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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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体理论
❖ 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也对国家的政 体理论进行了研究。他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所以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 体都是单一的政体。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第四种 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而正是混合政体理论体现了 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 践的反映。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 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 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 定。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是神创造的,神创造了自然,也创造了人。 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 的、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 自然法和正确的理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并阻止人 们犯罪。
❖ 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 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 神意而支配和禁止一定的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 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 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
❖ 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 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他认为, 国家的政治权力是极端重要的,他的理想政 体也Hale Waihona Puke Baidu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 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 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权 力的制衡。
五、自然法理论
❖ (一)自然法的特性
四、法学的论证
❖ 总之, 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 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 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 传统上人 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 名存实亡。 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力 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 法学家盖 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 高权力的。”
颇深,是一位出色的雄辩家。他的 《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在西方法
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
❖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 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 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 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国家既 是人民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两者是 有机统一起来的。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 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 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 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 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
四、法学的论证
❖ 这种论证既有历史意义,又有逻辑意义。他们一致 认为,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而转交给统治者 的,是人民的一种委托。政府之享有权力, 是人民 把权力转让给了它,人民之所以服从政府,是他们 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尽管社会契约论者从这样 一个前提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霍布斯得出主权 者具有绝对专制权力的结论, 洛克得出限制政府权 力的自由主义的结论,而卢梭则得出人民主权的结 论。但他们都承认, 主权者的权力基础是人民的天 赋权利。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 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人是具有理 性的。西塞罗从理性的角度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 的。而正是在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理性是人所 特有的,其他动物在造物主的安排下,都不具有理 性。因为,在如此众多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 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些生 物则缺乏这种能力。法律如果否定人们的平等,自 由便不存在。同时,人们在法律面前具有人人平等 的权利。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 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 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 济等原则的形成。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一)罗马法的三分
❖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 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 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 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 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 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 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 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 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 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 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 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四、法学的论证
❖ 在政治领域里, 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 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力统治人 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 这是一个事实。在其它一 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考, 没有怀疑地接 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 诘问其根据和理由。
❖ 然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根 据的事实, 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 的合法基础是什么? 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 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 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的性质
❖ 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为人神共有,人类既然 是自然创造的,人类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也赋予了正确的 法律。…这种正确的法律就是适用于全人类的。西塞罗认为, 由于全人类都受到同一种自然法的统治,所以,整个世界都 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社会。这种思想为罗马帝 国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二,自然具有永恒性,是 永远有效的。“一切正确的、合理的都是永恒的,并且不随 成文的法规一起产生或消灭”。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 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这种正 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销的,也不能被废除的。第三, 自然法与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自然法具有最高性,它统率 全人类,也高于一切人定法。
五、自然法理论
❖ “法源于自然”,法与自然具有紧密的联系。第一, 我们似乎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起来的;第二, 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共同的生活法则;第三,人们彼 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 维系。因此,法是不可能与自然分离开来的。自然 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 凡是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 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 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
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 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 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 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 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 反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 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 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 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 “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
第二部分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国家的定义、起源、目的 ❖三、政体理论 ❖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 ❖五、自然法理论 ❖六、实在法理论
一、生平与著作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Cicero, 前106一前43)是古罗马政治家和杰出 的法律思想家。他出生于奴隶主骑士 家庭,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造诣
四、法学的论证
❖ 至于政治学, 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 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 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
❖ 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 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 过重大影响。 在帝国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 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 思维方式和 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 广泛运用 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 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 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 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 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 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 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 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 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 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 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 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 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 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法学的论证”在罗马法中主要是运用于私法 领域, 但后世思想家也很自然地将其延伸到 公法领域, 它赋予西方政治哲学非常生动的 形式和内容。这种思维方式不能容忍非理性 的权力、 未加思考证明合法的权力、没有权 利依据的权力。 不承认纯粹的强力或统治与 服从的事实为合法,鼓励人们对权力的基础 进行深入思考,反复审查和辩驳,从而推动 了政治哲学和人们政治观念的不断进步。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二)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 一是等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分“二分
法”),以盖尤斯为代表,这派学者认为自 然法即等于万民法。盖尤斯强调指出:万民 法是普遍的原理,而且是一切人类社会所公 认的;万民法是自然的真理所教导人类的原 理;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二是不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为“三分 法”)。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并 不等同,例如各国均存在奴隶制,但这种制 度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而只能归属于万民 法。这一观点实际上也为查士丁尼所采纳, 其编纂的《法学总论》即明文规定:“罗马 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 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