遗产 , 任何人可
以免费获取和利用。在现行知识产权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形下, 发达 国家的科技专家对传统知识稍加改头
Ma . 0 6 y 20
目前 遗传 资 源 和传 统 知 识 法 律 保 护 机 制 国际探 索 的成 就 与 不 足
— —
评 C D 事先 知 情 同意机 制 和 F O 农 民权机 制 B A

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关键词: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容提要: 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

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原六国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建成,并将于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

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

关于我国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以来源披露制度为论点

关于我国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以来源披露制度为论点
对 于 上 述 问 题 , 来 越 多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出反 对 越 意见 , 要求 修 改相 关 国 际 条 约 。而 在 巨大 利 益 的驱 动
下, 多数发达国家 对此仍 表现 出消极 的态度 。如何 保 护传统知识与遗 产资源 , 目前 已成 为围绕 知识产权 各 种条约而进行 的交 涉过 程 中最 重要 的课 题与难 点 之
自 19 99年 9月在世 界知识 产权组 织第 三次 专利 法 常设委员会 ( C ) 由哥伦 比亚提 议 以来 , 源披 SP 上 来 露 问题第一次在 国际性交 涉场合 得到 了实质性议 论。
资源的战略 , 国也在 20 我 0 8年 1 2月 2 7日修 改了《 专 利 法》, 但此次修改还 存在一些 问题 。鉴于此 , 本文在 对相关 国际条约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 , 过对部 分 国家 通
遗传 资源的法律法规 , 制定有效的保 护制度迫在眉 睫。在此领域 , 国际社会 已推 出若干重要 的 国际条约 , 因此缔约 国本 国法 的制定 , 在一 定程度上 受到其所参加缔约 的国际条约的约束 。鉴 于此 , 我们有 必要 关注 国际社 会的议论 动 态, 观察其他 国内
法 或 区域 条 例 的 制 定 或 修 改 案 例 , 定既 符 合 国 际社 会 舆 论 动 向 又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法律 制度 。 制 关 键 词 : 统 知 识 ; 传 资 源 ; 护 ; 源披 露 制度 传 遗 保 来 中 图 分 类 号 :9 D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3— 64(00 0 —0 1 0 10 64 2 1 ) 1 l2— 4
21 第 1 0 0年 期 ( 总第 19期) 1
贵 州 民族 掌 院 学 报 ( 学 壮 妻 拜 学 版 ) 哲

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2 0 1 3年 3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I AL S CI ENTI S T
Ma r . , 2 01 3
( 第3 期, 总第 1 9 1 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No . 3 。 Ge n e r a l N o . 1 9 1 )
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陈 宗波 ,马春 晖
( 广西 师范大学 法学院 ,桂林 5 4 1 0 0 4 )

要: 国际上 围绕 着生物遗传 资源的利益 争夺 异常激烈 , 也 引发 了利 益相 关者之 间一 系列尖锐的矛盾 。生物 遗
传资 源保护的 国际法原 则应该是被 国际社会 所公认 的、 具有普遍 意义的、 适用 于生物遗传 资源保护 活动 的并具 有强行 法性质的 准则。因此 , 基 于《 生物 多样性公约》 和《 粮食 和农业植 物遗传资源 国际公 约》 这 两个重要 的遗传 资源国际保
生物 遗传资源 对人类社 会有极 端重要 的意义 。2 0 注或涉及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 。其
世纪 8 0 年代以来 , 国际上围绕着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益 中 , 在 国际法层面上 , 通过《 生物多样性公约》 和《 粮食 确立了遗传资源国际 争夺异常激烈 , 也引发了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系列尖锐 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 保护的法律规范。基于这两个重要的生物遗传资源保 的矛盾。因此 , 关于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占
生命维持 系统 的重 要性 ,发现 了生 物多样 性遭受严 重

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原则的规范 能力 。由于意识到 生物多样性 对进 化和保 护生物 圈 的
基础
减少或损 失的 巨大威 胁 ,以及意识 到生物 多样性 的 内 在国际上 , 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问题 已 在价 值 , 和生 物多样 性 及其组 成 部分 的生 态 、 遗传 、 社 经成 为全球共 同关 注的话题 。 生 物多样性 公约 ( C B D) 、 会、 经济 、 科学 、 教育 、 文化 、 娱乐和美学价值 , 1 9 9 2 年, 世 界知 识产 权 组织 ( wI P O) 、 世 界 贸易组 织 ( WT O) 、 世 人 类历 史 上规 模 最 大 的一 次 关 于环 境 问题 的首 脑 会 界粮农组织 ( F A O ) 、 植物新 品种保护联盟( U P O V ) 、 联 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隆重举行 。这次被称为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作者:戴国琛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2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具有极高的科学和经济价值。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保护传统遗传资源的基本原则,但世界各国遗产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仍面临较大威胁。

在此基础上,来源披露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实践中仍然充满争议。

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应更加注重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的披露,未来还要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立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专门立法进行结合。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尚未为人类所充分认知的遗传资源可能隐含着巨大的科学和经济价值,因此,充分重视遗传资源是十分重要的。

《公约》还规定了要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在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这表明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了相关的传统知识。

这是迄今国际法层面上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记载传统知识的规定,也是各国传统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渊源。

《公约》对“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获取与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明确了遗传资源提供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一国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协定中的提供者在批准获取之前,要求利用者就所获取的资源提供真实、全面与合理的资讯,以便提供者进行决策的程序;每一缔约国应与遗传资源提供国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获的惠益,以实现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和利用者利益的平衡。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贯穿在《公约》执行与发展的始终,是制定《公约》的出发点,其中“获取与惠益分享”是《公约》实施的手段,又是《公约》期望达到的目标之一。

二、日益严重的“生物剽窃”及其防范虽然《公约》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作出了一定的保护,但是,由于各国难以达成共识,尚未通过传统知识保护国际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者议定书。

初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公约核心内容

初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公约核心内容

初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公约核心内容遗传资源是指可以遗传给后代的基因信息以及与基因相关的物质资源。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确保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的重要方面。

要确保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公正合理,以下是初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公约的核心内容:1.获取遗传资源的合法性获取遗传资源应符合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的合法许可。

个人或组织在获取遗传资源时,应尊重原住民、地方社区和知识持有者的权益,与其进行合作并取得必要的授权,确保遗传资源的获取是在合法且可持续的基础上进行的。

2.共享惠益遗传资源的获取者应当与提供者达成共识,并进行利益分享。

共享的惠益可以是经济上的,如现金支付、技术转让或产权分享;也可以是非经济上的,比如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教育等。

共享惠益应基于双方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进行,确保提供者得到公正合理的回报。

3.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为了确保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获取者应向提供者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技术转让包括培训、研究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帮助提供者提高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能力,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4.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从遗传资源中获得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发现,应根据相关国际和国内法律,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公正的权益分配。

获取者应尊重原住民、地方社区和知识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与其进行合作、共同保护和分享。

5.信息共享与传递获取者应与提供者交流信息,共享科学研究的进展、学术成果和技术创新等,以促进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应保护敏感信息和传统知识,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确保知识的保密性和保护。

6.违约责任与争端解决公约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导致其他方的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需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协商、调解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解决争端,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公约的核心内容如上所述。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遗传资源中的传统知识保护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遗传资源中的传统知识保护

传统部 族遵循 当地 自然 资源和人 丈资 源创造 出的知 识 、 创新 和做 法 , 统知 识本 身是 利用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方式 。本丈在 分析传 统知 识概 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念 的基础上 , 分析 可持 续发 展 理念对传 统知 识保 护的 必要 性 , 进一 步从群 体性 权 利 、 颖性 、 新 创造 性及 实用性 论述 突破现 行知识 产权 制度
保护传 统知 识的具体 途径 。
【 关键 词】 传统 知识 ; 可持 续发 展; 识产 权保 护 知


传 统 知 识概 述
方 法 ; 生物 多 样 性有 关 的知 识 ;民间文 学 艺 术表 达 , 舞蹈 、 与 如 音 乐 、 曲、 计 、 工 艺 品 、 术 品 、 事 : 言 的成 分 。不 包 括 歌 设 手 美 故 语
素 : 是 “ 著 和地 方 社 区 ” 二 是 “ 统 生 活 方式 ” 三 是 “ 识 、 一 土 ; 传 : 知
的集 体 或 个 体 对 他 们 所 处 的特 定 的 地 理 生态 条 件 、生 存 环 境 、
创 新 和 做法 ” ,但是 C D没 有 对 具体 因素 进 行 详细 或 清 晰 的解 宗 教 文 化信 仰 的 回应 及 由此 产 生 的知 识 。 ()传 统 知 识 是 实践 B 3 释 或 界 定 。 B 是最 早 提 出 了传 统 知 识保 护 的概 念 , 中 C D CD 其 B 性 经 验 的积 累 , 以动 态 演 变 的 方式 发展 延续 。( ) 识信 息 的 且 4知 对 传 统 知识 提供 保 护 是 以 “ 生物 多 样 性 的保 护 的持 续利 用 相 传 承 具有 相 对 公开 性 ,通 常 情 况 下 为 当地 的 土著 民族 或 区域 的 与 关” } 为 提条 件 的 , 传统 知 识 不 是 C D直 接 保 护 的对 象 , 是基 居 民所 共 同知 晓 ,且 很 多 与群 体 的生 活 自然 相 随 ,没 有刻 意 的 B 只 于 保护 生 物 多样 性 而 附带 或 间接 涉 及 的 。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和工业的大规模化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其中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重要议题。

生物多样性是指在不同层次,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层面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生物,并存在着各类互惠互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人类扩张和发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人类活动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砍伐,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让许多物种面临着濒危、灭绝的危险。

”在各国政府的重视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法规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

1972年,联合国成立了环境规划署(UNEP),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提高全球各国对自然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1992年6月,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UNCED)召集的“地球峰会”于里约热内卢举行,该峰会一方面传递了保护环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普遍价值观,另一方面还开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新局面。

峰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三个重要环境公约。

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环境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也称生物安全公约。

该公约是为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一国际协议。

该公约提出了虽然国家有权利开发本国天然资源以提高国家生活水平,但是这种开发应遵循科学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了完整的框架,包括生物多样性的评估与监测、合理开发和利用、物种保护、生境保护、遗传资源获取及公平分享等各方面。

该公约还规定需要保护和维持自然资源,特别是渐遭灭绝的物种,为此各缔约国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加强管理。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态保护法规应该是国家生态保护行动的重要法规之一。

生态保护法规是中国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现代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第四章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第五章生物遗传资源的出境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以下简称为“传统知识”),关于传统知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衍生物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

本条例所称“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是指各族人民及地方社区在长期的传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的,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做法。

本条例所称“衍生物”,是指由生物遗传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生物化学物质,以及直接以天然产物进行结构改造的类似物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信息人工合成的化合物。

本条例所称“惠益”,是指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货币或非货币收益。

本条例所称“外方单位”,是指境外组织,或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获取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不包括农民、牧民、渔民等主体依照传统方式获取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传统方式”,是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依据传统规则、惯例、习俗和做法,取得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基本原则】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应当遵循国家主权、保护优先、事先知情同意、科学合理利用、公平分享惠益的原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包括人类组织、细胞、DNA、血液、胚胎等在内的人类生物学物质,以及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和其它有关信息等。

由于其特殊性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办法非常重要,旨在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管理范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利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得以有效推进。

二、资源收集与保存1. 资源收集:任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都应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被收集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同时,还需尊重不同族群和社群的习俗和文化背景,避免文化冲突和种族歧视的发生。

2. 资源保存: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可再利用性。

保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资源标签、基本信息登记、样本库存等,以确保资源管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资源利用与分享1. 资源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道德和伦理规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他人权益。

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循诚实、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开展科学研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理解和应用。

2. 资源分享:人类遗传资源的分享应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

资源分享可以通过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公共资源库等方式进行,并应确保分享机制的透明和公正,以促进资源利用的广泛性和可持续性。

四、管理机构与责任1.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进程。

2. 责任与义务: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充分了解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资源的合法、规范和可持续利用。

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挑战和机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摘要:地球上生存的物种繁多,长期的繁衍、进化和生存竞争保留下许多物种,蕴藏着丰富多样的遗传资源。

但是近几百年来,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发展使全球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许多物种面临灭顶之灾。

物种的灭绝不仅意味着一个物种的消失,更重要的是这些物种所携带的遗传资源也随之永远消失。

随着地球上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而我国的遗传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亟待保护。

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也是发展中国家成千上万人日常生活的核心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必然不能忽视对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一个物种就是一个独特的基因库,可以说每一个物种就是基因多样性的载体;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生态多样性的外在形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最有效的形式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创造文明的桥梁:自然产品支持了诸如农业、医药保健、化妆品、制桨造纸、观赏园艺、交通运输、建筑等许多产业。

近年来,运用基因重组知识进行广泛的遗传育种,运用现代科技手术诱导基因、染色体变异以培育新品种,以达到提高生产力、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目的,这一切都得依赖现存的生物。

今天我们所拥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几十亿年来生物进货演变的成果,生物多样性是自然过程塑造的,近几百年来也受到了人类活动的较大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个暑期内,人类一味地向自然索取、片面地利用自然与征服自然,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进行乱砍滥伐、乱捕滥杀等掠夺式开采方式,导致了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长此以往,已经大大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减少了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减少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物质的能力,弱化了生态降低大气污染的能力。

大量事实证明,人类应当认识自然,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

20世纪后半叶分子生物学的伟大发现,使人们把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功能特定的各种基因之间的排列组合,生物技术可以按照人们的意愿对这些基因进行识别、阻断、重组,培育出转基因生物,进而提高生产力并由此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生物技术产业的特点之一是资源依赖性与资源信息化。

这就决定了在当今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的有限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从而成为新型财富的拥有者。

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广泛涉及到农业、医药保健、化妆品、制桨造纸、观赏园艺、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

那些拥有资本和技术人的人就借助发明专利建立起一种知识产权制度,把一些天然生物万分和单个基因遗传物质剥离,当作更大发明的一部分。

发达国家的大公司,现在正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

他们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

这种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的行为,就是“生物剽窃”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

知识产权制度加速了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利用是,保障生物科技的研发收回投资。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生物剽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遗传资源所在国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研究人员发现了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

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

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上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礼来制药公司已经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后,为了贯彻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的实施,防止越演越列的生物剽窃现象,发展中国提出在利用遗传资料进行生物科技的研发的过程中,有必要如实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并将此与专利的有效性相联的主张,同时,发展中国家积极在wipo、wto推动这一提议,力求形式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

虽然,在国际层面上无重大进展,但在后来的专利法中已经增加了。

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要求,在细节上有所区别。

中国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加入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和发展中的生物技术强国的立场,有着重大的意义。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生物剽窃现象严重损害了包括我国在内的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家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剽窃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经济利益。

由于存在着生物剽窃和不承认传统知识价值等问题,提供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通常无法就其所提供的智力成果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

另一方面,传统知识在现代文明的侵蚀下不断丧失,使得土著和当地社区失去了今后从传统知识继续获益的前提和基础。

在此情况下,必须对传统知识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以使土著和当地社区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惠益。

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现代知识和传统知识。

其中,传统知识是土著和当地社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一系列知识。

对于现代知识而言, 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生物开发中依靠现代知识实现的任何技术进步和创新,都可以通过专利或者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而获得保护。

相对而言,现代法律制度中关于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

就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而言,遗传资源提供国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对生物开发的成功和最终惠益的产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必须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以使土著和当地社区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惠益。

由于国际社会和各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因此存在着严重的保护不足问题。

国际社会在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之后,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开始了广泛的努力。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现有的活动和措施不足以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显然,这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在国际层面上,关于土著与当地社区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发展还处于早期阶段。

2000年,wipo成立了“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然而,该委员会只能就传统知识保护开展一些技术性的工作,而不可能在短期内规范并完成新的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法的。

有关保护传统知识领域的国际法之所以发展缓慢、困难重重,是因为其内容对发达国家利益甚小,且会产生诸多与既有法制相冲突之处,其土著社区所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原本就较弱势,缺少发达国家的配合与支持,更无法有力推动。

因此,要实现类似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强有力的国际公约来保护传统知识,自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国内层面上,尽管国际社会关于传统知识保护还没有成型的制度,有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内法律措施。

根据有关机构的一项报告,目前各国在国内法中采取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措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特殊(专门)法律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合同式安排等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承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习惯法、英美法系国家适用普通法原则以及其他与传统知识有关的非知识产权国家法律等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或者缺陷,而且这些措施多足零星地、分散地采取,尚未完全统一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国家和国内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而现代知识的发展恰恰是以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长期积累为前提,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以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如何建立加强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如何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笔者认为务必要做到防止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要确保对生物遗传资料的合理开发以及对传统知识持有者予以合理补偿。

各国立法的原则应做到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完整性,同时要考虑传统知识保护的特殊性。

各国应当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强调知识的根源性、不可复制性,属于一种集体性质的权利。

国外单位或个人远道而来进行科研开发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这种权利,必须在与传统知识持有者商谈妥当并签订相关合同,在有法律约束力之后方可开发本地资源。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传统知识登记制度。

通过对传统知识进行登记,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来自国外的生物剽窃的现象,可达到维护当地利益和保存传统知识的目的。

另外,在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时,应当遵守土著和当地社区生活方式、宗教信任及传统习俗。

任何土著和当地社区都不会欢迎外来的抗拒本地文化或习俗者。

我国幅员疗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因而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异常丰富。

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完善地保护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为了完成这个迫在眉睫的任务,为了国家的各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全国上下齐动手,各省市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尤其是生物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比较丰富的省市更应当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而国家立法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地方立法机构以指导、甄别、支持。

为国家相关立法机构提供一系列的原始数据支持,为早日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对于传统知识,我国的一些ngo组织做出了许多贡献。

云南省生物多性样和传统知识研究会27已经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提出了许多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动议。

我国已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省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8贵州省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已经或正在遭受“生物剽窃”侵害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他们在这个方面比中国先走了一步,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有些是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的。

比如针对外国收集印度许多种族人群血样、进行“基因勘探”的这一行为,印度人类遗传协会(ishg)于1996年公开了一套准则,规定未经ishg批准不得出口“全血、细胞系、dna、骨骼和化石材料”,还规定所有的合作协议都必须注明“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本课题的目标、预期的科学资料以及经济利益等,都必须由合作双方分享”。

印度政府打算通过立法规定,如果没有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具有商业价值与生物资源有关的标本、数据输入国外,将受到严厉惩罚,处以5年的监禁或3万美金的罚金。

又如冰岛国会为制止掠夺遗传资源的“生物海盗”,反对“直升飞机式研究”,或“取了血样便跑”的研究,立法制止人类组织样品出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