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一、背景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
维护社会安定,公安局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
1.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社会安全隐患;
2.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内容
1. 收集情报线索:建立健全情报收集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黑
恶势力犯罪线索;
2. 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组织打击行动,精确抓捕黑恶势力成员;
3. 深入调查取证:开展深入调查,获取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4. 扩大公开宣传:通过媒体等渠道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和重要案例,提高公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 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涉黑恶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 依法执法: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始终依法执法,严禁任意行使权力;
2. 严密合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3. 保护举报人: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要给予保护,确保其个人安全;
4. 加强培训:加强警务人员的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
对于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对软暴力犯罪
对黑恶势力经济利益
依法打击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依法打击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实施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投资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开办企业、投资参股、包揽工程项目等。
02
组织制度
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
有效打击黑恶势力
对黑恶势力进行精准打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及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净化社会环境。
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通过专项斗争,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使黑恶势力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工作范围
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工作制度组织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打击犯罪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总结评估制度
01
工作制度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原则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坚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原则
工作原则
1
工作目标
2
3
通过专项斗争,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对黑恶势力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打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评估结果运用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反馈问题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改进和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质量和效果。
改进工作
将评估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各项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是指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有序开展、高效推进,制定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定。
下面将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完善和强化扫黑除恶工作。
一、组织机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须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统一协调和指导各项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形成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二、工作职责1.确定工作目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任务的全面落实。
2.制定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进度进行修正和调整。
3.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4.加强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性,增强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三、工作流程1.确定工作范围:领导小组按照扫黑除恶工作的要求,确定工作范围和重点领域,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制定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间等,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组织人员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扫黑除恶工作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协同作战能力。
4.开展工作行动:按照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监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相应的责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互相监督,相互协作,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扫黑本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展开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三)坚持依法严惩,确保打击效果;(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齐抓共管;(五)坚持标本兼治,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一)彻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三)彻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第六条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第八条线索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收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多种途径,全面排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打击整治。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打击整治,确保打准打实。
第十条打伞破网。
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指打击整治黑恶势力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下面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供参考。
一、组织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工作制度宣传工作是扫黑除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的重点和对象。
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黑恶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结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线索报告工作制度线索报告是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线索报告制度,明确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处理程序。
要加强线索的搜集和甄别,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报告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者的隐私和安全。
四、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核心内容。
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明确办案的程序和要求。
要加强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办理。
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要加大力度侦破,确保案件的查处结果。
五、资金管理制度六、督查评估制度督查评估是扫黑除恶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制度,明确督查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要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定期的督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确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要加大对黑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仅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领导机构,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工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针对这一需求,特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统筹与推进。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国家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并设立常务委员会和办公室。
1. 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要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常务委员会是领导小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和纠纷。
2.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确定主任和副主任。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等。
二、职责和权限1.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2. 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各项任务;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合作,形成工作合力;4. 监督扫黑除恶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及时纠偏调整;5. 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确保侦查、审判等环节的顺利推进;6.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三、工作流程1. 研究决策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
会议内容包括工作总结、汇报和讨论等,会议通过决议形式确定相关工作方案。
2. 工作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办公室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督办领导小组设立专门部门或工作组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确保各环节工作的顺利推进。
督办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领导小组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指导意见。
4. 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和成果,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交流,提高社会认知和支持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是中国政府针对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
自2018年启动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在全国展开,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制度背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国政府为防止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战略。
这项战略启动于2018年,旨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清除害群之马,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性任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重点工作,严格管理,全心全意地为民服务,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切实履行扫黑除恶任务。
二、制度目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一是推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扫黑除恶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三是要求各部门要在扫黑除恶工作过程中强化合作、互助、信息共享等工作方式,确保扫黑除恶的顺利推进。
三、制度内容1. 工作机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构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牵头干部、配合干部、组织协调员等。
2. 工作标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标准由五部分构成,分别是行动标准、处罚标准、计划标准、评估标准、通报标准等。
3. 工作流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流程包括三部分,分别是信息收集、案件申请、案件管理等。
4. 工作手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用的手段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是打黑绞肉、追缴赃款、引导上访教育、保障人权。
5. 工作结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黑恶势力的瓦解、社会的平安、法治的有效。
四、制度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的实行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协作,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执行和相互配合。
实行制度的第一步是成立工作机构,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手段,然后要全面执行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建设,加强法律宣传,落实中央决策。
五、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是推动全民法治的重要任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各项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和规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确保专项斗争工作的有效推进。
首先,建立领导体制。
在各级党委、政府下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相关工作的宣传、组织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评估考核、部署落实等工作,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其次,健全组织架构。
在省、市、县、乡镇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专项斗争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宣传发动、信息研判等业务科室,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完善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包括日常协调机制、工作推进机制和问题处理机制。
日常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例会等形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题。
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确保专项斗争工作有序推进。
问题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处理等渠道,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专项斗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建立监督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党委、政府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工作进展、工作效果的监督,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等。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各方对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等。
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广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片、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专项斗争的背景、目标和举措,增强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意识和行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提高扫黑除恶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任务和职责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并实施扫黑除恶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职责是:2.1 组织制定扫黑除恶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任务分解,并推动各相关部门按照计划和任务分解展开工作;2.2 组织召开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提出决策建议;2.3 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2.4 审核并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2.5 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报告并寻求支持。
三、组成和机构设置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部门派员。
四、工作程序和方法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例会,讨论并研究相关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和决策意见。
2. 根据工作需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解决工作中的紧急问题。
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每次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撰写和整理。
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协调性。
五、工作保障1. 相关部门要按照扫黑除恶工作的任务分解,切实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任务的完成;2. 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进行;3. 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工作进展情况,以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部署工作;4. 相关部门要落实扫黑除恶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总体目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重大战果,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机构1.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扫黑除恶指挥部,具体负责落实专项斗争工作,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3.各地普遍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工作职责1.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计划,明确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依法收缴涉案财物,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3.加强对涉恶人员的整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其走向正途。
4.配合政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加强对黑恶势力产业链的打击和封堵。
5.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6.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核实和处理力度,确保举报不漏一案,不漏一线索。
7.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8.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国家专项工作、项目、行动,加强合作共享。
五、工作机制1.各级公安机关建立扫黑除恶案件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共享消息,密切协调合作。
2.实行领导干部包案领导制度,确保整个专项斗争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3.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位、公开透明。
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商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5.健全扫黑除恶案件线索报送、核查、登记等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进行。
六、工作保障1.加强督查检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法规,确保专项斗争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加强对全体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素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_扫黑除恶各项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_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旨在根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为了有力有效地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一系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任务分工、宣传教育、执法保障等方面,详细阐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并加以完善和优化。
一、组织领导1.制定工作方针政策。
明确中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主体职责和协作机制,确保各级各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形成合力。
2.设立专门机构。
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3.加强督导和考核。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考核机制,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机制1.建立工作指挥体系。
各级政府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和部署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工作的印证和侦查能力。
3.加强跨部门协作。
建立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多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三、任务分工1.严肃查处黑恶势力犯罪。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深入排查整治“保护伞”。
对于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关系、帮助的“保护伞”,要深入排查整治,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后台势力”。
3.加强社区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区警务等机制,强化社会面的刑侦防控能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宣传教育1.加强宣传引导。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2.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扫黑除恶年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打击力度,注重法治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第六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三)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四)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落实情况;(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第九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二)收集、整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四)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情况。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一)负责黑恶势力的打击、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二)负责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收集、核查、报送工作;(三)负责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四)负责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司法鉴定和证据收集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扫黑除恶制度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制度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彻底清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局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决贯彻党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方案。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3.依法打击,严惩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4.依法行政,合理运用执法权力,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1.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方案,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3.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工作。
四、工作内容1.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公众对此事的关注和参与度。
2.建立健全黑恶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加强打击黑恶犯罪力度,制定严格的打击方案和措施,打击黑恶势力的组织、资金和人员。
4.加大对黑恶势力及其腐败关联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团伙涉嫌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5.依法清查和取缔涉黑涉恶的非法组织和非法经营活动,封堵黑恶势力的经济渠道。
6.加强对黑恶案件的侦查和破案工作,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案件的快速侦破和办结。
7.加强对黑恶干部的纪律约束,依法查处涉黑涉恶的党员干部,加大打击力度。
五、工作机制1.建立黑恶势力信息搜集机制,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全面侦查和打击。
2.建立黑恶线索研判机制,对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研判,确保快速反应和处理。
3.建立黑恶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场所的巡逻和防范,降低黑恶犯罪活动的发生。
六、工作评估和奖惩1.建立健全工作评估机制,对各相关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进行问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十二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十二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制度1、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首要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着重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斗争的积极意义,内容要丰富、语言要简练、格式要大方、形式要多样,要突出重点,抓住要点。
3、宣传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角角落落,达到家户喻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宣传要起到对黑恶势力强大的威慑震慑效果。
4、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扫黑除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熟知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和知识,了解开展专项斗争的意义、目的,积极配合并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
5、要不断拓宽宣传广度、增加宣传深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效果。
6、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的宣传,特别是做好施工方的宣传教育,消除他们怕影响工程进度,遇事想息事宁人,花点钱、解决事的消极思想。
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1.各单位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水利局监察大队要在行政执法中善于发现、勇于发现黑恶线索,在群众举报、揭发中发现线索,在履职尽责中发现线索。
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科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线索排查与职责职能相结合、有效打击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协调联动,打防结合,形成合力。
2.市水利局扫黑办、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并与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联系,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3.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排查出来的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2023-11-11CATALOGUE目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举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档案管理制度0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办公室组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常设在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督导检查、信息收集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同时,负责与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办公室组成及职责0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参加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及参加单位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研究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和措施;分析研判形势和问题;审议决定重点案件线索核查、侦办及协调处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等工作。
议事规则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研究审议议题,听取汇报,开展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召开时间议事内容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举报制度举报渠道和方式030201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权益保护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报人实施全面保护。
要点一要点二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涉案财物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理和判决。
检察院、法院财政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处置需经过司法程序,一般有拍卖、变卖、返还等多种方式。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案财物的处置和法律责任0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近年来我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为了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1.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1)扫黑除恶领导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在组织机构上设立了扫黑除恶领导机构。
该机构由政府高层领导、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统筹策划扫黑除恶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有序开展。
(2)扫黑除恶财产调查制度黑恶势力犯罪主要以非法经济活动为手段获取不法之财。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源头,各级政府制定了扫黑除恶财产调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调查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来源,追缴非法所得,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3)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和保密制度为了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制定了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和保密制度。
该制度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对接受的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予以保密,并对线索提供者进行保护,以确保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公众不受威胁和打击。
(4)扫黑除恶人员身份认定制度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各级政府制定了扫黑除恶人员身份认定制度。
该制度要求政府各部门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或从业人员进行身份认定,以便进行相应的打击和处置。
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在组织机构上设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该小组由政府高层领导、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和统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解制度为了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各级政府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解制度。
该制度要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分解计划,并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扫黑除恶工作有序进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专项斗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坚决贯彻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打击黑恶势力,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链、利益链、保护链。
2. 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社会以清明、公正、安宁。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共识和合力。
三、组织架构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中央和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成员共同参与。
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流程管理。
四、工作职责1. 制定并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策略和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 统筹协调扫黑除恶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3. 监督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责任落实。
4. 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5. 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检查,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评估和总结。
6.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同度和支持度。
五、工作程序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成绩,研究并安排下一季度工作计划。
2.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
4.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安排,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和整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六、工作措施1. 完善专项斗争线索搜集和核查机制,确保线索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3.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司法的有效衔接。
教体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教体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教育体育系统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体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扫黑除恶工作,是指在教育体育系统内,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排查、打击、整治的一系列行动。
第三条扫黑除恶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综合治理,坚持精准打击,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第四条教体局扫黑除恶工作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特别是危害校园安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教体局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扫黑除恶工作。
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教体局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扫黑办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七条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内容包括:(一)排查线索。
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排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涉及校园欺凌、暴力、非法集资、诈骗、色情、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打击犯罪。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犯罪的各项工作。
(三)整治乱象。
对教育体育系统内的乱点、乱象进行排查整治,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培训机构、体育赛事等领域的乱象,坚决予以整治。
(四)建章立制。
建立健全教育体育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教体局要定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工作措施第十条教体局要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政策和成果,提高师生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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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xxx行政机关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xxx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xxx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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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局法制教育宣传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
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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