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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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

(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第三条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

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

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

保险行业消费者自律公约第一条你知道吗?保险这个行业,说白了就是在你和不确定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而这座桥,要靠消费者的自律来维护。

别看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看似是两方对立的阵营,实则背后有一条默契的“隐形协议”,就是双方都得守住自己的底线。

这里面有一条公约,大家伙儿也许不太注意,但它可是至关重要的,它就是关于“诚实守信”的第一条。

大家都知道,咱们买保险其实就是在买个“安心”。

这就好比你买车的时候,总得有人告诉你这车能跑多远,油耗是多少,甚至它是不是会突然间“打瞌睡”跳个水坑就报废。

保险也是一样,你选择了它,就得知道它给你提供的保障到底是什么,能不能让你遇到困难时有个靠得住的“伙伴”在背后撑腰。

所以,第一条“诚实守信”,其实就是在说: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得实实在在地面对自己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不许耍花招,不许打马虎眼。

我知道,有时候大家都懒得仔细读条款,一签字就算了,心里想着,哎呀,反正出了事找保险公司就好。

但你有没有想过,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家里的保险柜,所有的风险都背得起。

人家也是有原则的,只有在你按照规则办事,才会得到他们的保障。

这时候,消费者就得有点“自律”了,不能“有钱就卖、有事就求”的心态,动不动就想着从保险公司那儿捞点好处。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到该得的保障。

咱们也得提一提,保险公司这边的事儿。

它们在这条自律公约里,也有责任。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是商业行为,它们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也关乎大家的权益。

所以,保险公司也要诚实守信,绝不能在关键时刻甩掉责任或者故意拖延赔偿。

想象一下,如果你缴了那么多年的保费,结果出了事反而被推来推去,谁能忍得了?这就像是你辛辛苦苦种了一颗树,等着它结果,结果人家却偷偷拿走了果实,给你留一根光秃秃的树枝。

简直是让人火冒三丈。

不过,也不是说所有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还是相当守信用的,问题大多出在消费者自己没有搞清楚具体的保障内容。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包括电销、网销、门店销售等其他销售方式)时,除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车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以及各公司的承保政策外,承保时必须以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为依据正确适用条款和费率,保单装订时将清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车辆登记证书(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后面备查,各类影像资料按浙江保监局相关规定上传备查;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

在投保单上具体记录所使用的费率调整系数,并提供投保人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和投保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

2.严禁拆分完整年度的保单;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且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例赔付,严禁误导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3.应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乘客的每座责任限额必须一致。

4.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文)等文件之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遵守电话语言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服务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保险机构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 (2)第三章管理体系 (6)第四章人员招募 (6)第五章职级、职责和成长规划 (8)第六章组织归属 (9)第七章考核 (10)第八章委托报酬 (17)第九章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 (22)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制定的涉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基础、原则和准绳。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AMIS系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简称,是公司将本办法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展现、处理和支持的技术载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码”,是指保险营销员在AMIS系统中开设的唯一的、互不重复的营销员代码,是其个人在AMIS系统中的代码标识。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三、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四、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五、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篇1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在此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稿。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发言稿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由于法规不健全、行业自律意识薄弱等原因,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接下来,我要重点谈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一种行为准则,它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执行自律公约,可以使行业成员在竞争中遵守公平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自律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遵循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三是公平竞争,四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

如何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呢?首先,行业成员要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其次,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自律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业成员的自律意识。

最后,要建立健全自律公约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

执行自律公约,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有利于维护行业形象,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执行自律公约,也是行业成员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总之,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自律,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篇2 目录一、介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内容三、如何有效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四、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篇2正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发表关于执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各协会应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二、对于已有且仍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查询时限内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各相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对于已超过查询时限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不必申报。

三、各协会应尽快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登记,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子系统录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

第三条浙江保监局负责监督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这可是个大事儿啊!咱们老百姓买保险,就是为了在遇到什么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

可是,如果保险公司不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我们老百姓岂不是白花了钱?所以,保险行业制定这个自律公约,就是为了让我们消费者更有保障嘛!咱们得了解这个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

根据这个公约,保险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1. 诚实守信:保险公司不能夸大宣传,不能隐瞒风险,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就好比咱们去超市买东西,要是货架上的标签写着“新鲜上市”,结果实际上是过期的,那我们肯定会生气。

所以,保险公司可不能用这种手段来骗我们老百姓哦!2. 公平合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制定保险费率。

这就像是我们借钱给别人,得根据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定利息一样。

保险公司可不能因为某些客户有钱就给他们低利率,或者因为某些客户没钱就给他们高利率,这样是不公平的。

3. 安全可靠:保险公司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这就像是我们把钱存银行,银行得有严格的监管和安全措施,才能让我们放心。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相信他们会好好保护我们的钱财。

4. 服务优质:保险公司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这就像是我们去餐厅吃饭,要是服务员态度恶劣,还不给我们解决问题,那我们肯定不会再去这家餐厅吃饭。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觉得他们是值得信赖的。

5. 自律诚信: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这就像是我们做事情要遵守法律一样,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社会对他们有信心。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就是为了让咱们老百姓在买保险时更有保障。

保险公司要做到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安全可靠、服务优质和自律诚信,这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购买保险。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学会维权,遇到问题时要勇敢地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让他们知道我们是懂法律、会维护自己权益的好公民!。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保险,大家都知道,离咱们生活其实是挺近的。

平时出去办个什么事,总能碰上个保险推销员,或者在看电视、刷手机的时候,保险广告也是层出不穷。

很多人一提到保险就皱眉头,觉得它离自己远,或者觉得它是个坑,交了钱什么也得不到,最后只能“默默忍受”。

保险的确是个大话题,但如果真要说清楚其中的道理,也不至于那么复杂。

要是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角度来看,它就像是个“护身符”,告诉我们如何避免掉进坑里,怎么让自己少点后顾之忧。

说白了,它就是让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更加安心,不至于当了冤大头。

那啥,这个自律公约,其实就像保险公司之间的“隐形合同”,目的呢,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买保险时,能知道自己该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同时也提醒那些卖保险的公司别拿消费者当傻子。

你想啊,谁会愿意被坑?都想获得真实的信息,享受公平的待遇,不想被“套路”吧?这个自律公约就像一条“隐形的红线”,约束着保险公司,要求它们对客户负责,不乱来。

比如说,首先它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时,必须讲清楚产品的真相。

啥意思呢?就是别拿那种高大上的词语忽悠人,什么“稳赚不赔”,“高收益”这些话都得打住。

大家都知道,保险不是理财产品,它有风险,有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宣传自己的产品“稳赚不赔”,而没有把潜在风险给你说清楚,消费者能不被蒙吗?那可不行!这个公约明确规定,宣传时要实事求是,把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责任和限制都详细列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再来说说保险合同的透明度。

这事儿你得留心,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可不是三两页的纸,它内容挺长,条款又多,很多人一看就头大,干脆签字了事。

其实这就是保险公司曾经的“套路”,不清楚合同内容就签了,结果有问题再想找人理论时,已经被“套”住了。

自律公约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清楚明了地告诉消费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保险责任是什么,免赔条款是什么,别等到出事了才说:“哦,那是免责条款啊!”消费者不理解的部分,保险公司要耐心解释,直到你听懂为止。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我们要明白,保险这个东西可是非常重要的,它就像我们的健康保险一样,能够给我们带来安全感。

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有哪些权利呢?别着急,我一一道来。

1.1 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保险公司就像是我们的“保险顾问”,他们要为我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如果保险公司说话不算数,那我们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保险公司一定要做到诚实守信,让我们放心购买保险。

1.2 保险公司要公平合理保险公司要公平合理。

这个道理很简单,就像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希望价格公道一样。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用的时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个客户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待遇。

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觉得公平。

2.1 保险产品要明确透明接下来,我们来说说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是我们购买保险的基础,所以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权益。

那么,保险产品应该是什么样的呢?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透明。

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产品的时候,要向我们详细介绍产品的条款、责任等内容,让我们清楚地知道买了这个保险到底能得到什么保障。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会因为买了不合适的保险而产生纠纷了。

2.2 保险公司要主动履行合同义务除了保险产品要明确透明之外,保险公司还要主动履行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要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等条件为我们提供相应的保障。

如果保险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义务,那我们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保险公司一定要主动履行合同义务,让我们感受到他们的诚意。

3.1 消费者要有知情权我们来说说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有权获得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

这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了解了相关信息,我们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所以,保险公司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我们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为切实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省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的规定,我局已确定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如需申请培训资格,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培训证书由各公司、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印刷厂征订。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电话:(010)60245018传真:(010)60245926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简称“保险从业人员”,下同)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营销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高保险营销行为的自律性和专业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二、保险营销员身份1.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合法取得从业资格书。

2.保险营销员应当确保提供的保险产品符合客户需求,并真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营销行为规范1.保险营销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2.保险营销员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推销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对所推销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地解释,不得隐瞒风险或误导客户。

4.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保险营销员个人素养1.保险营销员应当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避免行为不端和不当言行。

2.保险营销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保险营销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促进团队的发展。

五、保险营销员责任与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2.保险营销员应当主动积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建立良好口碑。

3.保险营销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公益事业,传播保险知识,提高社会保险意识。

结语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旨在引导和规范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帮助保险行业发展壮大,让保险服务更加贴近人群、更具实效性。

希望各位保险营销员能够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动行业的蓬勃发展。

以上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的相关内容,特此发文。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职场自律公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场的管理,保障各职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场,是指以业务部为单位,供广大业务员日常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各职场必须遵守《太平洋寿险XX中心支公司个险渠道职场自律公约》第四条职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宗旨。

第一部分:差勤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寿险营销队伍的基础建设,提高营销人员自我管理意识,严格营销员差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营销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晨会、夕会等例会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参加的各项培训及活动,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的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二、请假规定1、病假:必须附正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据等证明,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明,解除代理合同。

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提前出具正规医院相关证明,紧急住院者在住院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对于非住院治疗(包括出院后修养)全年请假天数超过6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待身体恢复健康后视情况再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2、事假:必须是要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情方可请假,并说明事由。

对于全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4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

3、产假: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附相关医院证明。

4、婚假:不得超过7天。

5、丧假: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申请丧假7天。

6、探亲假:各职级营销人员凡在公休假不能与身处异地的配偶或父母团聚,且赴异地单程路途时间超过6小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为期20天(包括公休日,包括路途时间)。

三、申请请假审批程序四、差勤乐捐规定1、迟到(会议开始20分钟以内)、早退、会议(包括培训、活动等)违规(包括手机响动、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手机、随意走动、私下说话等)乐捐标准:一次5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2、事假、病假(附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者除外)乐捐标准:一天10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3、正常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不予乐捐,非正常或超假乐捐标准视同事假。

保险销售人员公约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人员公约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人员公约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保障保险公司、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公约制度。

第二条本公约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尊重客户,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形象。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性质、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确保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第五条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客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保险销售人员应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投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销售人员违反本公约制度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定期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公约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所有。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意指根据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和目标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持道德、纪律和合规性,以确保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主要涉及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合规要求,目的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行业的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律公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诚信和专业行为: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诚信和专业行为的原则,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密、尊重客户等。

2. 交易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交易行为准则,包括遵循适当的销售和营销方法、不承诺不实的保险产品、不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业务等。

3. 投资管理准则: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投资管理准则,包括合理、谨慎地管理投资风险、遵循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等。

4. 合规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内部合规制度,包括合规培训、报告和监测等。

5. 处罚和惩戒机制:自律公约还应包括对违反公约规定的处罚和惩戒机制,以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旨在维护行业秩序,推动健康的市场发展。

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履行自律公约规定,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以确保保险业在合规、透明、可靠的基础上发展。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 案例分析 2、 事件处理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四: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四:
1、收取客户保费后故意不及时交至公司; 收取客户保费后故意不及时交至公司; 2、收取客户保费后因其它原因忘记及时交至公司; 收取客户保费后因其它原因忘记及时交至公司; 3、利用合同宽限期的时机提前收取客户保费后不及时交 至公司; 至公司; 4、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费上交公司。 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费上交公司。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 案例分析 2、 事件处理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一: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一:
1、营销员夸大保险产品责任; 营销员夸大保险产品责任; 2、误导客户可按缴纳保费退保,没有说明退保是按保单 误导客户可按缴纳保费退保, 现金价值额度退保; 现金价值额度退保; 3、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储蓄,片面将产品收益和银行存 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储蓄, 款收益做简单比较。 款收益做简单比较。
江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训

保险销售自律承诺书

保险销售自律承诺书

保险销售自律承诺书背景与意义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消费意识的提高,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保险作为一种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行业,需要保证销售人员的专业性、诚信性和自律性,同时也需要确保保险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进一步推进保险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制定保险销售自律承诺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要内容一、自律规范1.本人郑重承诺,遵守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守规矩、讲道德,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2.本人承诺,不以虚假宣传、欺骗领取保险手续费或者其他违规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3.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咨询和服务,不承诺或保证保险产品的收益和效果,不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

4.本人承诺,不通过虚假宣传或其他不当手段招揽客户,不搭建或拓展保险销售渠道。

二、自律标准1.本人承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详细向客户介绍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用等内容,重点说明义务和责任,避免客户出现条款不清、费用不明、权利义务不平衡等问题。

2.本人承诺,做好保险产品的分析、评估、推销工作,确保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符合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需求,不从中谋取不正当收益。

3.本人承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包括理财、风险分析、咨询等全套服务,不以低价或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签单。

4.本人承诺,建立健全自己的保单管理档案,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不泄露客户信息,不给客户带来潜在的风险和不便。

三、自律机制1.本人承诺,参加保险行业的各种培训、考核网通认证等课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纠正不良习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2.本人承诺,积极遵守保险行业自律规约,自觉接受公司监管和业务监督,不信教、信用评定失信人、信用记录被查询等情况。

3.本人承诺,坚决贯彻国家政策和保险行业的法规,如对外招聘、公司考核评价,能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不搞变相或其他投机取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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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

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

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

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凡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7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处理具体纠纷时增加当事人单位)。

第十七条协会办公室(2)(电考培训和寿险岗)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协调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生效。

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在讨论处理意见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保、中华联合、太保产寿、平安产寿、天安产险、国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为十万元,其它产、寿公司五万元,在嘉兴市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公司二万元。

在嘉兴市协会保险行业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市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市协会在每年12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各公司再将履约保证金划入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及时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开具离司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五千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清退离司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由行业协会强制注销,并对违约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入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入司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查询其身份信息,没有审核原公司的离司证明,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约定,扰乱市场正常流动秩序的保险公司及营销员,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于2008年2月1日起生效。

2006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业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约实行满一年,如有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营销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市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如无异议,公约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公司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市中山西路营销服务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渤海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嘉兴市营销服务部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宁营销服务部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营销服务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营销员签名:时间:(公司留存联)…………………………………………………………………业内流动状态:□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符合业内正常流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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