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范文3篇
个⼈独资企业申请书范⽂3篇个⼈独资企业申办程序办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1998年8⽉30⽇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13⽇国家⼯商⾏政管理局令第94号)。
办理条件⼀、必须具备条件:(⼀)投资⼈为⼀个⾃然⼈;(⼆)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员。
⼆、需提供的材料:(⼀)个⼈独资企业设⽴登记: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设⽴登记申请书》;2、投资⼈⾝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三)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1、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四)个⼈独资企业分⽀机构设⽴登记: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分⽀机构设⽴登记申请书》;2、经营场所证明;3、投资⼈委派分⽀机构负责⼈的委托书;4、分⽀机构负责⼈的⾝份证明;5、个⼈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五)个⼈独资企业分⽀机构变更登记: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分⽀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3、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六)个⼈独资企业分⽀机构注销登记: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分⽀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标准:个⼈独资企业设⽴登记费,收取三百元;变更登记收取⼀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本费⼗元;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元。
设立登记申请书(共7篇)
设立登记申请书〔共7篇〕第1篇: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1.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标准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
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2.实收资本备案栏认缴制企业选填,实缴制企业必填。
3.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
4.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5.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识别。
7.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8.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网上办事——商事主体临时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9.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或相关法律、法规细那么。
1 【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假设干规定》等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当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负责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
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及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请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二、填写规范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2。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实施日期】201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的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_整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审核合一提
个人独资企业整理人尼克营业执照和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审核合一”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小餐饮申请人承诺制专用)。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原件,由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就随⼩编⼀起来看看吧。
【1】个⼈独资企业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份证明。
3.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登记申请的⼈。
【2】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件,以及变更后投资⼈的⾝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3】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19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18最新】独资企业任命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独资企业任命书篇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隶属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二○○八年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名称):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事项: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1、提交申请材料;□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3、领取企业营业执照;□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年月日委托人:隶属企业盖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由企业填写)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②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篇二:个人独资企业改为股份制受理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手续 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尊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谨代表本人向贵部门提交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申请书,请予以审批。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名称暂定为:“XXX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XXX(具体经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投资情况
申请人拟投资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资金来源合法,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和经营能力。
申请人承诺对企业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经营管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三、经营场所
企业经营场所位于XXX(详细地址),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四、经营计划
企业将秉承创新、务实、诚信的经营理念,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计划在未来几年内,通过拓展市场、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等措施,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稳定增长。
五、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六、申请材料
1. 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投资承诺书;
4. 经营场所证明;
5. 经营范围说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贵部门予以审批。
如有需要,本人愿意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工程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此承诺书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提交。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3【实施日期】2000.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0年1月13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恒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咨询和智力服务为主的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经验丰富的办事团队,能为各界投资者、企业财务总监及企业高级管理者提供最新的信息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内、外资企业新公司注册成立各项代办手续、税务代理、认证咨询、各类企业变更、年检、注销代办服务、融资策划、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买卖策划服务、香港海外公司注册、进出口报关代理等。
肇庆恒源竭诚为您服务,选择恒源,实现您三个要求:专业指导,高效办事,解决资金烦恼。
注册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