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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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1.总则
1.1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中国船级社的规范要求以及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了船舶救生设备。
1.2本须知规定了“新鉴真”轮救生设备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对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确保救生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立即可用状态。
2.职责
2.1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救生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
2.2三副、三管轮为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责任人,对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分别记入《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和《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全部的检查记录责任人应签名。
2.3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对船舶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进行指导、检查并签名。
2.4公司安技部应对救生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试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及《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签名。
3.维护保养计划
3.1三副、三管轮分别负责制订船舶救生设备的年度维护保养、试验
和检查计划,并报大副、轮机长列入“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
3.2三副、三管轮制定的船舶救生设备年度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计划应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中国船级社、主管机关的要求。
3.3船舶救生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依据所制定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
任何检查、保养和修理应按照救生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检查、试验与保养方法进行。
3.4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计划实施时能确保救生设备的可靠性。
3.5维护保养计划应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示予以表达。
3.6救生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润滑点示意图,并标明所用的润滑剂。
2)可替换部件一览表。
3)备件来源一览表等。
3.7救生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所涉及项目应包括下列设备和设施:
1)救生艇(包括兼救助艇)及其属具。
2)快速救助艇及其属具。
3)救生艇降落设备。
4)救助艇降落与登乘设备。
5)气胀式救生漂浮平台。
6)气胀式垂直救生滑道。
7)救生筏。
8)救生筏存放及降落设备。
9)静水压力释放器。
10)救生圈。
11)救生圈自亮灯。
12)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13)救生圈可浮救生索。
14)救生衣。
15)救生衣衣灯。
16)防水保温救生服。
17)保温用具——浸水保温服
18)逆向反光材料。
19)视觉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20)抛绳设备。
21)通用紧急报警设备。
22)公共广播。
23)双向无线电话。
24)对空双向无线电话。
25)雷达应答器。
26)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4.船舶救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要求
对船舶救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救生艇及其降落设备制造厂提供的维护保养检查试验说明书——船舶完工图纸资料“MH11、MH12、
MH13、MH14”等进行。
4.1每周检查和试验:
4.1.1试验通用报警设备。
4.1.2艇机进行一次正、倒车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4.1.3对救生(助)艇、筏和快速救助艇降落设备进行目视检查,包括吊钩、吊钩连接部位、承载释放装置是否完全复位。
4.1.4每周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及《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
4.2每月检查及试验:
4.2.1特别警告:释放装置的调整和维护保养是保证救生艇安全操作和艇上人员安全关键性操作,在吊钩负重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释放装置的维护和调试。
4.2.2救生(助)艇、快速救助艇及其属具:
1)艇的结构状况(包括固定和释放设备);
2)电力供给系统;
3)排水系统;
4)操纵系统;
5)艇机和推进系统。
4.2.3救生(助)艇、快速救助艇释放装置:
1)释放装置活动部件;
2)用于控制和释放的钢丝绳;
3)钩子的固定。
4.2.4吊艇架:吊艇钢丝、滑车、和活动部件的润滑;限位开关性能;艇架结构。
4.2.5绞车:检查刹车装置、遥控系统、电力供给系统。
4.2.6所有救生艇包括快速救助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出,证实设备正常可操作。
4.2.7救生筏及筏架
(水密拉链拉开存放;拉链损坏、4.2.8防水保温救生服/浸水保温服。
服装破损由生产厂及认可厂家维修,或报废)。
4.2.9试验供集合和弃船用的应急照明。
4.2.10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
4.2.11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快速救助艇每月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操纵。
4.2.12上述检查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或《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
4.3三个月检查和试验:
4.3.1每艘救生艇(含救生艇兼救助艇)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操纵(可结合演习进行)。
4.3.2快速救助艇应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在任何情况下,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4.3.3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
4.4年度检查:
4.4.1气涨式救生筏、救生漂浮平台、气胀式垂直救生滑道间隔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由船级社认可的救生筏检修站进行检修。
并出具证书。
4.4.2静水压力释放器间隔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由船检认可的救生筏检修站进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4.4.3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在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和操作试验,认可的检修机构出具证明。
4.4.4救生艇降落设备在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并以最大的降落速度对绞车制动器进行空载动态试验。
认可的检修结构出具检修证明。
4.4.5卫星应急示位标(EPIRB)在《客船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进行测试。
4.5三年检查
救生服服装接缝以及密闭性能进行检验
4.6五年检查:
4.6.1救生艇吊艇索应予换新。
4.6.2救生(助)艇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绞车制动器进行动力试验,试验载荷为绞车最大工作负荷1.1倍并出具试验证明。
4.6.3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进行检修和操作试验,试验负荷为救生艇满载乘员和设备的总质量1.1倍并出具试验证明。
4.6.4救生筏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
5.记录
5.1在航海日志上每周、每月记录的内容应客观实际,体现每周、每月检查符合公约的要求。
5.2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的检查结果应记入《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或《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
5.3《消防救生设备检查试验保养记录本》由三副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1年。
5.4《船舶应急设备试验、检查、修理记录簿》由轮机长负责保存,用完后保存1年。
5.5轮机长、大副应定期对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复查,并在救生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签名。
6.相关文件-本船救生设备施放操作说明
6.1《训练手册》
6.2《船舶训练手册补编》
6.3《船员职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