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机关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行政机关食堂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食堂员工和就餐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食堂的管理工作,包括食堂员工和就餐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卫生。
第四条行政机关食堂食品应当符合营养合理、丰富多样的要求,合理搭配,保证会议餐、加班餐和员工餐的品种和品质。
第五条行政机关食堂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检、信息登记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配备足够的食堂工作人员,确保食品安全,维护食堂环境卫生。
第七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健康饮食宣传教育制度,引导员工和就餐人员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第八条行政机关食堂要严格执行用餐流程,避免食品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堂管理人员
第九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堂管理人员,具备相关食品卫生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食堂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保障食堂食品卫生。
第十一条食堂管理人员要遵守食品加工卫生规范,勤洗手、戴好工作帽、口罩等,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和烹饪的规程,保证食品质量。
第十三条食堂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食品原料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食堂应当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食品原料供应商,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采购人员要定期检查食品原料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采购人员要定期检查食品原料的保质期和存储条件,避免过期食品流入食堂。
第十七条食品采购人员要与食品原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信息登记制度,做好食品原料的进销存管理。
第十九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定期公布食品原料的进货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食品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食堂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食品储存人员要熟悉食品储存和保鲜方法,避免食品变质和污染。
第二十二条食品储存人员要及时清理食品储存间、冷藏间和冷冻库,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三条食堂应当定期清点食品库存,及时处理过期、变质食品,避免流入食品供应环节。
第二十四条食材标注要合理清晰,食品储存要按照原则先进先出,防止食品变质。
第五章食品加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应当清楚规范的食品加工流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严格按照食谱和工序操作,做到一人一岗。
第二十七条食品加工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避免因为患有传染病而影响食品卫生。
第二十八条食堂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设备和烹饪用具,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食品加工人员要遵守食品加工卫生规范,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穿岗位服装、戴工作帽等。
第六章餐饮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食堂应当按照饮食营养学原则,合理搭配膳食,保证员工和就餐人员的健康。
第三十一条食堂应当定期检查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新鲜、烹饪适度,食品质量卫生可靠。
第三十二条食堂应当定期接受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就餐人员满意度。
第三十三条食堂应当建立用餐登记制度,确保员工和就餐人员的用餐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章食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食堂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保持食堂环境清洁卫生。
第三十五条食堂应当定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保持食堂用具、桌椅地板等物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食堂应当定期清洁食堂用具、餐具、桌椅等,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三十七条食堂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卫生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卫生培训,提高清洁卫生水平。
第八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建立定期抽检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食品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食品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十一条食品监督检查人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食品安全问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章处罚制度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食堂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食堂管理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根据食堂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就餐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禁止进入食堂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由主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食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和细化管理制度,保持食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十八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