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物流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物流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物流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运输过程中事故的纠纷问题也时有发生,为了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大限度的减少纠纷所导致的损失,不仅要明确责任人的权力和义务还应对运输过程中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的划分。
关键字:物流运输责任事故赔偿财产承运人托运人一、相关当事人(一)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托运人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二、运输责任划分(一)承运人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1、海运承运人的责任①海运提供适航船舶。
提供适航船舶和配备适当供给和设备等义务只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并只做到“谨慎处理”的程度就可以了。
如果船舶存在潜在缺陷而使船舶处在危险当中,船方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适航义务并做到谨慎处理则不再承担责任。
②如果是由承运人或其雇员没有妥善、谨慎操作而致使的货物受损,那么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运输货物的船舶应及时开航并不得任意绕航,除非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记住海上他人生命、财产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否则承运人应承担无故绕航带来的损失。
④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①货物在承运期间或在站、场存放期间内所发生的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应付赔偿责任。
②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付违约责任。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32 2007 /4 珠江水运
长、船员, 也被包括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中。 承运人识别条款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1924 年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规 定 , 有 权 主 张 责 任 限 制 的 , 是 雇 佣 船 长 、船 员, 支配航海业务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光 船 人 或 没 有 船 舶 所 有 权 但 经营船舶的人。承租人只是基于租船合同享有船舶的全部或 部分的利用 , 但不雇佣船长 、船 员 , 不 支 配 航 海 业 务 , 因 此 不 能 享受责任限制。承租人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 便在运输合同 中加入承运人识别条款, 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 能基于 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主张责任限制。
关键词: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识别 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时, 货主提起诉讼能否将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呢? 站在货方的立场来看, 允许其 同 时 起 诉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有 利 于 保 护 货 方 利 益 的 实 现 。但 从法理上来看,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恰当 的。因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应属合同之诉, 而货主与实际承运 人之间则属侵权之诉, 它们是性质不一样的两类诉讼。所以, 在
实际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佣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 人。一般实际承运人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根据提单上的自 由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根据情况决定在运输途中交给其他船舶 转载; 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赁的船舶, 而是预先以租船 合同等备妥船舶,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进行自己承揽的运输。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与法同行
责任编辑: 彭培勇
摘要: 实践中, 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 的问题, 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 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 坏的情况下, 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而向实际承运 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 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 以, 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货物的运输方式愈加复杂。
在货物的运输中,承运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在实际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法确切地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这就导致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因此,本文将探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问题。
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人或组织,具体包括运输企业和个人。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有自己的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员,同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完成具体的运输任务。
实际承运人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或个人,有时也称为“物理承运人”。
那么,如何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呢?通常情况下,货物托运人会在运输合同中写明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运输,此时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就难以确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识别难度也更大。
因此,货物托运人需要充分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承运人的轨迹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
二、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是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比实际承运人更大,因为承运人是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重要纽带,承担着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运输过程、保证运输安全等职责。
因此,在货物损害或丢失等事件发生时,承运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事件发生时实际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不是由其造成的,那么实际承运人可以申请进行责任转移。
这时,承运人需要证明实际承运人确实符合运输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需证明自己已经对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分担和免责条款。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在货物运输中,风险分担的原则通常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哪一方对某一类风险负有责任;二是风险过渡的原则,即在货物运输中,风险由一方向另一方过渡的时间点。
1. 承担风险的原则一般来说,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的承担往往由一方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承担风险的原则有:(1)承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
承运人通常是指运输公司或承运人代理人。
(2)托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托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
托运人通常是指货物的发货人。
(3)共同承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承担货物在运输中遭受的风险。
2. 风险过渡的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的过渡时间点通常有两种情况:(1)交付之后:根据这一原则,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或承运人,风险就由托运人过渡到承运人。
(2)装运之后:根据这一原则,一旦货物装船或装车,风险就由托运人过渡到承运人。
二、免责条款的约定在货物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很难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
因此,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责任。
常见的免责条款有:1. 不可抗力条款: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延误,承运人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 船舶自身缺陷条款:对于由于船舶自身缺陷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所有人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这包括船舶设备故障、结构不良等问题。
3. 舱单和提单条款:舱单和提单通常是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文件。
在舱单和提单中,船公司通常会注明一些免责条款,如装载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等。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责任分担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责任分担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损坏、丢失以及延误等。
因此,了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分担对于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以及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运输中的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况:1. 损坏: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如碰撞、压力、挤压等。
2. 丢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盗窃、运输工具事故或其他原因而丢失。
3. 延误:货物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条件不佳、交通堵塞、行政限制等)而延误交货。
4. 污染:货物可能受到外界因素(如雨水、化学品泄漏等)的污染,导致质量下降。
二、责任分担原则在货物运输中,责任的分担通常依据国际上公认的国际商法原则和国内法律的规定。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责任分担原则:1.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他们有责任确保货物的交付和安全。
托运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适的包装、储存和保护措施,以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同时,托运人应保证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运输公司责任:运输公司是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的中介。
运输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同时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运输公司应具备资质、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是具体执行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实体。
他们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包括装卸、运输、交付等。
承运人需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妥善保管货物,并遵守运输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4. 政府责任:政府在货物运输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监管和管理方面。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保障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三、风险及责任转移为了减少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通过合同约定转移或分担责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风险及责任转移方式:1. 保险: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或卖方在货物运输中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护货物免受损失。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案情〗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钢之杰公司”)被告:上海比希进出口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比希公司”)2008年5月,卖方钢之杰公司和买方CAD7公司签订的《供货和运输合同》,双方约定比希公司为进出口代理, CAD7公司应分别在签约后、装运前和收货安装检验后分阶段将货款汇入比希公司账户,后变更约定,从中国至汉堡的货物运输由CAD7公司全程负责。
原告与比希公司签订代理出口报关协议,约定原告为比希公司办理出口报关及承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且约定任何涉及出口运输(包括国内、国外所涉及的全部陆上和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责任等)问题,均归由原告负责处理,原告在运输上所发生的报关费、托柜等一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比希公司无关。
后因CAD7公司未按期贷款提货,钢之杰公司拟停止供货,CAD7公司提出提单签发给卖方以控制货物风险,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原告以承运人名义向比希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比希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CAD7公司,运费到付。
货物在运输途中比希公司致函原告称,因买方货物预付款未支付,要求原告在未收到其放货指令前不得转移货物物权。
8月,钢之杰公司和比希公司分别向原告书面确认两公司是包括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所有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并委托原告就涉案货物寻找可能的买家。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提单载明的目的港代理通知买方,称将行使承运人的留置权并进行拍卖来弥补其运输成本及相关费用。
10月,原告通过其目的港代理拍卖了涉案货物,并在拍卖前将拍卖事宜告知两被告。
因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费、目的港集装箱超期堆存费、移箱费以及其他码头费用,原告于是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共同委托原告承运涉案货物,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而被告控制涉案提单,同时行使货物控制权,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涉案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
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
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1.在班轮运输下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摘要】本文探讨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问题。
在引言部分介绍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正文部分分别阐述了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定义,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并详细讨论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识别方法。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责任分担原则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管理意识以及加强监管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为相关领域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参考。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定义、区别、责任、识别方法、责任分担原则、管理意识、监管。
1. 引言1.1 什么是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实际承运人是指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人或单位,而承运人是指与发货人签订承运合同,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中,常常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责任的确定、风险的分担等。
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搞清楚双方的身份和责任范围,避免因为混淆而导致责任不明确。
加强对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管理意识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并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1.2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重要性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明确归属可以有效规范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关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参与,责任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准确识别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明确其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利于防止责任转嫁等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合理划分可以更好地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承担着货物运送的重要任务,其合作或竞合关系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性和货主的利益。
准确识别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怎么分
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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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与实际承运⼈的责任怎么分?契约承运⼈并不是由他⾃个进⾏运送,其或许进⾏有些运送或许将他所承受的货品悉数托付他⼈从事运送,有时即便是他⾃个进⾏运送,但是⽤租来的船舶进⾏的,从⽽发作与托运⼈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契约承运⼈)和实践进⾏货品运送的实践承运⼈。
这种表象不论是在班轮运送中仍是在租船运送中都存在着,尤其是现在船公司为了下降单船本钱,添加班期密度,保障经济效益,相继组成联盟体,实施彼此融舵、融箱位的联合经营,承运⼈和实践承运⼈不是⼀家船公司的表象较为遍及。
为了维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货主的利益,需求清晰承运⼈和实践承运⼈之间的职责联系以及他们对货⽅承当职责的⽅式。
1.契约承运⼈应对运送全程担任中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则:承运⼈将货品运送或许有些运送托付给实践承运⼈实⾏的,承运⼈依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则对悉数运送担任。
对实践承运⼈承当的运送,承运⼈应当对实践承运⼈的⾏为或许实践承运⼈的受雇⼈、署理⼈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范围内的⾏为担任。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则,与托运⼈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即便是悉数运送进程都是由实践承运⼈实⾏,也要对全程运送担任,并不⾰除承运⼈对悉数运送担任的职责。
除了法定免责事项外,承运⼈只要在下列情况下才⾰除对不是其实⾏的运送区段的职责,即假如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清晰约好合同所包含的特定的有些运送由承运⼈以外指定的实践承运⼈实⾏,并且约好货品在指定的实践承运⼈掌管时期发作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承运⼈不负补偿职责。
然⽽这在实践事务艰难较⼤,很难事前清晰指定的实践承运⼈,所以承运⼈天然难逃对全程运送担任的职责。
最新原创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
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的责任划分,主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划分,托运人的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包装义务等,而承运人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相继运输的责任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
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
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在贸易活动中,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经常被使用。
而在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定义十分关键。
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问题也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较多的争议。
本文将从实际运营中的案例入手,探讨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
一、实际承运人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实际承运人的定义。
实际承运人指的是在提单上没有标明,但在实际运输操作中执行装卸、运输等活动的承运人。
例如,在B/L提单上标注的承运人为A公司,但实际执行运输的是B公司,那么B公司就是实际承运人。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如果货物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损坏,那么实际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实际承运人还需要保证履行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准时到达目的地、妥善保管货物等。
三、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在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定义一般包括货主、承运人、收货人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与提单上承运人的标注不符,因此在认定保险责任时,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运输责任的实际承运人。
因此,在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应作为被保险人的一员,享受保险赔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承运人经常与提单上标注的承运人不一致,因此引发了较多的争议。
例如,在一起海上运输的保险案例中,承运人为A公司,但实际承运人是B公司。
在运输过程中,因B公司的原因,货物发生了严重的损失。
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理由是实际承运人B公司未作为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因此无权享受保险赔偿。
货主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不充分,表示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应作为被保险人的一员享受保险赔偿。
同时,货主认为对于提单上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应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案,确保实际承运人能够享受到保险赔偿。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责任限制。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议题。
二、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往往由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共同承担。
以下几种情景是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
1. 内部风险分担内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如果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意外事故,承运人将对货物损失负有责任。
2. 外部风险分担外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责任,但需要安全妥善地保管货物。
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此时需要共同分担责任。
三、责任限制尽管在货物运输中存在风险,但各方的责任并非无限制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限制方式。
1. 有限责任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运输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设有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货物价值有多高,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一定数额,如运费的一倍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这样的责任限制有助于减轻运输公司的风险负担。
2. 通知时限为了避免纠纷和延误,一些运输合同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承运人。
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通知,则可能失去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3. 货物检验发货人和收货人有责任在货物交接时进行检验,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状态。
如果货物在交接后被发现损坏,发货人或收货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索赔。
四、总结在货物运输中,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是确保各方权益平衡的重要机制。
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减轻运输公司的负担,并保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合同条款而异。
因此,在进行货物运输时,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及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及责任分担运输行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将商品、货物、人员等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运输风险,这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坏、延误,甚至损失人员生命。
因此,对于运输风险的认识和责任的分担变得至关重要。
运输中的风险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装卸风险: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人为操作不慎导致货物受损或人员受伤的情况。
2. 运输工具事故:交通事故是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无论是公路、铁路、航空还是水路运输,都存在着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风险。
3.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对运输活动造成的影响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其风险性较高。
4. 盗窃和损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被盗窃或损失,导致经济损失和商业纠纷。
根据运输风险的性质和原因,责任的分担原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责任分担原则。
1. 运输工具所有人责任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运输工具的所有人负有对货物和乘客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由于运输工具本身导致的风险。
2. 运输承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负有对货物和乘客的安全负责,并在运输过程中承担因其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
3. 装卸双方责任原则:运输中的装卸环节由装卸双方共同完成,因此如果发生装卸事故,责任可以由装卸双方共同承担。
除了以上责任分担原则外,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责任限制和分担方式,以保证运输风险的公平分担。
在实际运输中,合同和保险往往是解决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要工具。
通过签署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此外,运输方也可以购买运输保险,以在货物损失或人员伤亡时获得适当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和保险进行分担,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差异和国际间的司法鸿沟,跨国运输的责任分担问题可能复杂且困难。
因此,在跨国运输中,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会的规范往往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运输风险不可避免且多样化。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和责任分担
运输中的运输风险和责任分担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它承担着将商品从一个地方运往另一个地方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损失或损害,因此,确定责任的分担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运输风险的分类在讨论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运输风险的分类。
根据性质和来源,运输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自然灾害或气象条件引起的风险,如洪水、地震、暴风雨等。
由于自然风险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责任通常由运输双方共同承担。
人为风险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风险,如运输工具故障、人为疏忽、罢工等。
在人为风险中,责任的分担通常取决于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二、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原则为了明确在运输中的责任分担,可采用以下几种原则:1. 合理分配原则根据运输合同的具体约定,将运输风险合理地分配给各方。
通常,承运人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等风险,而货主则承担因货物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
2. 力所能及原则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各方的能力和职责来确定。
如果某一方在运输中具有更大的能力和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责任的分担中,应体现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应过分承担责任,也不应将自己的责任完全推卸给其他方。
三、运输风险的责任分担方式在实际运输中,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公路运输在公路运输中,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通常由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包括货物的丢失、损坏等。
然而,如果货主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故意行为,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中,通常由铁路公司作为运输者承担货物运输风险。
然而,根据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对货物损失进行一定的免责或限制责任,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中,运输的风险主要由船舶承担,包括货物的丢失、损坏、晚到等。
根据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船舶公司通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也存在免责或责任限制的情况。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原则及相关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原则及相关条款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迟交付等情况时,各方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和承担风险的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通常通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原则及相关条款进行探讨。
一、风险分担原则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中,常见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 出发地至目的地风险分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运输风险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分担。
在货物离开出发地之前,由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责任转移给买方。
这种原则适用于脱离、到岸价等术语下的国际贸易。
2. 交付地点风险分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风险在确定的交货地点转移。
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由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
一旦货物到达交货地点,风险则转移给买方。
3. 运输过程中风险分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由运输承运人承担。
运输承运人应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或延迟交付等情况,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二、相关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包含以下几个相关条款来明确风险分担和责任承担:1. 运输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它通常包括货物保险的要求、货物装载、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货物交付条件等内容。
2. 货物包装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货物的包装要求。
合适的货物包装可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损坏风险。
责任通常由卖方承担,但买方也有义务确保货物包装符合运输要求。
3. 货物验收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交付时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买方需要对货物进行检查和验收,若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否则,将被视为买方接受货物并放弃相关投诉权利。
4. 损坏或丢失货物索赔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时的索赔程序和责任承担。
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延迟交付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当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延迟交付时的责任承担。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运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活动,它将人们、货物和信息快速有效地连接在一起。
然而,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以及事故等。
因此,对于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并着重讨论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实践。
一、运输合同的风险分担运输合同作为运输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风险的分担责任。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装卸责任条款装卸责任条款通常规定了货物装卸的责任分担。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装载货物时进行检查,那么装载过程中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而在装卸过程中,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承运人将负起相应的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运输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之一。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往往造成货物损坏或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限制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它通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来限制其承担风险的程度。
这种方式通常包括货物价值的限制以及对特殊货物的额外责任规定。
二、国际法律框架下的风险分担在国际运输领域,有一系列国际法律和公约对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法》。
1.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就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公约,风险在货物移交时转移给买方,除非卖方在合同中明确承担货物保险责任。
2. 《国际货物运输法》该公约通过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为国际运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负有合理的关注义务,并且应对损失或损坏负有相应的责任。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运输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重要。
然而,汽车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对汽车运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
本文将以合同的形式,详细分析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合同签署方及其权益本合同一方为承运人,即汽车运输公司,另一方为托运人,即委托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1. 承运人权益:(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2)在运输过程中,对汽车进行合理管理和保养;(3)要求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2. 托运人权益:(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2)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提供车辆追踪等相关信息;(3)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
二、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等因素而定。
2. 支付方式:(1)预付款: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2)到付款:托运人可选择在货物交付后支付运输费用;(3)月结款: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按月进行结算。
三、运输过程责任划分1. 装载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妥善的装载操作,确保货物安全无损;(2)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重量,确保货物装载合理。
2. 运输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2)不可抗力责任免除: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延误或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交付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2)收货人责任:收货人应在货物送达后及时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1. 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定义合同承运人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承担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担物流运输任务的承运人。
在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二、关系与责任划分1. 关系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
实际承运人代替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与货主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通过实际承运人的参与而实现。
2. 责任划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多式联运、中转等),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由合同承运人来选择,并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合同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送达等。
•实际承运人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合同承运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合同承运人在选择实际承运人时,应该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仔细的核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运输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信誉。
2.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密切监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4.如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等情况,货主可以向合同承运人追究责任,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协商解决。
四、结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任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合同承运人对货主负有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则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合同承运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实际承运人,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
双方应该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论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摘要:实际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运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存在较大的争议,而要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接受了承运人的委托并在其责任期间内实际掌管货物。
关键词: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委托;运输在国际航运实务中,时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运输的人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1971年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即《瓜达拉哈拉公约》)最早在空运领域确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其后,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首次将这一制度引入了海运领域,在国内法层面,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参照《汉堡规则》而确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运实践中的许多难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货方能够有效地行使索赔权具有重大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已经成为了海运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就是一个困扰法院已久的难题。
准确地识别实际承运人对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一、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的定义是建立在对承运人(Carrier)定义的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均相似: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一般说来,一个海运合同只能有一个承运人,即直接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即缔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而实际承运人则可能会有多个,他是受承运人的委托而从事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运输的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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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
1.在班轮运输下
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
(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3.定期租船下
(1)承租人将该船用于班轮运输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2)船舶期租后又经过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是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则出租人是托运人、收货人的承运人,此时不存在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期租转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只能依据多次转租所表现的转委托关系,向其上家追索最终实际承运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出租人并不绝对指的是船东。
例如在由海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万盛”轮经一次定期租船和多次航次租船后承运了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货物,当货物错卸造成损失后,货方开始向实际承运人要求索赔。
若遵循出租人等于船东的看法,则货方应该向“万盛”轮的船东通连公司进行索赔,但法院最终却认定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万通公司。
法院认为通连公司仅为“万盛”轮的注册船东,在航次租船期
间,该船舶事实上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也由万通公司配备,本案所涉H X——95 B号提单亦由万通公司签发。
在本案所涉航次中,该轮由五丰公司期租经营,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既无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无租船合同关系,故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无合同依据。
因此认定通连公司并不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4.光船租船下
光船租船下的实际承运人识别比较简单。
如果提单是以光船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光船承租人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
光船租船是财产租赁性质的合同,不同于运输合同和租用合同,所以光船承租人又称准船东,具有与船舶所有人几近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万通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万通公司所处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光船租船的承租人。
虽然并没有关于“万盛”轮被万通公司光船租赁的合同,但是船舶事实上是由该公司管理并由其来配备船员的,甚至连提单也是由该公司签发。
综合各事实情况最终使法院推翻先前的判决。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四节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由于受到《汉堡规则》的影响,这部分内容所涵盖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都是围绕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一一此狭义责任所做出的。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提到的责任仅是指在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
作广义解释,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限制在与其运输直接相关的部分。
再者,同样因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它是以自己履行的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直接对托运人负责的,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这类法律的明文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不同于违约和侵权的成文法的责任。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因为实际承运人只是受承运人委托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货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实际承运人与货方之间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
至于说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违反《海商法》规定的义务而造成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时,实际承运人可以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而并非遵循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
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可以分为:(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
这是基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得出的;(2)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同先前阐释过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一样,该规定中的连带责任也并非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因为它也不完全符合共
同侵权行为下连带责任的特征。
当货物发生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索赔和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依据是不同的,前者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而后者则是法律赋予货主的一种权利;(3)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
例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若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租火承运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在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4)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还可以采用分段责任制的方式。
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明确记载在提单中;② 提单持有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③实际承运人有能力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须全部被满足,否则即使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
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了赔偿,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上。
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承运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责任。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无论对船方还是对货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它通过改变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原则,加强对货方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因而对稳定和推进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其不完善或滞后的地方。
《海商法》中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有人认为第六十一条中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将承运人的责任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开来。
对于这些建议,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应该积极听取,通过对现行法条的修改和解释逐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