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河北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1、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根据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2、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可能产生风险的场所、设施、活动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风险管控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等。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1、隐患排查: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整改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五、总结《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精编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为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下称“省政府2号令”),扎实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规模以上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用本办法。
对中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评估办法具体执行。
二、评估方式评估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实际运行效果,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总分为100分。
三、评估内容(一)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共计8分)1.相关制度(3分)查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公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五项“双控”工作制度(1分,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2个车间制度上墙情况(1分,每个0.5分);随机询问2名一线员工是否了解“双控”工作相关制度内容(1分,每人0.5分)。
2.组织机构(2.5分)查看主要负责人参加动员会、宣讲会笔记,并与本人字迹进行比对(0.5分);查看“双控”工作推进团队成立文件(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的计0分)、会议记录(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的计0分)。
3.工作档案(2.5分)查看是否建立“双控”工作专门档案(1分),并且以查阅资料方式进行评估的所有相关资料都应放入专门档案(1.5分,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宣传培训开展情况(共计8分)1.宣传发动(3分)查看“双控”工作手册(1分);随机询问2名管理人员、2名一线员工是否了解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2分,每人0.5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PPT
第二 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 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 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 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 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三 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
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 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一章
总
则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 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 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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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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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控”机制建设培训
未进行“双控”机制建设的企业由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双控”机制建设的意义
这一规定是我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 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国家要求的需要。 二是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三是有效提升全省“双控”机制建设整体水平的需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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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力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
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
并向社会公告。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的关系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强化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从源头上消除、降低或控制相关风险。进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 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强化与深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查找风险管控措施的失效、缺陷或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同时分 析、验证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而完善风险分级 管控措施,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风险识别
风险分级与管控
五、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评价、分级用的方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分析记录表(SCL)
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
低 风 险
重大
较大
2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附件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0年05月- 3 -编制说明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第2号)(以下简称省2号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和《河北省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冀市监函〔2019〕717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特种设备“双控”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进度,提高建设工作质量,实现对特种设备使用风险自识、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的常态化管理模式,有效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评估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控”机制阶段或整体建设情况评估。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照本标准开展“双控”建设情况自我评估时,评估方式应为全面自评,不适用抽查方式。
三、特种设备“双控”机制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整体机制建设之中。
- 4 -四、本标准评估共设置七项评估内容。
1.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建立情况(10分)2.教育培训开展情况(6分)3.特种设备辨识情况(4分)4.风险辨识分级情况(15分)5.风险管控情况(30分)6.隐患排查情况(15分)7.隐患治理情况(20分)五、评估方式和方法(一)评估方式评估按照使用单位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监督评估、阶段评估与整体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自我评估:特种设备使用单按照本标准,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双控”体系建立运转情况开展全面自评,自评合格后,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2.监管部门评估:在使用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标准开展监督性评估。
- 5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双控”体系建设开展阶段性评估。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为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下称“省政府2号令”),扎实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规模以上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用本办法。
对中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评估办法具体执行。
二、评估方式评估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实际运行效果,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总分为100分。
三、评估内容(一)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共计8分)1.相关制度(3分)查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公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五项“双控”工作制度(1分,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2个车间制度上墙情况(1分,每个0.5分);随机询问2名一线员工是否了解“双控”工作相关制度内容(1分,每人0.5分)。
2.组织机构(2.5分)查看主要负责人参加动员会、宣讲会笔记,并与本人字迹进行比对(0.5分);查看“双控”工作推进团队成立文件(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的计0分)、会议记录(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的计0分)。
3.工作档案(2.5分)查看是否建立“双控”工作专门档案(1分),并且以查阅资料方式进行评估的所有相关资料都应放入专门档案(1.5分,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宣传培训开展情况(共计8分)1.宣传发动(3分)查看“双控”工作手册(1分);随机询问2名管理人员、2名一线员工是否了解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2分,每人0.5分)。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2018-07-01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政府2号令 - 副本
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
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
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
会公告。
•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 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双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二)配合联动、积极推进。各部室要按照“谁负责谁监管,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所管部门内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细化标准,建立考核机制。两个体系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强、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两个体系建设,确保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同时要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发现在两个体系建设中执行不力的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职责:
1、“双控”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双控”机制工作负责。
2、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安全风险的辨识与控制管理。
3、“双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与管控。
4、“双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双控”机制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双控”机制的工作事务和动态管理。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任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二阶段:系统学习体系文件,即:体系建设的通则、细则和指南,学习省标杆企业体系建设的成果。
第三阶段:全员进行培训,讲解“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系统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全体员工熟悉什么是风险点,什么是危险源以及风险点危险源辨识的方法;怎么进行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
3、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准备各种材料、文件及表格。
完善建设方案、规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各项运行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档案,对成果进行阶段性整理、归档、上报,并形成《双重预防机制手册》。
四、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提高到全的高度上来,各部室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定的决心和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实施隐患排查。“双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室进行层面和相关专项及专业性检查;各部室按照《隐患治理制度》和标准检查表开展岗位层面的隐患排查。
河北省2号令题库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河北省2号令题库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复习题一、单选题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企业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 C )。
A.安全管理人员B.社会公众C. 从业人员2、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鼓励(A)参与“双控”工作。
A. 社会力量 B. 社会公众 C. 中介机构3、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 C )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双控方案落实情况。
A. 天B. 月C. 季度4、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进行(A)排查。
A. 专项B. 全面C. 必要5、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开展(A)风险辨识。
A. 全面 B. 部分 C. 专门6、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A)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A. 生产经营单位B. 政府C. 工会7、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双控”是指( C)。
A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B隐患排查与治理C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8、《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A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A. 1 B. 2 C. 39、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B)、综合治理的原则。
A. 安全第一B. 预防为主C. 以人为本10、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B)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A. 可以B. 应当C. 不必1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A)负责。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责任制度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责任制度2.1总则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2号令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承市安监字[2018]8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有效落实,公司决定成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各级部门及人员在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中的工作职责,第一时间做到规避风险,消除隐患。
2.2“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党总支书记、经理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副经理成员:安全管理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保卫稽查科科长、工程管理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市场业务科科长、材料设备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经营服务科长、热工室主任、各分公司经理、公司安全员。
2.3适用范围供热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全部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4各级职责2.4.1“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宣传、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各项指示精神。
(2)组织编制符合要求、满足公司实际运行状况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本公司风险评估制定与落实。
(4)负责组织对公司区域内,进行全方位,零死角,全覆盖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5)负责组织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控制工作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7)负责保障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专题会,固化成果、健全档案,持续降低事故风险。
(9)建立常态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每年至少一次对风险点进行调整,遇有法规变动、重大人事调整、工艺变更、新改扩项目、原料、设备、产品变动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点的安全,2021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
安全系统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XXX公司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住建厅专项部署和保定市安委会、市住建局统一要求,为全面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号令”),深入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推动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河北省和各地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
利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在公司全面建立制度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双控”机制,形成公司“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等各环节工作责任及管理措施,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政府2号令规定的各项义务,并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以及《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建立风险辨识公示制度第一条.项目部根据风险辨识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风险点、等级、责任人的信息制作在项目大门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条.项目部根据各施工部位、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风险辨识的风险点绘制风险分布图并张挂到显著位置。
第三条.项目部根据各施工部位、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风险辨识的风险点绘制风险分布图并张挂到显著位置。
试题2号令3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测试题单位名称: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10题,每小题2分)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的原则。
2、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
3、风险因素辨识分为辨识和辨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四种颜色标注。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
6、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排查和排查。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隐患和隐患。
9、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参加。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判断改正题(共10题,每小题2分)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简称“双控”。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可以免除自己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5、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河北省2号令题库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复习题一、单选题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企业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 C )。
A.安全管理人员B.社会公众C. 从业人员2、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鼓励(A)参与“双控”工作。
A. 社会力量 B. 社会公众 C. 中介机构3、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 C )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双控方案落实情况。
A. 天 B. 月 C. 季度4、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进行(A)排查。
A. 专项B. 全面C. 必要5、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开展(A)风险辨识。
A. 全面 B. 部分 C. 专门6、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A)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A. 生产经营单位B. 政府C. 工会7、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双控”是指( C)。
A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 B隐患排查与治理C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8、《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A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A. 1 B. 2 C. 39、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B)、综合治理的原则。
A. 安全第一B. 预防为主C. 以人为本10、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B)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A. 可以B. 应当C. 不必1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A)负责。
河北省”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下称“省政府2号令”),扎实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惠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用本办法。
二、评估方式评估采用百分制,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实际运行效果,按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
三、评估内容(一)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共计8分)1.相关制度(3分)查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公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五项“双控”工作制度(1分,少一项扣0.5分, 扣完为止);随机抽查2个项目制度落实情况(1分,每个0.5分);随机询问2名一线工人是否了解“双控”工作相关制度内容(1分,每人0.5分)。
2.组织机构(2.5分)查看“双控”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情况(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的计0分),主要负责人参加动员会情况(1.5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的扣1分)。
3.工作档案(2.5分)查看是否建立“双控”工作档案(以查阅资料方式进行评估的所有相关资料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二)宣传培训开展情况(共计8分)1.宣传发动(3分)查看“双控”工作手册(1分);随机询问2名管理人员、2名一线工人是否了解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2分,每人0.5分)。
2.专项培训(2.5分)检查专项培训情况(1分);随机抽查3名工作推进团队(安全部)成员对培训的掌握情况(1.5分,每人0.5分)。
3.全员培训(2.5分)检查全员培训情况(1分);随机抽查1名管理人员、2名一线工人的全员培训掌握情况(1.5分,每人0.5分)。
河北省政府2号令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专家解读
省政府二号令专项执法宣讲提纲省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刘景垣(2018年10月24日)同志们:按照会议安排,我就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简称“省政府2号令”),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基本概念(一)风险管控。
1.风险。
在社会生活、生产活动中,充满了来自自然的、人为(技术)的风险。
风险是通过事故现象和损失事件表现出来的。
危险是事物(人的行为、机器设备、物资材料、作业环境、规章制度)所处的一种不安全状态,在此状态下,可能导致某种事故或一系列的损坏或损失事件。
风险是描述系统危险程度的客观量,又称作风险度或危险性,具有概率和后果的二重性。
安全专家罗云对风险的定义是:安全生产不期望的事件的发生或存在概率与可能发生事故后果的组合。
风险,按其引发事故原因要素分为人因风险、物固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人因风险,例如失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引发事故的风险。
物因风险,例如设备、设施、工具、器械、能量等物质因素(缺陷、故障、隐患)引发事故的风险。
环境风险,如环境条件不良、异常等因素引发事故的风险。
管理风险,例如制度缺失、责任不明、规章不健全、监督不力、培训不到位、证照不全等因素导致事故的风险。
风险,按其程度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2.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生产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所目的。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企业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其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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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
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隐患清单;(二)治理的标准要求;(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六)治理的时限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
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