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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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 业 困 难人 员 生 活 困 难 补 贴 等 支 出 公共
;
一
次
。
就 业服 务能 力 建 设 补 助 资金用 于 就 业 创 业 农 村 学 员 和 城 市低 保 家庭 未 继 续 升 学
服 务 补 助 和 高技 能人 才 培养补 助等支 出 的 应 届 初 髙 中 毕 业生 的 生 活 费 补 贴 标 准 参
6
个 月 内 组 织新 录 用 五
,
国 家 职 业资 格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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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专 项职 业 能 力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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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人 员 参 加 《 目 录 》 所 列 工 种 岗 前 技 能培 训
,
下 同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城 镇 登 记失 业 人
员 毕 业 年 度 高 校毕 业 生 含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就业 补 助 政 策
;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省
就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暂 行办 法 》 的 通 知
苏财规
〔
20 1 7
〕
4
号
各 市 县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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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充 分发 挥 就 业 补 助 资 金 作 用 提 髙 资 金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规范 性 和 有 效 性 根 据 财 政
,
,
、
政部 门 根 据 《 江 苏 省 物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关
〉
向 强 化就 业 资 金 管 理 于 印 发 〈 江苏 省 培训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29e98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4b.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b1773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e0.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苏财社[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58号苏财社[2011]18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完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决定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有效对接、资源共享”的原则,支持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选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化、汽车、船舶、钢铁、物流、纺织、有色金属等优势产业及配套产品生产基地,依托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型企业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通过省市共建方式,支持建设30个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集职业技能、培训、实训、鉴定和技术攻关服务为一体的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形成门类较为齐全,技术先进,面向全社会开放,运行机制高效,具有我省特色的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任务。
三、申报条件(一)专业设置或职业方向应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从省级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产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073848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0e.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苏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业基准费率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缴费第四章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基准费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四条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71e77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d0.png)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8]5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
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84d9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c.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
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9671d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87.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https://img.taocdn.com/s3/m/5ad819b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0.png)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a0cc7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2.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苏劳薪〔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6〕15号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8409cb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4.png)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苏教师[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教师〔2011〕2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矛盾突出,男教师稀缺的状况,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以培养幼儿园男教师为切入点,计划在“十二五”时期招收一批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推动改善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提高我省幼儿师资队伍质量。
二、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报考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实行按省辖市定向招生和提前批次录取,招生计划将根据各市的需求情况核定下达到各省辖市和培养院校。
考生必须参加培养院校组织的面试。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培养院校为办有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学校。
三、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其中生活费补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3000元、4000元、5000元三档发放。
其中已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一、二年级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四、五年级学生不再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a48acc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29.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苏人社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为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苏发[2010]10号)关于“大力推进千名企业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省于2011年开展了首批“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的评选工作,选拔和激励了一批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企业及产业发展解决实际技术难题、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支持。
为进一步做好每年100名“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条件“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我省各类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绝招绝技,本企业高度认可,能够带领团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或创造过先进操作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三)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具有宽广胸襟,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或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评选程序“江苏省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坚持注重技能、业内认可、突出实绩贡献的导向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推荐。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8f342743323968011c9295.png)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d5f81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db.png)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苏财会〔2022〕66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
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苏财会〔2022〕66号徐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调查核实,徐州海鸥集团有限公司杨柳2021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时,其任职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撤销杨柳2021年取得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9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0f0237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bc.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苏人社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建设一批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规定,省于2011年支持建设了10个“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大师工作室),较好地发挥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典型引路、高端带动、增强效能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通过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创新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二、建设范围和规模省级大师工作室以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
2012-2015年,全省每年支持建设1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十二五”期间共支持建设5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
三、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领办和创办省级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必须是我省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等奖励和荣誉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创新创优方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715e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6.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42012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63.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苏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在“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科技创新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a2507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f.png)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苏财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2日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9fab3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2.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人社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69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一)支持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979c387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7c.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苏人社[L][2009]71号、苏财社[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给予贷款贴息的意见(苏人社(L)[2009]71号、苏财社[2009]197号)各省辖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和利用好技能人才资源,培养一大批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省通过实施省市共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及主要依托技工院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增强了培养技能人才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技能人才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支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技工院校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技术工人的技能、提高我省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为宗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通过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运用银行贷款进行自身基础能力建设,使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这一社会发展瓶颈问题。
二、目标任务(一)力争在全省形成公共实训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公共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训服务能力,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示范作用。
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省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发生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322e38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14.png)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2014】16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县(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3⽉26⽇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党政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作⼈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出规模;严禁⽆实质内容、⽆明确公务⽬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作⼈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具所发⽣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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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有关规定,现对全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驻宁的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费率水平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