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由此可知,它的实质是: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其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基本:国家;两特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成立依据而不是成员,如红十字会是瑞士国内法成立的,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两不是:个人、法人国家法渊源:国际条约(成为且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非成文且约束所有国家)、一般法律原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家法院判决、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强制法规则,与任意法规则相对)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际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主权≠领土)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对”失败国家“采取的保护责任不得成为干涉国家主权的借口和依据)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除外)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不应受外国的统治或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
国际法的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主要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主要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3制定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实施方式不同。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的国际法编纂,编纂者多为学者个人或非官方的学术团体。
一种是官方的,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的编纂。
这种国际法的编纂是通过国际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其成果一般表现为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正式途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的编纂经历了一个从民间编纂到官方编纂的过程。
18世纪末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英国学者边沁,19世纪,开始了官方的编纂活动。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由国际法赋予,缺点: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否认制定国际法的国家的主权,实际上也是对国际法的基础的破坏。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处于国内法的下位。
缺点:从根本上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二元论,又称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效力范围。
基本知识国际法

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关系规范性合理要求的总和,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互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石。
对于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的运作规则,参与全球事务,保护国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由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组成,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领土、领海、外交、贸易、人权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国家主权和合作性。
普遍性指的是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对国家应享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合作性强调国际法的涵盖范围广泛,需要各国共同合作维护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三大主要来源。
国际习惯法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其中包括普通国际习惯法和特殊国际习惯法。
普通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接受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具有“长期、普遍、一致”的特点;特殊国际习惯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地区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它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而产生的有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条约的内容多种多样,可以涉及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人权等各个领域。
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
前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禁用武力、领土完整等;后者是指国际关系领域的通行原则,如善意、非干涉等。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在国际法领域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军事实力;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侵犯;3. 非干涉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4.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调解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不是使用武力手段;5. 诚实守信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遵守国际法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定各国之间关系以及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由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判例等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法可以扮演以下几个重要的角色:一、调解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纠纷也就时有发生。
国际法则能够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
无论是经济活动、环境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国际法均有规章制度来维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三、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国际法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成立的宗旨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同时扶持各国发展。
同时,国际法约束各国不得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解决国际纠纷,这就为各国之间的和平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规范国际行为国际法作为全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能够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防止错误和恶意行动发生。
例如,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要求它们遵守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执行公正和负责任的行为以避免严重后果,同时这也维护了全球法律秩序。
五、促进全球治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国际间互动日益频繁,全球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国际法可以建立适当的机制来协调国际间关系和行为。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国家主权与权益、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全球治理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框架。
国际法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内容、来源和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的定义和内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到领土、主权、国际合同、外交、国际责任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主权与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主权和对内外事务的管辖权。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合同与条约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合同和条约的签署、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
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合同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间的行为和责任。
外交与领事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和领事制度。
外交是国家间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流的重要手段,领事活动则是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国际责任与争端解决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为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长期形成和普遍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公平原则、善意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国际司法实践则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裁决,积累和完善了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法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共识和遵守。
如果国家不承认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的方式创立的4)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没有国内法强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1)、国际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一)物质因素,.(二)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辅助:一般法律原则(众多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国内法原则)公允及善良原则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民族自决: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自由(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等)7.国家主权组成的四个要素:固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统一政权、国家主权。
8.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具体意义9.国家主权豁免的具体表现:是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具体表现在1)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
2)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3)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10.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两者均属于受到国际法制约而能产生一定效果的国家行为两者都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做出的单方面行为区别:1)对国家承认的方式通常是已有国家给予新国家明确,无条件的法律承认,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2)国家承认是在国家成立,合并,分裂(母国不存在),分离(母国还在)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才可能发生政府承认11.对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12.外交保护的概念: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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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源不同;第三,效力不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 P 27(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国际法上的国家7、国际法上的国家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集合体。
国家必须具备的要素:(1)永久的人(2)确定的领土(3)政府(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8、典型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9、(案例)国家基本权利义务 P 371)、基本权利:(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物理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存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4)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时间的管理和支配权。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和外国财产。
属人管辖权,除了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外,还包括在本国注册登记的传播、飞机、航天器。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犯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要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的限制,未经该国同意,受害国不得进入该国逮捕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其他措施。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公认的普遍管辖对象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航空器劫持等2)、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10、国家豁免 P 401)概念:泛指一国在国外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
2)国家豁免的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一般包括国家元首、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3)范围: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豁免。
相对豁免:国家主权行为(亦称统治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国家从事民商事行为不享有豁免,从事非民商事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
)3)我国立场:未明确P 45在管辖上采取限制豁免,即规定国家的商业行为、涉及仲裁的事项等非主权是事项方面不享有豁免权;而在执行上采取了绝对豁免,即认为非经一国明示同意,不得对该国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强制执行。
11、国家的承认 P 451)、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2)、效果:(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P 50(2)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豁免权。
12、国家继承 P 531)、概念: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2)、条约继承规则: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
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非政治性,即处置条约一般应当继承。
3)、债务继承规则: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一般应予继承,而地方债务、涉及私人的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4)、中国政府的继承:(1)对条约的继承:中国政府对旧政府接受的国际条约承认的总原则是区别对待,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是否继承。
(2)对财产的继承:中国政府自成立之日,就有权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
(3)对债务的继承:原则是凡旧政府接受的外国侵略和奴役中国的债务,及旧政府为镇压中国人民革命或从事违反中国人利益的活动所举之债,中国政府一律不予继承。
国际法上个人13、国家法上的个人1)、中国出生国籍的赋予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2)、我国国籍法规定: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身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身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第13条前半部分: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0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3)、中国国籍法原则:平等原则不承认双国籍原则和避免国籍冲突原则(1)、防止、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2)、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原则(3)、国籍的加入、退出和审批需申请,获得批准原则。
14、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P 74外国人在广义上指一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狭义上仅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从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承受该国法律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又要服从本国(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即同时处于双重管辖之下。
其待遇如下:(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3)互惠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
(4)普遍优惠制(5)差别待遇(6)超国民待遇(后三点书上没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籍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15、外交保护 P 791)概念: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犯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