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上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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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新

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新

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新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1〕1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决策部署,打好城市建设战役,深化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健全完善安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高起点、高效能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确保城市面貌有较大改观和提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为基本手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升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泉州市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和拆除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大力推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泉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三、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负总责。

应确定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现场负责人,并对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进行总协调;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

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要求,约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罚条款及创建增加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12

GF—2022—0212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22-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份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商议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及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者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合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合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苏住建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15号)要求,各县级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覆盖全市范围,共随机抽取33个项目,每个县级市(区)3~4个项目。

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或成果文件格式的符合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受检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控制价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误差率较高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未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列项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全、不规范;(二)咨询成果文件中清单编制说明不规范,清单编制说明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一致;清单编制说明有部分内容描述不详;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不足;(三)定额套用不准确;组价的内容与清单项目特征不一致;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四)未按规定计取按质论价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化增加费、赶工措施费、苏安码增加费等;取费费率不准确;(五)受检资料不齐全;部分专业图纸不完整;报告书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来执行;三级流程复核制度有待完善。

三、检查结果通报(一)招标控制价绝对值误差率和综合误差率均未超1%且存在问题较少的较好项目:1.标段名称:城区背街小巷改造(海绵化)工程;建设单位:张家港市公用事业管理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江苏金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绝对值误差率0.02%,综合误差率-0.02%。

晋建价协字【2014】8号文

晋建价协字【2014】8号文
每人每日
注册造价师1000元,造价员500元
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附件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 号
咨询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收费基数(X)
划分标准(万元)
XW500
500<X<2000
2000<X<10000
10000<Xw5000C
X>50000
1
工程概算编制
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 定额,编制工程概算。
建安工程费用
2.5%。
2%
1.8%
1.6%
1.3%
建安工程费用
3.5%
3%
2.5%
2%1.5%5源自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发承包合 同,进行工程量 价调整,确定工 程结算金额。
基本收费
建安工程费用
3.5%
3%
2.5%
2%
1.5%
效益收费
核减核增额绝 对值之和
4%—6%
6
全过程造价咨询
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 造价管理、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建安工程费用


12%
10%
8%
7
竣工决算编制
依据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和财务资料编制 竣工决算
建安工程费用
1.5%
1.2%o
1.0%
0.8%
0.6%
8
工程造价纠纷鉴

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 引起的经济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9页 共14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第12页 共14页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4月17日前言(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前言(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前言(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前言(四)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高其琳陈静丁众鲍伟忠王浩金铁英赵署平恽其鋆朱坚吴晓宏杨薇郝文伟主要审查人:谢洪学马桂芝刘智陈光云于业伟陈曼文唐世海李海泉吕发钦目录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 3.2 工作组织和责任 3.3 质量管理 3.4 档案管理 4.投资估算编制 4.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4.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4.3 质量评定标准 5.设计概算编制 5.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5.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5.3 质量评定标准 6.施工图预算编制 6.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6.3 质量评定标准 7.工程量清单编制 7.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7.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7.3 质量评定标准 8.招标控制价编制 8.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8.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8.3 质量评定标准 9.竣工结算审查9.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9.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9.3 质量评定标准 10.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1 一般规定 10.2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0.3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0.4 质量评定标准 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11.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3 质量评定标准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条目条文内容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泉建综〔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综〔2022〕17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整治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促进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4日2022年泉州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整治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促进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住建行业服务提质工程实施方案》(泉建法﹝2021﹞23号)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全市住建行业“点题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着重从信访投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摸排梳理一批住建行业7类市场主体和7类中介机构存在的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深入开展“点题整治”,至2022年底每个行业重点解决1-2个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促进住建行业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提升。

二、整治重点(一)七类市场主体:1.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主要整治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突出问题。

责任科室:勘察设计与科技科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主要整治绿色建筑设计不满足相关规定,无障碍设计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突出问题。

责任科室:勘察设计与科技科3.建筑施工企业:(1)建筑市场方面:主要整治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施工单位转包、挂靠,专业承包违法分包,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

2022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

2022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

2022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根据XX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XXX市20XX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的回复》,现发布我市20XX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

该指导价可与现行XX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一、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一类单价调整为97.0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调整为83.0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调整为65.00元/工日。

二、本次指导价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20XX年7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通知调整。

三、总价措施费及机械台班中人工单价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只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税金,不参与取费。

五、清工、借工,按当地劳务市场价格确定。

XXX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0XX年三月三日。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不得约定钢筋配筋率上限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不得约定钢筋配筋率上限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约定钢筋配筋率上限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今年7月,住建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9月13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遵守设计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其他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闽建价协〔2020〕34号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2021版)

闽建价协〔2020〕34号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2021版)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
注: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分别按照不同专业计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详见附表。

若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计费基数均包含甲供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

4.概算金额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建设用地费)、预备费和专项费用。

5.凡需要对钢筋工程量精细计算或审核的,其费用另行计算。

6.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仅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收费标准的60%计算;仅编制或审核单价(造价)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算。

7.编制或审核模拟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因委托人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受托人工作量增加的,增加相应费用。

8.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发生核对情形的,按照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的费用计算。

9.采用过程结算的咨询费用,按工程结算相应费用乘1.05系数计算。

10.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包括基本费和驻场人员增加费。

11.施工进度款编制或审核的费用不包括施工图预算工作内容,需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增加相应费用。

12.单独委托对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询价的,另行计算费用。

13.仅对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等费用进行审核的,其咨询费按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标准的50%计算。

14.咨询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15.本收费标准不含BIM 建模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附表:
专业工程系数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筑〔2022〕8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筑〔2022〕8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筑〔2022〕8号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企业用工以及节后复工复产需要,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一季度“开门红”工作的通知》(闽建办〔2022〕1号)和省造价总站《关于落实“开门红”、保障春节期间不停工项目合理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价〔2022〕2号)文件要求,我局上调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1月31日至2月28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在现行指数1.1701的基础上调15%,调整为1.3456。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2005版消耗量定额)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

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

三、工程参建各方请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31日起执行,2022年3月1日终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28日——结束——。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8.29
•【字号】泉建筑〔2022〕53号
•【施行日期】202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名单的通知
泉建筑〔2022〕5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检查制度,完善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经专家自愿申报、企业推荐报送,我局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了资格审查、公示,现将泉州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库名单(共12人)予以公布,相关入库专家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泉州市级行政执法检查(招标代理)行业专家人员库名单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泉建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水泥、钢材、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工程建设各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造价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防控。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资金筹措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的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及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17号)的规定,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主要材料价格。

二、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对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

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大材料市场价格、机械租赁费监测力度,及时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泉建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泉建筑〔2022〕42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破解工程款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请自行到省住建厅网站下载),原则上2022年8月以来招标的、且工期超过一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逾期责任等条款。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如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四、自发文之日起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

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5日)内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质保金后全额支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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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上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泉建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2年上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泉建筑〔2022〕43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造价站,各造价咨询企业: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泉建法〔2019〕16号)、《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定》(泉建综〔2019〕196号)的精神,我局组织2022年上半年全市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予以公布。

一、检查情况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度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专项检查的通知》(泉建筑〔2022〕12号)的工作安排,市造价站对在泉执业的209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批进行检查,抽查自2021年7月1日(以出成果文件时间为准)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第一季度抽查了36份、第二季度抽查了22份。

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抽取我市造价咨询专家,对照省造价总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闽建价〔2015〕21号)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并逐一列出存在问题,受检单位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市造价站相关业务人员对照闽建价〔2015〕21号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复核、量化评分。

大多数受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查表。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4家企业无符合检查条件的可检项目;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1家企业在受检时间段无承接业务并提出书面申报;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天成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泉工程咨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海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受检时间段提交在泉不执业声明。

大多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和我省现行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内容基本完整,措施项目确定合理,价格取定及定额套用基本正确,成果文件质量总体有较大提升,得分60分及以上的咨询企业共46家,80分及以上17家(见附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咨询企业质量管控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对计价依据、规则没有全面掌握,影响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

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一)资料报送方面漳州中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睿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筑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牧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奕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彦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南方(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等14家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经函告报送。

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圣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诚和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桥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未报送自查表。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岗履职方面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润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至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睿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众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市广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春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永发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博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封面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签字,已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程计价方面1.工程量清单编制部分:①不按计价规范进行项目划分,清单该分列不分列的,不该分列却分列的。

如电力工程,项目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应并入电缆清单;楼梯模板中的不同跑式的楼梯模板应单列清单项目。

②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全或错误的,应由投标人自行选择的施工方法描述在项目特征中的。

如砖墙砌筑高度未描述;对于图纸未明确的做法或材质、规格,对套用定额有影响的,编制预算时是如何考虑的未在项目特征或编制说明中说明;防水卷材、防水涂膜厚度、遍数未描述;砌筑工程中砌块墙、实心砖墙项目特征未描述砖规格;石材楼地面项目特征未描述石材规格。

③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编码等不符合计价规范的。

如补充项目清单编码不符合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为两个的未选择一个。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错项的。

如混凝土面层随捣随抹,清单未套用水泥砂浆楼地面;市政工程接地装置,在市政有适用清单前提下采用安装清单,属于清单错项;DN80阀门的法兰或法兰短管漏项;装配式工程中漏计叠合楼板的后浇混凝土板清单项目;围墙属室外工程,套市政工程清单有误,应套房屋建筑清单。

2.取费部分: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计算不符合规定的。

如部分项目桩基工程,门卫、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错误。

②企业管理费、利润、按费率计算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甲供材料费等费用存在遗漏或计价程序、取费基数、费率出现错误的。

如个别项目的企业管理费未按闽建筑〔2021〕6号取费。

3.主要分部与措施项目造价部分:①套用定额出现错、漏、重,定额换算不完整不准确,定额工程量差错的。

如外脚手架及垂直封闭安全网特征描述密目安全网(阻燃),定额漏套;铝合金隐框窗;室外总体工程中柱模板、墙模板定额未乘系数换算;保温隔热墙面为外墙内保温,未进行定额换算;铝合金窗为断桥隔热型材,定额未进行换算;块料墙面有套面砖勾缝的块料墙面定额未进行换算;非泵送砼调整费工程量错误(未考虑砼消耗量);预制构件未考虑场内运输;其他专业工程遇定额缺项需执行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铺地章节定额的,定额人工费未乘系数;石材楼地面,板材超厚未换算。

②措施项目不齐全,采用的施工方案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的。

如根据闽建建〔2017〕30号文,檐口高度超过24m或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履带式推土机未计算进出场费;外脚手架漏计安全网项目。

③超高施工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地下室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降效等计算不完整或计算错误的。

如地下室排水费用应区分层数以地下室全面积计算,而不应该单独罗列一、二层面积。

④材料价格无出处(信息价或询价记录),或相同材料价格不一致却未作说明的。

如采用信息价进行换算的无换算过程;材料询价记录未上传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相同材料价格不一致却未作说明;询价表中在几种材料询价价格中未明确取定价格。

4.编制说明方面:①部分成果文件编制说明未按《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2017版)(闽建价〔2017〕39号)要求编制。

如取费标准未描述防尘措施费;合同工期未说明;补充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未按要求填写完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未描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压路机进出场;编制说明中弃方运距未说明;编制说明格式中项目未涉及的条款应在横线上填写“无”或画斜杠线。

②编制说明与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不符。

如施工围挡,编制说明描述为无,而控制价中有计算 2.5m 高的彩钢板施工围挡费用;编制说明描述专业类别:市政工程(实行非标准化管理),与控制价按市政工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不相符。

三、处理意见(一)表扬加分:依据《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细则》,对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富诚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受检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较好的前8名编制单位给予表扬,计入2022年上半年的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加分。

(二)差异化管理:①对成果文件质量差的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桃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成果文件质量差的后三名编制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②对漳州中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睿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筑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牧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奕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彦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南方(福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不配合检查的13家公司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③对不接受、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的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圣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城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诚和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桥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约谈企业法人,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自查整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受检企业,务必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编审人员逐一进行对照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于2022年8月12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市造价站。

同时要举一反三,各咨询企业今后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要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切实提高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加强行业监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两级造价咨询管理机构,要对实施差异化管理的企业以及受到投诉举报社会信誉较差的企业,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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