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可行性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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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可行性调研报告根据2007年1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现将我解读的村镇银行有关规定报告如下:
一、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关注主要条件有:
1、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2
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此外,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二、村镇银行可经营的主要业务:
基本涵盖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发放贷款及资本充足率的限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
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确保资本充
扣除项)/(风险加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本充足率=(资本-
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将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将被接管、撤销或破产。.
四、问题分析
1、放贷容易吸存难,村镇银行成立短,储户不敢把钱存进来,取得群众信任有个过程,造成村镇银行常常闹钱荒。
2、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抗风险能力弱,部分农民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差,导致逃、废、赖债现象存在,村镇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面临挑战。
3、不能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使村镇银行很难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效应。
4、根据规定,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至少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等等规定,实质上提高了外部人员进入村镇银行高管队伍的门槛,使民间资本出资人只能沦为大股东银行打工者,抑制了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热情。
2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