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及国防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2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负责人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且不得与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员。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18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旋管物理力学性能*
19
材料中的有害物质*
20
消能器物理力学性能*
21
屈服约束支撑物理力学性能*
22
隔震橡胶支座物理力学性能*
二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1
混凝土结构强度、砌体结构强度现场检测
2
钢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4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检测(含饰面砖粘接强度)
5
室内环境污染物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专项类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综合类必须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5个专项类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
附表:1、检测机构资质基本要求
注册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3级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人员。
至少具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3级无损探伤检测人员,2名2级无损探伤检测人员。
至少具有1名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
/
检测用房建筑面积或设备堆放场地(m2)
1200
600
200
200
20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6-04-08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人员要求:①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有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内含 1 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5 年以上,其中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8年以上;③主要技术人员应至少承担过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等10个项目工程以上并编写或审核检测报告者;(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6)仪器设备应满足: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至少拥有能同时使用的4台(套)自动静载测试仪和设备;②桩的承载力检测有大于 10000kN的静载设备,其中长度不小于8m的主梁不少于两根,5000kN以上(含5000kN)千斤顶不少于1台;至少有1套高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有可组合成不少于80kN的重锤,并配有相当的落锤装置。
③桩身完整性检测至少有2套低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④锚杆锁定力检测有锚杆锁定力检测仪器及设备。
2、业绩检测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含3年)的检测业务经历。
每年完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各不少于7个单项工程;能力验证不少于2个项目,其中高应变检测不少于20根;低应变检测不少于1000根;静载荷试验不少于50组;超声波检测不少于10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 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 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 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当客户 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 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决定规则。若标准或 规范不包含决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 的决定规则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同意。
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
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整理。课件
19
人员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 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 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 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 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 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7 服务客户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
的程序,包括:保持与客户沟通,对 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跟踪客户 的需求,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 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整理课件
38
管理体系要求
8 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
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 认、调查和处理职责,跟踪和记录 投诉,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并注 重人员的回避。
整理课件
21
场所环境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 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 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 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整理课件
22
场所环境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 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 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 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 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而检测机构作为科技服务的重要环节之一,负有保障产品质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责任。
而为了确保检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可信度,资质认定标准则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环。
首先,的制定可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作为客观评价产品质量的手段,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一旦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就能够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例如,在医药行业中,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而准确的检测结果可以为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都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方法,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而资质认定标准可以鼓励检测机构引入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提升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
例如,环保行业中,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而严格的资质认定标准则激励了检测机构不断探索新的排放监测技术,从而提供更好的环境保护服务。
另外,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和公平竞争。
在一个行业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资质认定标准,就很容易导致市场上出现一些不合格或不专业的检测机构。
这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而有了资质认定标准后,可以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督,确保符合规范要求的机构能够得到公正的机会去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
此外,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还有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贸易和合作日益频繁,而资质认定标准作为贸易和技术交流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资质认定标准,就很难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评估和认可检测机构的资质。
因此,国际间的标准化组织和认证机构在制定资质认定标准方面的合作和协商,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的制定在保障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推动行业规范和公平竞争以及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注册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项目
综合资质
专项资质
机构资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资质要求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 个专项资质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
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要求解读

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要求解读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要求解读导言:计量器具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对计量器具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第一部分: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的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计量器具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旨在提供独立、客观、专业的检测服务,确保计量器具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器具检测机构才能够胜任这项重要工作。
第二部分: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要求的核心内容1. 仪器设备要求:计量器具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仪器设备,以确保准确测量和检测的可靠性。
2. 人员素质要求:计量器具检测机构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的检测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3. 检测能力要求:计量器具检测机构需要有丰富的检测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进行多种类型的计量器具的准确检测。
4. 质量管理要求:计量器具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管理、外部评审等,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5. 独立性要求:计量器具检测机构应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以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部分:计量器具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和认证过程1. 申请资料准备:申请机构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人员情况、设备清单等。
2. 资质审核:资质审核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申请机构的符合度。
3. 检测能力评估:通过对申请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从事计量器具检测的能力。
4. 质量管理评估:评估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管理、文件控制、设备校准等。
5. 认证和颁证:经过审核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将获得计量器具检测资质认证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总结:计量器具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是确保计量器具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包括仪器设备要求、人员素质要求、检测能力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和独立性要求。
计量检测资质办理条件

计量检测资质办理条件1. 你知道办理计量检测资质首先得有啥条件不?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重要比赛,得先有入场券呀!那就是得有符合要求的人员,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操作呀!比如像老张那样有经验的才行。
2. 办理计量检测资质,设备可不能差呀!这就跟战士上战场要有好武器一样。
你想想,如果设备不达标,那怎么能检测准确呢?就像小王那次用了不好的设备,结果全错啦!3. 场地条件也很重要啊!你说要是场地乱七八糟的,能办好计量检测资质吗?就像你住的房子得干净整洁一样。
比如那个李老板的场地就很规范。
4. 质量管理体系得健全呀!这就像一部机器,各个零件都得正常运转才行。
不然怎么保证检测质量呢?就如同没有好的管理,公司不就乱套了嘛!5. 技术能力可不能弱哦!这好比是武林高手的武功,得高强才行。
没有厉害的技术,怎么在计量检测界立足呢?像赵师傅那样技术精湛的才能行。
6. 资金也得有保障呀!你想想,没有钱怎么去运作呢?这就像汽车没有油怎么跑呢!比如老孙因为资金不足,就办不起来呀!7. 办理计量检测资质,信誉也很关键呢!要是口碑不好,谁会相信你的检测结果呢?这就像一个人没有信用,谁还愿意和他打交道呀!8. 培训和学习也不能少哇!不学习怎么进步呢?就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呀!你看人家小李,不断学习,才把资质办下来。
9. 对法律法规得熟悉呀!这可不能马虎,不然违规了咋办?就像走路得知道交通规则一样。
比如老周因为不懂法规,差点出问题。
10. 还要有创新精神呢!老是守着老一套怎么行?这就像时代在进步,你不跟上就落后啦!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办好计量检测资质呀!我的观点结论:办理计量检测资质的条件真不少,每一项都得认真对待,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办好呀!。
cma检测要求

cma检测要求
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是中国对检测机构的一种资质认定,它确保检测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检测结果。
CMA检测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必须获得中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才能进行CMA检测。
2.人员要求: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设施设备:检测机构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且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同时,需要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4.管理体系:检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5.技术能力:检测机构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技术能力,并能够出具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
6.质量保证:检测机构应制定并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法律遵守:检测机构在进行CMA检测时,必须遵守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8.报告和记录: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同时,应建立并保存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
9.能力范围: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检测活动,不得超出认可范围进行检测。
10.持续改进:检测机构应不断进行技术和管理上的改进,提高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CMA检测要求确保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使其能够为社会提供可信的检测服务。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标准物质提供者资质证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标准物质提供者资质证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是中国国家级的计量科研机构,负责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提供。
作为标准物质的提供者,该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证明,包括以下方面:
1. 认证证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需要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确保其标准物质提
供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2. 检测资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应该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例如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以确认其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达到国际标准。
3. 批准文件:作为标准物质的提供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需要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批准文件,以合法提供标准物质服务。
4. 专业人员资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需要拥有一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水平较高的团队,例如具备博士、硕士学位和相关职称的科研人员。
上述资质证明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标准物质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其提供的标准物质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同时,该机构也需要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学术水平,与国际接轨,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优质的标准物质服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是国家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并颁发合格证书的过程。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法规,计量检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检定机构合法合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检定管理制度进行设立和运营,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体系。
2. 检定程序规范:计量检定需要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程序规范操作,包括检定前的准备工作、检定方法和程序、仪器设备校准等。
3. 授权检定权威: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检定权威,通过国家认可机构授权或认定,才能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检定。
4. 检定结果合格:计量检定机构在检定完毕后,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颁发符合要求的计量合格证书。
5. 监督管理:国家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和可靠。
通过按照国家计量检定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可以保证计量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工业、贸易、科研等领域提供可靠的计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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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及国防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有效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为我州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州局决定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
督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普遍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管理办法》等证书
普遍认可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向社会出示具备证明促进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总体工作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判定管理情况,融合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建议,自行非政府积极开展对辖区内
赢得资质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恳请各单位深入细致辖区所有
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深入细致检查核对《监督检查表》,检查后由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在检查表上盖章。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人)也应当在检查表上盖章。
(二)开展“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州局会同环保局联手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工作建议由两部门联手下发文件另行通知。
该项工作恳请各单位融合《xx
州质监局关于强化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及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告》(昌州质监〔20xx〕号)一并展开。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按建议在线提交统计数据、年度报告并展开资质判定自查
今年3月,自治区质监局已经结合20xx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安排,下发
文件部署了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自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督促和审查辖区内所属检验检测机
构完成上述材料的上报工作。
未如期按建议递交统计数据、呈报年度报告以及展开资质判定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列为犯罪行为异常机构名单并打印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将按照资质判定有关规定对其展开处置,并将其做为今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按照“双随机”方式组织监督检查
州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将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行政
监管“双随机、一官方”的建议展开监督抽检,原则上根据双随机建议产生监管对象及检
查组,并对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三)推进“互联网+监督管理”
20xx年监管部门非政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推行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促进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互联网+监
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健全。
五、监督检查重点
(一)资质判定受检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积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管理体系有效率运转、检验能力持续合乎证书建议、规范、诚信实行检验检测的情况;
(二)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
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资质判定受检检验检测机构远远超过资质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擅自向社会出示具备证明促进作用数据、结果的;
(四)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
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五)资质判定受检检验检测机构以蒙骗、行贿等不当手段获得资质判定的;
(六)未取得资质认定,违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七)对20xx年检查存有问题的自查等方面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8月10日前顺利完成)
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方案(内容
要具体),认真组织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
1、必须严格执行、指导辖区内受检检验检测机构%按期顺利完成自查报告的在线投档
工作.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检验
机构要对自身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进行自查,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种类频繁多的化学药品、
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在高温、高压或者真空、辐射和高
转速的特殊环境下或条件下进行,有的实验还会排放有毒物质,因此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加
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
的各项制度并落实到位。
4、强化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严苛按照国家发布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区分强检与非强检、测验与校准的计量器具,保证检验检测数据质量精确、可信。
5、要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并报送真实、诚信的自查表。
州产品质量检验所、纤检所、药检所自行非政府自查,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
州质监局计量科,监督检查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政府实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8月31日前完成)
1、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必须二要履行职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管理
办法》剥夺的监管职责,融合检查重点,按照“查清底数、掌控状况、辨认出问题、消除
隐患”的工作建议,有效率整顿检验检测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深入细致核对《20xx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监督检查表》(参见附件)。
2、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与上报。
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对存在管
理缺陷的机构,要进行约谈、跟踪整改和后续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
及时上报州局;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区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注销、撤销等处置。
3、9月5日前,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及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呈报州局计量科。
(三)监督抽查(9月)
1、在全面自查和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州局将根据实际
情况非政府有关专家,按照“双随机,一官方”的监管建议对各单位积极开展现场抽检。
2、州局将抽调技术专家和随机抽取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3、在机动车领域将与州公安、环保等部门联手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入细致非政府。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判定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本《方案》建议深入细致贯彻落实。
自查与监督检查完结后,必须及
时对检查情况展开总结,分析搜寻自身存有的问题,深入细致非政府自查,不断改进提高。
对辨认出存有违规违法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州局呈报监督检查情
况报告。
(二)遵守纪律、秉公执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
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
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参观或宴请。
检查组应对被检查机构名单进行保密。
被检查检
验检测机构应向检查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被检查检
验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对拒绝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上报自治区质监局
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升。
各单位必须认真总结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中辨认出的问题、获得的经验,按照“问题导向、补上短板”的建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的新模式,进一步进一步增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构成规范有序的检
验检测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