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销长江证券乐享系列集合资管计划的通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1.介绍本协议是由[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管理人”)与[代理人名称](以下简称“代理人”)共同签署,旨在明确代理人在销售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的责任和义务。
2.代销资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 __[国家/地区]__的证券交易资格并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
代理人应保证其销售行为符合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
3.代销范围代理人有权代表管理人向无实质性差异的投资者推荐和销售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人需保证其销售行为符合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
4.代销义务代理人在代销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4.1 真实性代理人应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产品信息和销售宣传资料,不得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4.2 安全性代理人应特别注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大额投资或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风险。
4.3 公平性代理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推销,不得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也不得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4 保密性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信息披露规定,不得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5 客户服务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提供咨询和建议,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和投诉,并向投资者提供管理人提供的适当信息和市场分析。
5.代销费用管理人向代理人支付代销费用,代销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数额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约定。
6.风险提示代理人在代销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所代销产品的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7.协议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XX年/月/日]。
在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且终止通知应提前[X天/月]__提交。
8.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于__[国家/地区]__的法律。
9.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国家/地区]__的仲裁机构裁决。
10.其他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商定,并作出书面协议。
资管新规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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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申请设立长江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申请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鄂证监函[201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申请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
(鄂证监函[2011]52号)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贵部《关于就长江证券申请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征求意见的函》(机构部便函(行政许可)[2011]216号)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经审核,长江证券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对长江证券申请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无异议。
附件: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合规情况核查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长江证券超越理财量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合规情况核查表
核查单位:湖北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8
•【文号】证监许可〔2020〕3366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20〕3366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书》(长证字〔2016〕35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8日。
券商资管业务体系介绍专题培训-2022年学习资料
业务类型-通过集合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客户提供适合自身需求的投资-策略,并根据客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确定或调整投资品种和比例。同时,通过定-向通道大力发展金融同业业务,打通银行,信托 及私募投融资业务。-经典投资产品-近期新拓业务-通道产品-·现金管理类-·票据资产投资-·量化套利类-•债 组合类-SOT投资模式-·资金池管理-•股债平衡类-•结构化定增类-•股权质押类-·优选基金类-权益组合类 •网下中购新股-•市值管理类-·员工持股类-5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主要修改,点-序号-类别-原规则-正式颁布-5-投资范围-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 资中国-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大集合: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 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 标的出借给证券金-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融公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小集合:在大集合的基础上 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投资-品种。-定向: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个 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 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集合投资比例限制-双10%限制-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3
东方红-先锋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说明书
关于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以下统称“资管新规”)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我司拟对《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终止《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
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依据资管新规、其他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需要对东方红-先锋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最低参与金额计算方式、单个客户退出后最低保有规模、产品期限、分红条款、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资管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请登录我公司网站()查阅(查阅路径:旗下产品—小集合(偏股型)—东方红-先锋6号—产品公告—法律文件,具体网址:https:///product/small/piangu/918008/index.html)。
根据当前有效的资管合同的约定,我司将在本公告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后的临时退出开放期(即2021年9月23日-9月28日,以下统称“指定开放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也未在指定开放日退出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即2021年9月30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划
产品到期日。
的
为保障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利益,经管理人、托管人、当期优先级委托人一致同意,管理人
退
可以提前或延后办理优先级各分类产品的退出。
出
2、次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每期优先级份额发行时对应参与的次
其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出方)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管理
类资产。
(1)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0%~100%;
(2)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0%~100%,由信达证券负责交易申报、
1 时,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先到先退”的原则对退出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管理人有权拒
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4) 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之 前撤销。
退出费
单个委托 人大额退 出及预约 申请 巨额退出 及连续巨 额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 金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的分 级
风险收益 特征
适合推广 对象
当 管理人 事 托管人 人 推广机构 集 办理时间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
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 场的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的机构。 1、推广期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业务,但不能办理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不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或电子合同。 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 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 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 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4、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存续期参与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5、推广期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 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存续期优先级份额委托人 的参与资金自参与申请日起享受收益。 6、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 束之前撤销。 7、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有效参与申请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 50 亿份或客户数达到 200 户以上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 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
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导读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的投资需求不断增加,集合资管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在众多券商推出的集合资管计划中,金牛券商以其专业、可靠的形象备受认可。
本文将围绕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展开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标准,以便更好地参与资管计划投资。
一、评选标准的定义和重要性1. 定义:评选标准是指在金牛券商内部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用于确保金牛券商推出的集合资管计划具备一定的质量和可靠性,进而提升投资者的参与和信任度。
2. 重要性:评选标准直接关系到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明确的标准,可实现对资管计划的规范管理和监管,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提升投资者对金牛券商的信任。
二、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的内容1. 透明度标准a. 信息披露:金牛券商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b. 组织架构:金牛券商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组织架构,提高资管计划运作的透明度。
2. 风险控制标准a. 风险定位:金牛券商应根据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明确资管计划的风险定位和风险收益预期,避免过度承担风险。
b. 风险监测:金牛券商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监测资管计划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调整。
3. 业绩评价标准a. 评价指标:金牛券商应制定科学、客观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评估资管计划的投资回报率、风险收益比等关键指标,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b. 业绩披露:金牛券商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管计划的业绩状况,包括过去的业绩表现以及对未来的展望,以增加投资者信任度和参与意愿。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金牛券商集合资管计划评选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透明、合规运作的资管计划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安全和稳定的投资渠道。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方案探讨
专项: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2 产品形态 同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可以将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成不同种类(分级)
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
3 小集合的 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 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 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目录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类信托业务的放开与限制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基本结构设计----现有制度框架下的适度创新 券商内部资源有效整合背景下的核心竞争优势 类信托资产管理投融资项目示例
3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 (主要修改点)
序号 5
类别
投资范 围
原规则
正式颁布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 大集合: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与融资
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 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小集合:在大集合的基础上增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4
券商资管新规总结
放开
资管新政实施之前的券商业务重新为证券市场,资管新政允许券商发行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金融产品,打通了对实体经济投 融资的通道,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重。
证券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点探讨之一:政策推动多角度打开融券业务空间
DONGXING SE CURITIE S 行业研究证券公司业绩增长点专题之一:政策推动多角度打开融券业务空间投资摘要: 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券业务通过融出证券盘活存量资金增强市场流动性,亦有效推动价格过高的证券回归合理估值区间,起到了市场“润滑剂”和“稳定器”的作用,借鉴海外经验,其发展亦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
政策松绑推动融券业务从供给端、需求端、交易机制三个角度得到改善。
供给端,两融标的范围的扩大直接打开融券业务空间,同时新增公募基金等四类合格出借人,并通过分红持有期改善增加出借人的参与积极性,极大缓解供给不足的问题;需求端,优化担保机制刺激投资者需求提升;交易机制层面,科创板、创业板均采取T+0制度,大幅提升交易效率。
近两年来,融券业务规模高速增长,特别是科创板两融结构已经接近成熟资本市场。
对标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我国融券市场规模、标的数量、投资者结构和定价机制上仍待扩充和完善。
我国融券业务经历政策松绑后,机制上已经有所改善,但标的少、借出机构受限仍使得券源不足。
同时,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投资机构是美股重要的融券交易客户,但其在国内却鲜少参与融券交易。
此外,主板融券业务的定价机制也有很大的调整空间。
科创板融券业务机制全方位超越主板,我们预期,当市场化约定申报的融券新机制逐步推广到主板等存量板块,势必将带来更大业务增量。
在金融供给侧改革大趋势下,行业内竞争料将加剧,业务集中度或将会先下降后上升,中长期看头部券商仍更具优势。
对标美国市场,假设融券余额在A 股流通市值中的比重提升至0.5%,预计行业融券业务净收入将增长约54.02亿元。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风险P2东兴证券深度报告证券公司业绩增长点之一:政策推动多角度打开融券业务空间DONGXING SECURITIES目录1. 融券业务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4)1.1 受市场影响,两融业务发展几经波折 (4)1.2 融券业务是资本市场体系中的“润滑剂”和“稳定器”,亟待发展 (5)2. 政策松绑、机制优化,推动融券业务高速增长 (6)2.1 融券政策解绑推动机制改革,大力拓宽融券供给 (6)2.2 担保机制优化,刺激融券需求上升 (8)2.3 市场与交易机制全面改善,多方受益下业务高歌猛进 (8)3. 对标美国资本市场,我国融券业务有巨大发展空间 (10)3.1 供给端:标的有待扩容,券源广度和美股市场仍有较大差距 (11)3.2 需求端:个人投资者数量占比偏高,机构入场积极性不高 (11)3.3 机制端:国内融券机制不断优化,但与美国市场相比仍有差距 (12)4. 融券业务业绩预测:存量板块空间广阔,融券业务将迎来爆发性增长 (13)5. 风险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是证券公司依托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为满足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资产配置需求等提供的一种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工具。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集合计划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投资范围、风险提示、费用分配等内容。
一、产品特点1. 高风险高收益集合计划依托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类别进行投资,以期能够为客户带来更高的绝对收益率。
2. 持续管理与调整证券公司在投资期间对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进行周密管理和调整,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和获得超额收益。
3. 高度透明的投资模式集合计划投资的项目都经过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评估,投资者可以事先了解到投资的具体项目和相关的风险提示。
二、投资范围1. 股票投资集合计划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投资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2. 债券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固定收益产品实现收益。
3. 货币市场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会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市场价格下跌时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2. 信用风险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与发行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违约风险存在,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3. 利率风险债券投资的收益率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4. 操作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数量、投资额度、投资策略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产品投资收益,存在操作风险。
四、费用分配集合计划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营销服务费。
具体各项费用的比例由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且每年调整一次。
五、结语集合计划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仅适合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
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了解产品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券商枕戈待旦备战大资管
券商枕戈待旦备战大资管作者:王源浩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4年第01期临近年关,券商资管的利好正在给行业注入鸡血。
近日,东方证券资管网站公告称,日前获批的东方红新动力混合基金将于12月30日起全国发售。
东方红新动力混合基金成了首只券商发行基金。
这意味着券商资产管理吹起了冲锋的号角。
业内人士认为,一年来,证监会在券商资管的政策上持续给力。
券商公募基金牌照的发放,行情的回暖,都成了券商资管对接公司“全业务”的市场环境。
正如前一段在南方的某个会议上一个券商资管负责人所言:“以后没有什么金融业务不能和资管挂钩。
”他还表示,“券商都在积极布局大资管,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资产管理上,券商优势明显。
”优势明显“券商资管优势明显。
”中山证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李松哲在第九届中国国际期货年会上认为,“2012年底,券商国泰君安和重量级私募机构上海重阳发了一个券商资管产品,在业内影响颇大。
”和信托、基金的项目相比,券商资管最大的优势还是管理费用低。
“特别是信托管理费,那是相当的高,在我们业绩、市场不好的情况下,成本对我们来说也是相当大支出。
”南方某私募投顾认为。
大资产管理对信托而言,“喜大普奔”不再是让大家告知、分享欢乐的事情,成了我喜欢的大项目普遍奔向了券商资管。
曾几何时,信托逆生长一路高歌猛进,其信誉、效率、和银行的合作渠道、公信力等一直是金融圈资产配置的高富帅,但在资管上,和券商比也有诸多不能为,目前信托公司只能做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还不能做,至少短期之内很难放开。
公募基金也是诸多限制。
券商领到公募基金的牌照后,在资管上公募基金已没有优势可言。
政策的给力也是显而易见。
2013年的6月份到今年的9月底,证监会还有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6月中旬发布的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这个通知相当于券商资管可以合法合规聘请第三方投固来管理产品。
中证协近日发布关于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上,“聘用第三方机构”相关内容明确写进了第九章。
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
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集合资管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候投资者可能需要退出集合资管计划,尤其是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包括其背景、意义、影响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背景1. 什么是集合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是一种由专业投资管理人托管的、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特点是资金规模大、风险分散、专业管理、流动性强,通常是机构投资者的首选投资工具。
2. 自有资金退出的原因投资者可能因为多种原因选择退出集合资管计划,比如资金需求变化、风险偏好调整、投资目标变化等。
自有资金退出的公告,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投资者,确保合规和透明。
二、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意义1. 对投资者的影响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意味着投资者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资产配置和投资计划。
这可能导致一定的投资损失,也需要重新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
2. 对资产管理人的影响资产管理人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者的退出申请,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也需要重新调整投资组合,维持资金的流动性和稳健性。
三、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影响1. 市场影响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可能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方面。
这可能导致资产价格的波动和市场风险的增加。
2. 投资策略影响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并调整投资策略,特别是在长期投资和风险管理方面。
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需要重新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和资产配置方案。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以上是对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的深度和广度的探讨。
从我的个人观点来看,自有资金退出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对投资者和市场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及时有效地应对。
也需要加强对集合资管计划的了解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主题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主题精
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正>2012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95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主题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设立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主题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推广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为30
【总页数】2页(P51-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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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投资资产的盘点通知
关于2024年度投资资产的盘点通知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为了确保您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合规,我们将进行2024年度的投资资产盘点工作。
请您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我们顺利完成此次盘点。
以下是具体通知事项:一、盘点时间本次盘点时间定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请您务必完成投资资产的梳理和提交工作。
二、盘点范围本次盘点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保险、房产、土地、其他投资产品等。
请确保所有投资资产均在此范围内。
三、提交资料请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资料:1. 投资资产清单: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数量、资产价值等信息。
2. 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银行卡、投资账户信息、房产证、土地证等。
3. 如有投资亏损、赎回、到期等特殊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提交方式请您将资料整理成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或微信的形式提交给我们。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微信:investment_service五、注意事项1. 请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有投资资产变动,请及时告知我们,以确保您的资产信息准确无误。
3. 本次盘点工作涉及您的隐私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您的信息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投资顺利!此致敬礼!2024年度投资资产盘点小组2024年11月1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通知内容请根据您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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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产品是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我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购买注意事项:
关于代销“长江证券乐享”系列集合资管计划的公告
本行将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0日推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1天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要素公告如下:
一、产品信息
本期代销产品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1天资产管理计划第361号(半年期),要素表如下:
产品名称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1天资产管理计划第361号(半年期)
产品开始日
2019年8月22日
产品到期日
2020年3月9日
运作周期
201天(以实际运作天数为准),运作期间不可退出。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产品收益
业绩基准:4.15%
产品收费
申购费:0%; 赎回费:0%;管理费:年管理费0.15%;托管费:0.04%。
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扣除业绩基准、相关费用和分红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管理人可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业绩报酬,但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1)购买路径:进入基金(资管计划)界面---搜索栏输入长江或产品代码---选择对应产品:长江乐享1天资产管理计划第361号(半年期)---点击购买,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合同。
产品代码
8991BH
销售对象
经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个人投资者
产品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规模
不超过10000万
资产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时间
2019年8月16日9:30—2019年8月20日15:00
产品扣款日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