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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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五节质押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People should have great ideals. October 2, 202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确保业务指令的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完成其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银行、财务公司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用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银行、财务公司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加入的,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银行、财务公司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银行、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第二十三条银行、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申请书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清单附4,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附6,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五条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模块变更清单附8,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六条银行、财务公司如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银行、财务公司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执行;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分属两个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由承接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承接申请包括被承接行的书面申请和承接行的书面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被承接的银行应选择银行作为承接者;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第二十八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行内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行内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第三十五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第四章故障处理第三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第三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第三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发生系统故障,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条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第四十一条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第四十二条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银行、财务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银行、财务公司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第四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银行、财务公司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四十五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进一步推动银行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安全、有序流转。

第三条本行依法经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审慎经营、责任追究、风险预警和提前准备制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手续费第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包括标准保贴、再保贴和其他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政策依据,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市场化、浮动手续费,经银行总行核准,本行制定具体收费政策。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资信判断第六条本行对申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客户实行准入制度。

第七条客户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年审已完成,税务及工商等主要相关部门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基础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 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监管政策;3. 风险预警等各项指标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

第八条本行对客户资信状况实行征信和内部评级双重评定,按评级结果确定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

第九条客户业务等级和限额分为五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评价标准由本行单独规定。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预警第十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六步:1. 企业申请业务,本行收取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资信审查;2. 企业填写《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申请表》,并与本行签订保贴合同;3. 已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转让至本行,并签订转让协议;4. 经由本行审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后由本行保贴,将款项划转至企业账户;5. 企业存入保证金;6. 到期时,企业还款并领取原始汇票。

第十一条本行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行风险评估,设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第三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种票据行为均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

第五条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第六条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如实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并保证银行行内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一致。

基本规定第八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经承兑人承兑、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电子商业汇票,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应记载明确的出票日、到期日。

第十条背书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后,由持票人记载有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设定票据质押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前手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十一条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其开户行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管理,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汇票交易结算平台,提供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结算等功能。

2. 电子商业汇票: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生成的以特定形式表示的票据。

三、业务流程1. 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包括出票人信用等级、收款人信息、票面金额等。

(2) 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同时为其分配唯一识别码。

(3) 出票人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商业汇票,并加盖电子签章,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转让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通过系统选择转让对象,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

(2) 转让方在系统中生成转让通知,并通知受让方。

(3) 受让方确认转让通知,并进行相应的交易付款操作。

3. 兑付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票据到期前通过系统提前注销电子商业汇票。

(2) 收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后通过系统向银行发出兑付申请。

(3) 银行核实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进行付款。

四、业务管理要求1. 信息安全保障(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护票据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用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操作应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系统应定期备份票据信息,以应对数据丢失等意外情况。

2. 风险管理(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2) 用户在系统中的行为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或欺诈行为。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3. 客户服务(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2)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积极协调解决,确保用户权益。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0-16生效日期:-10-16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据,以数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经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它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它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讯设备发行、持有、转让、兑付的一种电子合同。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数据精准、传输高效、安全可靠、资金流程透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已经成为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能力。

2.受托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机构。

3.承兑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金融机构。

4.核心企业:应为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财务指标的优质企业。

5.投资人:应为年满18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电子商业汇票发行和申购1.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应遵循自愿原则,发行人应通过公开的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发行,并明确票面金额、到期日、利率、承兑银行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2.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申购,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自己的申购行为负责。

3.电子商业汇票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注册资本的50%,到期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80%。

4.投资人应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不得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三、电子商业汇票转让和贴现1.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转让和贴现,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应经过发行人同意,并按照电子商业汇票平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四、电子商业汇票兑付和风险控制1.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兑付,缺乏支付能力的发行人应当负责偿还本息。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电子汇票业务的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电子汇票的基本规定(一)电子汇票的种类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电子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三)电子汇票的票据号码由 30 位数字组成,具有唯一性。

(四)电子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一)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参与者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应按照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签发电子汇票。

(二)出票人在签发电子汇票前,应确保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账户状态正常,资金充足。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信息应包括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承兑人名称等。

五、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电子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

(二)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时,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承兑信息,包括承兑日期、承兑人名称、承兑人账号、承兑人开户行等。

(三)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后,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六、电子汇票的背书(一)背书人应在电子汇票背面记载背书事项,并将电子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

(二)背书事项应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

(三)背书应当连续,且背书人的签章应当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预留的签章一致。

七、电子汇票的保证(一)保证人应在电子汇票上记载保证事项,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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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在银行电子汇票系统上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共同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交易的安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参与者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承兑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承兑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

托收行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汇票款项并寄出托收单据的银行。

持票行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并按照其权利类型进行资金清算的银行。

保证人是指为该电子商业汇票提供担保的银行。

第六条参与者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合法、安全和合规。

第七条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的各类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完整信息、交易记录、清算信息等,确保其不被篡改、泄露或损坏。

第八条参与者应当对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汇票;(二)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三)审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资料;(四)签发电子商业汇票;(五)转让电子商业汇票;(六)提示付款、承兑或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票;(七)追索电子商业汇票;(八)贴现电子商业汇票;(九)电子商业汇票的查询、查复和下载等其他业务环节。

第十条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合法、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账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最近连续两个统计期内,信用评级达到规定标准;(四)符合银行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能力;(二)使用合法、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账户;(三)具有完整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四)符合银行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审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承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审核贴现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三)审核其他业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商业汇票的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格式规范;(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保证人等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三)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合规、连续;(四)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和追索期限等符合规定;(五)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符合规定;(六)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符合规定;(七)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符合规定。

2、承兑行应当根据承兑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承兑行应当根据承兑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承兑行应当对承兑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资格、电子商业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资信、与该笔交易相关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得仅以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金额、到期日等事项一致性确认作为审核依据。

承兑行应当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托收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授权。

承兑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相关约定向持票人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的资金,不得擅自解除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义务。

承兑行应当建立电子商业汇票特殊风险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重大疑难案件。

承兑行应当将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纳入表外核算,设置辅助账,记载该汇票的承兑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承兑行应当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和监督。

3、托收行应当根据托收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托收汇票的托收和资金回收的安全。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3、托收行应当根据托收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托收汇票的托收和资金回收的安全。

”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托收行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托收和资金回收的安全,托收行需要根据托收人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具体而言,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对托收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了解其偿付能力;对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其不是欺诈或虚假汇票;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托收人的保证人或担保方寻求支持和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银行可以有效地降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风险,确保托收和资金回收的安全。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的稳健运营,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4、持票行应当根据票据的承兑行或托收行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票据的提示付款和资金回收的安全。

对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让的票据,持票行在受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时,应当认真审核该请求是否符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规定。

如果存在异常情况,持票行应当立即与出票人和承兑行联系,查明原因,并暂时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转让的票据,持票行在受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时,应当要求持票人提供被转让票据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人、承兑行、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并进行审核。

如果发现该请求存在异常情况,持票行应当立即与出票人和承兑行联系,查明原因,并暂时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在任何情况下,持票行应当根据票据的承兑行或托收行的资信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票据的提示付款和资金回收的安全。

这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持票人提供信用证、担保、保证金等增信措施,或要求承兑行或托收行提供回购承诺等。

5、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

这一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证人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重要参与方。

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出票人通过电子终端向收款人开出电子汇票,收款人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进行承兑,保证人为该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因此,保证人的行为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保证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

具体来说,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承兑时对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承兑人出现违约行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为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一方面,保证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防止因保证人违约而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带来风险。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规定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确保保证责任的履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供有力保障。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定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支付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利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信息技术开展的,以电子化方式发出、无条件承诺兑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款项或者委托付款的电子信息处理业务。

第三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银行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操作规范第四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七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应当规范、安全、高效,不得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应当便于客户使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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