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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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院(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教人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
(一)外语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二)计算机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称“模块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二、免试范围
(一)外语考试
1.年满45周岁者(以档案核定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2.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者;
3.取得博士学位评聘高级、硕士学位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出国进修(含留学)一年及其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6.业绩突出,达到本系列(或专业)破格申报条件者;
7.组织选派援外医疗人员、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计算机考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根据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调整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承担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的具体实施,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评价标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组织评审以及相关评审服务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推荐和聘任,不再承担技工院校系列各级别评委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及专业管理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有关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评委会分别组建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时采用随机抽取专家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人社部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经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统计,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共有58项职业资格。

58项职业资格具体是哪些?剩下的职业资质中哪些含金量最高?职称考试有哪些新动态?今天我们进行了全面整理,供大家参考!一、工程建设行业取消的职业资格1、第一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2016年国务院分5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项。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实施部门:水利部)2、第二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3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国职业经理人(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实施部门:水利部)3、第三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6项。

2023年度北京职称考试安排表

2023年度北京职称考试安排表

2023年度北京职称考试安排表如下: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5月27日、28日3月1日北京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5月5月6日前北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6月中下旬4月中旬开始接受申报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评价6月中下旬4月开始接受申报北京市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7月29日3月1日-3月31日北京市全国营销师三级考试7月28日3月1日-3月31日以下是详细说明:1.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这是一项计算机能力测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本次考试在北京地区举行,考试时间为5月27日和28日,报名时间为3月1日。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级别和科目进行报名。

2. 北京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项高级经济师评聘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人才。

本次答辩的时间为5月份,申报人员需要在5月6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3. 北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这也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项高级会计师评聘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会计人才。

本次答辩的时间为6月中下旬,申报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会计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4. 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评价: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组织的一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社会工作人才。

本次评价的时间为6月中下旬,申报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社会工作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条件。

5. 北京市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这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师水平评价考试,本次考试在北京地区举行,考试时间为7月29日,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在海淀园、亦庄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广到中关村“一区十六园”。

为做好相关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重新调整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

您了解吗: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晋升要求解析

您了解吗: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晋升要求解析

您了解吗:北京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晋升要求解析各位临床医务工作者在准备晋升副高职称或者正高职称的时候,应该花一点点时间耐心的了解一下本文的有关条件。

我想很多时候能够事半功倍,同时我也会把自己这几年的晋升经验写下来,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作用,希望能起到少走弯路的效果。

作为北京市的医生,高级职称评审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且不说能与卫生局卫生部有直接挂钩关系的,即便是没有关系的,北京乃藏龙卧虎之地,所以总结一句话,一定要自己的硬性条件过的去,拿的出才能使晋升之路走的更顺!以下是北京的晋升卫生高级职称的要求和我的一些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一、关于北京市高级职称的各项要求规定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将2012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根据人保部和卫生部有关职称文件精神,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任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 download);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bjpta )。

全国计算机office2010操作练习题

全国计算机office2010操作练习题

全国计算机office2010操作练习题第2套全国计算机一级MS_OFFICE2010操作题精华版第3套第4套Win7操作题1、在Windows中完成下列操作:在D:盘上创建MAY 文件夹在D:\ MAY文件夹下创建JSKM.bmp文件,设置为存档属性。

在D:\ MAY文件夹下创建Text\Text1文件夹。

将D:\ MAY文件夹下的JSKM.bmp文件拷贝到D:\Mydir 文件夹下的Text文件夹下。

将D:\ MAY文件夹下的夹Text文件删除。

将D:\ MAY文件夹移到E盘根目录中。

2、在Windows中完成下列操作:在D:\ MAY文件夹下创建CONFIG文件夹,并将其设置为只读属性。

在D:\ MAY文件夹下的CONFIG文件夹下创建目录LAN,将CONFIG更名为CONFIG1。

将LAN文件夹移动到D:\ MAY文件夹下。

在LAN下创建TIME文件夹,在TIME中新建文件YES.txt,并将其拷贝到D:\ MAY文件夹下。

将TIME文件夹下的YES.TXT文件删除。

3、文件操作在D:\DIR文件夹下创建FIG文件夹,并将其设置为只读属性。

在D:\DIR文件夹下的FIG文件夹下创建目录LAN,将FIG更名为FIG1。

将LAN文件夹移动到D:\DIR文件夹下。

在LAN下创建TIME文件夹,在TIME中新建文件YES.txt,并将其拷贝到D:\ DIR文件夹下。

将TIME文件夹下的YES.TXT文件删除。

文件查找1)查找D盘或计算机系统所有盘中扩展名为“.DocX”的所有文件。

2)查找上个星期建立的所有文件。

4、在Windows中完成下列操作:考生文件夹中创建一个Campage文件夹,Campage文件夹下新建Island文件夹;考生文件夹中创建一个Main文件夹,Main下创建Ser.txt文件,将Main下的文件Ser.txt复制到Island文件夹;考生文件夹中创建Bott文件夹,Bott下创建XY文件夹,XY文件夹中创建Comp.docx,将Bott文件夹中的XY文件夹改名为TOY;将XY下的文件Comp.doxc属性设为隐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要加强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严密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
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职称外语等级(2012)

职称外语等级(2012)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京人考发[2011]48号关于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66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69号)、《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日期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9号)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北京市医古文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设置及报考有关政策要求(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六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三个级别。

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其它语种不分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专业系列和职务级别,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1)的规定报考相应的级别。

(三)医古文考试分为A、B、C、D四个级别。

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A级水平考试,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B级水平考试;197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C级水平考试,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D级水平考试。

(四)本市市属单位中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的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医药系统中从事中药药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或以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替代)。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一)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7日上午9:00-11:0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京人社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4号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虚拟现实领域从事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包括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三个专业技术方向。

1.软硬件研发:从事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及扩展现实相关的软硬件工具研发、系统开发、二维/三维建模、算法研究和软件引擎创建,以及相应设备配套集成等工作。

北京市全面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北京电子职称证书获取及查验渠道公布

北京市全面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北京电子职称证书获取及查验渠道公布

【导语】⽆忧考从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全⾯推⾏电⼦职称证书,电⼦职称证书获取及查验渠道公布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对《关于启⽤北京市电⼦职称证书的通知》的解读 ⼀、背景依据 为⼤⼒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开放综合⽰范区和中国(北京)⾃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深化本市职称制度改⾰和“放管服”改⾰,优化营商环境,丰富“互联+⼈社”应⽤场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启⽤电⼦职称证书。

⼆、⽬标任务 本着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减少纸质证书领取、补办等现场业务,申报⼈可随时登陆互联,获取打印电⼦证书;⽤⼈单位可直接上查询个⼈证书真伪,进⾏信息⽐对,为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三、主要内容 (⼀)电⼦证书的适⽤范围 ⾃2020年度起,由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统⼀改版为《北京市职称证书》,并启⽤电⼦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电⼦证书的载体和信息 电⼦证书包括《北京市职称证书》和《北京市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采⽤以加盖“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章”电⼦印章的PDF格式⽂件为载体;页⾯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出⽣年⽉、专业、级别、资格名称、申报单位、证书编号、取得时间和验证⼆维码等。

电⼦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表明持证⼈员具备相应职称资格,可应⽤在本市职称评价、资格考试、注册登记、⼈事管理等业务⼯作中。

同步发放的《北京市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将替代原纸质职称申报表,⽤于⼈事档案存档⼯作,不再发放纸质申报表。

(三)电⼦证书获取及查验渠道 ⾃2021年2⽉起,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官⽅站开通电⼦证书获取和查询服务。

个⼈在站选择“专业技术⼈员资格证书”栏⽬,注册登录后可下载并打印本⼈电⼦证书。

⽤⼈单位可通过扫描电⼦证书的⼆维码或登录站,选择“专业技术⼈员资格证书查询”栏⽬,输⼊证书信息并通过⼿机号码验证后可进⾏查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0
【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8页(P37-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1]3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1]14号)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2〕4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扩大范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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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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