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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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法律。

作为课程思政的一部分,劳动法案例设计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劳动法的实际应用。

以下是10个劳动法案例设计,旨在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讨论。

案例1:工资支付纠纷小明在某公司工作,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小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判断小明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案例2:劳动合同解除小红在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因工作表现不佳遭到公司解雇。

小红认为解雇没有合法依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有合法解雇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

案例3:工伤赔偿问题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规定,判断小李是否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案例4:加班工资计算小王在某公司加班工作,但公司只按照正常工时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

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判断小王是否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并计算应支付的加班工资金额。

案例5: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小花在怀孕后被公司辞退,她认为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小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并获得赔偿。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并提出合理的仲裁意见。

案例6:集体合同谈判某公司与工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双方在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分歧。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谈判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谈判策略,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案例7:用工形式转变某公司原来使用劳务派遣形式雇佣员工,后来决定直接用工。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用工形式转变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1.案例一:拖欠工资纠纷在一家私营企业中,员工小王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

经过多次催促和申诉无果后,小王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相关法院判决公司补偿小王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此案例体现了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强力保护,也警示雇主不能有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

2.案例二:工伤保险赔偿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骨折住院治疗。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小李按照程序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医疗材料。

公司经调查认定事实属实,并按照法规赔偿小李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享有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力度。

3.案例三:性别歧视案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将男性优先录取,歧视女性应聘者。

一名被歧视的女性应聘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公司性别歧视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歧视员工的性别,录用应聘者应公平公正且不进行性别歧视。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并要求赔偿女性应聘者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于性别平等的重视,同时也加强了雇主对于招聘过程的合法合规要求。

总结起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揭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劳动法对于保障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合理合法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和性别平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些案例也展示了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通过投诉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水平,相关部门和企业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制度和机制,确保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乙员工因表现不佳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员工认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不充分,且其职位在公司中具有关键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乙员工胜诉,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 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丁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丙公司未支付丁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丁员工的治疗费用及赔偿?(2)丁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丁员工胜诉,丙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

员工入住后,发现宿舍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员工向戊公司提出改善宿舍条件,但戊公司未予以理睬。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戊公司是否应保障员工的住宿条件?(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戊公司改善住宿条件?(3)若员工胜诉,戊公司应如何处理?4. 案例背景:己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发现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己公司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己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员工胜诉,己公司应如何处理?5. 案例背景: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庚公司实际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庚公司是否应按约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庚公司支付加班费?(3)若员工胜诉,庚公司应如何处理?二、答案解析1. 案例一:(1)甲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引言中国新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其中,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作为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关系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分析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在中国新劳动法中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工资谈判某企业员工发现自己的工资提成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低很多,于是联系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经过和雇主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工会成功使公司同意提高员工的提成比例,并制定了相关的奖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员工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集体谈判的优势和力量。

通过集体行动,员工能够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同时,企业也能够倾听员工的声音和需求,从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相应的调整,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案例二:劳资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某企业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压力过大等原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下降,双方陷入了劳动争议。

在工会的调解和引导下,企业和员工达成了劳资协商,商定了一系列改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员工的满意度和生产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体现了劳资协商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协商和合作,双方能够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了长期纠纷的产生,同时也提升了劳资双方的关系和合作精神。

劳资协商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案例三:集体合同签订某餐厅因为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

工会与企业开展了集体谈判,并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明确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和保障。

这一举措得到了员工的积极响应,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表明集体谈判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来确保员工权益的得到保障。

集体合同作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

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员工和企业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为劳资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福利争议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福利争议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福利争议案例近年来,中国在劳动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完善。

其中一个焦点是员工福利的提高与保障。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员工福利争议案例的出现,引发了广泛讨论与争议。

本篇文章将以一则员工福利争议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

案例:某企业员工福利待遇争议在某企业,员工关于福利待遇的争议引起了公司内部的不满情绪。

具体争议点包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年假的发放政策以及职工宿舍的质量等等。

员工认为自己的福利待遇不公平,导致了员工士气下降,甚至出现员工离职潮。

分析与讨论:1.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争议员工认为公司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无法满足日常医疗费用的支出。

这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企业在制定福利政策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障员工的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新劳动法中,对于员工福利的相关规定也并没有具体规定医疗保险的赔付比例。

因此,企业可以参考其他企业的实践和市场行情,适度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以满足员工的需求。

2. 年假的发放政策争议员工对于年假的发放政策也存在不满情绪,认为公司的年假待遇过低。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然而,很多企业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年假的具体天数,导致了一些争议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积极履行法定的最低限度年假待遇,并可以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提高员工对于年假政策的满意度。

3. 职工宿舍质量争议员工对于公司提供的宿舍质量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企业提供的宿舍条件应该符合基本的卫生标准,确保员工的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员工也需要认识到,宿舍是由企业提供的一种福利,不同的企业在宿舍条件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了解员工的需求与意见,并积极改善宿舍的设施与服务,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

总结:员工福利争议案例反映了在中国新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些矛盾与问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

劳动案例分析解读详解在劳动法领域,案例分析是学习与掌握法律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对劳动案例的深入解读,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劳动案例出发,进行详细的解析与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运作机制。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员工工作不称职,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然而,在解除合同时,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需提前给对方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只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即可解除合同,将与员工达成共识。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争议一名员工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个小时。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只愿意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愿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加班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

因此,在该案例中,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不承认其为工伤。

员工以工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该案例中,公司应当承认员工的工伤,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可以看出,在劳动法领域,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案例分析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并注重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而双方对劳动法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总结起来,通过案例分析对劳动法进行解读,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运用与实践。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劳动者,只有深入理解和运用劳动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良好的劳动关系。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员工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2020年5月,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化名)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具体标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应支付张三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1)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2)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

本案中,张三的加班费计算如下:(1)加班工资基数=张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

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公司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无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应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案例分析劳动法

案例分析劳动法

案例分析劳动法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案例分析劳动法,希望你喜欢。

案例分析劳动法篇1案例: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

工会权益保护问题: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会权益保护问题: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会权益保护问题:劳动法案例分析导言: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形式之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会的存在和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劳动法案例的分析,探讨保护工会权益的重要性,并强调其对社会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案例分析1. 瑞典泰坦公司案瑞典泰坦公司是一家国际制造业公司,在亚洲市场设有多个工厂。

在某一国家,该公司的员工成立了一个工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公司方面却采取了压制工会的措施,如打压工会组织和解雇工会核心成员等。

工会为了捍卫权益采取了法律途径,最终获得了胜利。

这个案例表明,劳动法对于工会成员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2. 美国威斯康辛州案2011年,威斯康辛州通过了一项法案,削弱了公共部门工会的权益。

该法案规定公共部门工会必须每年进行重新认证,并取消了其代表所有成员的权利。

这给工会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工会成员遭受工资下降、工作条件恶化等不公平待遇,导致工会组织数量锐减。

这个案例显示,法律对于保护工会权益的存在和作用至关重要。

二、保护工会权益的重要性1. 维护工人权益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形式,通过协商和谈判,确保工人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工时安排、福利待遇等。

工会在双方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促进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劳资矛盾的升级,从而维护工人的基本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工会的存在可以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对比,避免劳工被雇主剥削和忽视的情况。

通过改善工人待遇和工作环境,工会能够降低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此外,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稳定性,增强社会和谐与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工会权益的保护对于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可以提高工人的生活品质,从而刺激消费和需求增长。

同时,工会通过与雇主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增加了生产力和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发展。

因此,充分保护工会权益有利于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法公共法律服务案例(3篇)

劳动法公共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的公共法律服务事件展开,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项目施工员,月薪为8000元。

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5月起至2021年5月止。

然而,张某在工作期间,建筑公司并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

张某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如“资金周转困难”、“项目未完工”等。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三、公共法律服务过程1.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接到张某的投诉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立即介入调查。

经调查,确认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拖欠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

2. 调解与仲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建筑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

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

3. 执行与维权调解协议达成后,张某持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受理了执行申请,并依法向建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资。

张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多次协商和执行,建筑公司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 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在维权过程中得到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有效帮助。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报告(3篇)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本报告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劳动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万元,并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2013年4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乙进行调岗,将其职位调整为销售助理,月薪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乙认为公司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拒绝接受调岗。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3. 双方纠纷应如何解决?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争议焦点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充分的理由,且调整后的岗位和薪资待遇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调整后的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要求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但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也未与乙协商一致,因此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乙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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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篇一:劳动法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篇二: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情简介: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

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

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

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

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

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

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

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为此,职工申请仲裁。

因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案例三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案情简介: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

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

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

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

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例五员工因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2013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

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

2014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案例六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案例七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

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

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

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

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例八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案情简介:职工2012年2月21日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19日。

2014年4月19日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职工2014年5月16日倒休一天。

职工主张其在2014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日存在加班。

公司表示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不予认定。

职工于2014年6月2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

案例九员工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职工于2005年8月1日入职,从事操作工作。

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

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11年6月6日,职工因个人原因于提出辞职。

2011年7月13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批准了职工的辞职,并向职工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已签收。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职工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公司于2011年底得知,职工现就职的公司业务性质与本公司属于生产同类产品、实属竞争关系的公司。

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在《每日新报》发布公告,要求职工告知从业情况,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

因提醒无果,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职工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492.75元。

案例十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调整职工待遇案情简介:职工1981年入职,1992年该厂成立为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后该厂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后,职工一直负责处理公司会计报表工作。

2003年公司停产、停业。

2013年6月19日公司作出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了公司等三家单位的会计岗位,财务报表工作并入公司财务部。

2013年6月20日,公司作出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定》,载明,进入待业期1-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遇,另支付生活补贴300元。

公司据此自2013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实际发放数额为2013年7月1993元、8月1500元、9月1500元、10月1600元、11月1600元。

【篇三:劳动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案。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操作建议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

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

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

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本案看似复杂,但争议点可以归纳为几个:一是调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实性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期间,该部门的产品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同时,结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田某擅自离职不归,并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复,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该案涉及调薪调岗、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相关问题。

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关制度及证据保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归纳为几点:1、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之事实需确实存在,并掌握不胜任工作的相应证据,该证据得到员工的确认或有法律上的证明力;2、工资条的签收,表明员工对工资条记载的加班工时、绩效等的确认;3、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都需通知劳动者,此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保存证据的必要措施■案例九: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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