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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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简介

F e d erati on Intern ati on ale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e d e ation In ter natio nale Des Ing e nieurs Co nseils) 的法文

缩写。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 方法。

一、FIDIC 的机构

FIDIC 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 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 —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 、职业责任委员会(PLC) 和秘书处。

二、FIDIC 的出版物

(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 条件)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 2 版于1963 年发行) 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

1 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 3 版于1977 年出版。对第 2 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

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 世界银行推荐将 FIDIC 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 购招标文件

样 本》。可见, FIDIC 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第 4 版于 1987 年出版, 1988 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 FIDIC 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 银行进行了协

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 3 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 接触。

第 4 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 4 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 在起草过程中的咨

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 FIDIC 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 浅,但这些协 商并不意味着对第 4 版的全部认可。

(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 岀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 (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 即《土

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 年, FIDIC 岀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7 年 9月岀版、1988 年订正的第 4 版的注 释,即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岀权威性的 法定的解

释。

(三)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 年, FIDI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 《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 ,

即“ 1GRA I979 D&S ” ;“IGRA1979 P1 ” ;

1980 年又岀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 ”,即“ 1GRA 1980

PM ” 。

1990 年, FIDIC 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

共同认可。经

上述文件,可

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

FIDIC还将岀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 (“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

释。

(四)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 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 年编制了第

三版,1988 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 ,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五)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其他岀版物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岀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 3 版与第 4 版的主要区别

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FIDIC 条款第 3 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 3 版为依据,同时第 4 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 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

类的标准合同。

FIDIC 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 )负责编制并监督FIDIC 合同第3 版的执行情况,1983 年

CECC 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 编

制第 4 版,修订原则如下:

——只有在必须改动的地方才改动;

——保持工程师的基本作用;

——特别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保函和保证书、风险分配、保险、索赔程序、证书、付款及争端解决程序;

——尽量使用现代语言、以便负责现场条件管理的人员更容易理解;

——实践经验要得到反映;

——尽力使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平衡;

——所规定的程序更为详尽,做法更为具体。

以下是两种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

1.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已从备忘录形式扩展为一整套完全展开的示范条款,单独装订成册。

2. 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被编入第二部分。

3. 一些词汇的变动,如维修养护期变为缺陷责任期、除外风险改为雇主的风险、竣工证书改为移交证书。

4. 索赔程序单独列为一条,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5. 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规定,第4 版明确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14 天之内退还。

6. 取消了标题中“国际通用”字样,表明FIDIC 合同条件在第二部分中稍为作些修改,即可用于国内工程项目。

7. 关于开工时间的新规定。

第 3 版规定:“ 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

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14 天至56 天。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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