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易修改word版 (1页)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通知
(粤发改规〔201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要求,自2017年9月30日起停止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为适应由事前监管向以收费情况报送、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等事中事后收费监管为主的转变,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等
文件精神,现就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
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1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
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统一境内外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币种的通知-粤费[2002]9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统一境内外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币种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
统一境内外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币种的通知
(粤费[2002]9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高速公路公司:
为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路桥收费站(含高速公路收费站)一律按人民币标价收取车辆通行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批准对境外车辆收取外币的各有关高速公路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改为按人民币标价收费。
二、境内外车辆一律按境内车现行通行费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
三、请各有关单位立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并到省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映。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粤通卡用户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21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粤通卡用户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粤通卡用户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粤价〔2010〕215号)
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粤通卡用户车辆通行费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行驶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并使用粤通卡成功缴纳通行费的车辆,享受当次应交车辆通行费2%的优惠,优惠金额在后台结算时予以返还,试行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二、请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做好车辆通行费优惠的数据后台调整工作,并做好车辆通行费优惠的宣传解释工作,请各高速公路路段管理公司积极配合。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规定)在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和长期在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
临时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在次票收费站按次缴纳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范围、标准及期限)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四条(管理主体)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受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
市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征收方式)通行费由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年票缴费场所和次票收费站进行征收,也可以由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站代行征收。
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方便车辆所有人缴纳通行费。
第七条(缴费方式)本市车辆所有人每年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车辆报废、迁出或者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到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在制定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8年内完成审议工作。
牵头起草部门在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法制办协商一致后,向该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明年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明年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记者昨日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次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公路次票。
据了解,按照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次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公路次票。
在全省试行年票制的18个地市中,截至11月,已有广州、河源、潮州、珠海、梅州、揭阳、汕头、佛山等8个地市上报了取消年票制工作方案,其中有6个地市的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
年票制取消后,河源将取消新灯线河源城区段等6个项目收费,取消委托惠河高速埔前收费站等29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取消收费的公路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正常公路管养范围。
至此,在我市范围内,全部公路都不再向河源籍车辆收取年票以及非河源籍车辆次票费用。
据悉,机动车辆路桥隧道通行费年票,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当地部分收费路桥、收费站在按次征收通行费(次票)的基础上,发行的一种包年票。
购买年票后,过往收费路桥时,不需再支付通行费(次票)。
我市自2008年4月开始试行车辆年票制,对河源籍车辆收取通行费年票,对非河源籍车辆委托境内高速公路出口单向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9个年票收费点、1个次票收费站(G105连平上坪)和29个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继续实行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继续实行城区道路桥梁车辆
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1.03
•【字号】粤价[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继续实行
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3]1号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报告》(穗价[2002]177号)悉。
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建设0721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区(不含番禺、花都)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待国家有正式批复时,再另行研究。
二、对纳入年票制范围已完工未决算的工程,应督促有关部门尽快限期办理决算手续,并及时进行审计,尽早确定还贷基数,核定收费年限。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年票制的收支、还贷、车流量情况以及年票制管理费使用情况等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附件: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穗府规〔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穗府规〔2018〕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33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各区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33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2018-2019】广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精选word文档 (1页)
【2018-2019】广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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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自201X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公路次票,包括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新光快速路等广州市所有年票项目也不再设站收费。
据介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州市引进外资及以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方式建设了一批路桥隧道。
年票制的实施,既融资建设了一批道路桥梁项目,又通过减少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平衡城区交通流量,为广州市城市交通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和交通建设的发展,年票制“捆绑收费”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鉴于社会各界对年票制合理性的质疑,在广东省统一要求下,广州市宣布,年票制完成使命,将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年票制项目都不再设站收费,车主可全部免费通行。
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几个法律问题
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几个法律问题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送审稿)》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旷小明律师缘起据新闻报道,在广东省21个地市中,除深圳、汕尾、阳江三市外,其他18个市均已实施了车辆通行费年票制①(以下简称“年票”)。
20__年8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年票制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该送审稿的公布,在广东省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进一步引发了各地私家车主对年票制合法性的质疑。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至20__年9月8日上午,已有983名您在其征求意见系统中留言,几乎清一色的都是反对实施年票制的声音。
一部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出台,为何招致如此多的质疑?笔者试从分析^p 年票制的几个法律问题入手,对《年票制管理办法》进行简要的评析。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也有实施年票制②,限于资料收集等因素,笔者未曾对上述省、市实施的年票制予以研究,本文分析^p 资料及观点的形成均基于目前有效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以,本文相关的观点未必能适用于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实施的年票制。
实施年票的法律依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针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地方政府、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开始允许设立收费公路,那个时代,“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开始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其第五十九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三种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类型,包含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是目前我国规范公路收费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
1月1日起广州年票制正式取消
1月1日起广州年票制正式取消2017年1月1日起广州年票制正式取消导语:广州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公路次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明年1月1日起广州年票制正式取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据介绍,2001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撤销了鹤洞大桥、海印大桥、珠江隧道等8个收费站,取消建成通车的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拟建设收费站收取次票的方案,对本地籍车辆收取年票通行费,对进入广州市区的`外地车辆则收取次票通行费。
其后几年,又陆续将大观路、琶洲大桥、东南西环高速公路等项目纳入年票制。
2008年10月1日,广、佛两市实现年票互认;2010年3月31日,广佛肇三市实现年票互认;2012年12月31日24时起珠三角9市年票互认,年票制通行范围越来越大,车主出行也越来越方便。
年票制的实施,既融资建设了一批道路桥梁项目,又通过减少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平衡城区交通流量,为广州市城市交通作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随着城市经济和交通建设的发展,年票制完成使命,将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年票制项目都不再设站收费,车主可全部免费通行。
据悉,2016年及以前年度欠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仍需及时补缴,欠缴车主应尽快前往广州市年票征收业务厅(点)办理补缴手续。
欠缴年票费的车主应尽早前往市内各年票点缴纳。
车主可持银联卡或支票,于对应工作时间在市各大年票征收网点补缴年票。
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邮政、好易自助终端机或网站将不再办理广州市年票通行费代缴业务。
车辆年票查询缴费情况可登录广州市交委网站xxx或致电96900-7 。
东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东莞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东莞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 最新通知,⾃2017年1⽉1⽇起,东莞市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和次票。
东莞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 据了解到:从2017年1⽉1⽇零时起,⼴东18个地市取消试⾏车辆通⾏费年票制,不得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东省交通运输厅12⽉26⽇下发最新⽂件,从2107年1⽉1⽇起,⼴州、珠海、汕头、佛⼭、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等18个地市将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取消内容包括“车辆通⾏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 车主们最关⼼的⼏个问题! ⽋费的要不要追缴? ⽋缴的车主们可别开⼼太早,“虽然取消年票制,但之前⽋款仍需追缴。
” 车主:今年7⽉购买的年票,年票有效期是截⽌明年7⽉吗?取消后剩下的⽉份怎么办? 回答: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表⽰,“购买通⾏费年票乃当年有效,即2016年7⽉购⼊后,年票的`有效时间截⽌为2016年12⽉31⽇。
所以2017年1⽉1⽇取消年票制对已购⼊年票的车主并⽆影响。
” 不缴有什么影响? 车主:我两年没买年票,明年1⽉1⽇取消后是不是不⽤买了? 回答:省政府明确从2017年1⽉1⽇起取消年票制,但并未免除⽋缴款项。
对2016年及以前⽋缴通⾏费年票的车辆,将继续依法追缴,⽋缴车主的⽋费信息将形成不良记录,纳⼊交通出⾏信⽤记录。
年票取消车主省多少? ⼀年⼀辆私家车可省800元 2015年后,东莞调整了年票收费标准,20座(含20座)以下⾮营运客车,每年800元的标准征收。
2017年不⽤购买年票,东莞⼀辆私家车的车主可以省下800元。
【东莞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相关⽂章:08-2612-0703-19 08-03 08-29 08-24 03-12 03-17 03-19 08-15。
广东省2020年关于取消年票制的公函_公函_
广东省2020年关于取消年票制的公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的函(粤交明电[20xx]84号)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吕、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政府,顺德区政府,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为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省级政府决定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目前,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各地市年票制试行期限即将届满,为确保取消年票制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省级政府20xx00059号签报中关于“自20xx年1月1日起,全省试行年票制的18个地市全部取消试行,届时省级政府不再续批”的精神,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各地市一律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得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请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在20xx年1月1日当天对各年票征收点、次票收费站取消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期停止收费。
请省联合电服公司负责落实各有关高速公路取消代收次票相关事宜,确保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省内任何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再代收普通公路次票通行费、不产生次票流水。
二、取消年票制后,除符合条件可保留继续收费的次票收费站外,其余次票收费站均应按照例欠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期限予以拆除,及时恢复路面交通。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监管,督导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按期落实。
符合条件可保留继续收费的收费站点,其收费标准仍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如不能在年票制试行期限届满前获批收费标准,则自20xx 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该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待收费标准获批后再重启收费工作。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并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做好解释宣传,确保平稳过渡。
三、各地市应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各项工作,并对可能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及早进行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及早拟定各类应对化解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环保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5号)、《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01号)规定精神,我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规定,省定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机动车辆检验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分别改为国家规定的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驾驶证年检费项目,收费标准均不变。
二、保留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用拖拉机年检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证费6项。
三、取消口岸车辆通行证费、养路费免费证费、补(换)发铝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4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此4项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或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S81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规字〔2018〕3号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S81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
正文:
----------------------------------------------------------------------------------------------------------------------------------------------------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S81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
穗公规字〔2018〕3号
为缓解市区道路和S81广州环城高速公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结合高速路网的变化,将S81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部分过境货车分流到外围高速道路行驶,请受限货车提前绕道通行。
现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至22时,禁止15吨以上货车(指核定载质量、牵引质量为15吨及15吨以上的货车、牵引车)通行S81广州环城高速(含北环高速公路和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但不含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仑头互通立交至土华互通立交路段)。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限制货车通行环城高速公路的通告》(穗公〔2014〕2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
——结束——。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251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25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审计局、财政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公路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工作部署,现就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
经省政府同意,取消《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运输、价格、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的收费站综合年审。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统一报表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年度数据质量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粤交费〔2013〕1697号)等要求做好收费公路统计数据填报,年度收费公路统计报表请于次年1月14日前采用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采用纸质公文的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和收费检查制度。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结合收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特点,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创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的公示方式,做好收费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12358价格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加强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我省18市年票制延至年底 收费标准不变
我省18市年票制延至年底收费标准不变
思远
【期刊名称】《广东交通》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今年4月底,广州年票范围扩至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所属区县市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最近联合复函广州、佛山、珠海等省内18个地市,同意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延至今年底,并保持原来收费标准。
其中,要求广州在今年4月底前实现全市统一的大年票。
【总页数】1页(P37-37)
【作者】思远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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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解读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1年12月5日前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sfc@。
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收费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路收费权益监管机制,加强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管理,规范年(次)票的收取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票制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一定行政区域内修建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的管理模式。
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车辆按年收取车辆通行费;本行政区域外的车辆在经过相关公路收费站时按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监督年票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年票制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听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年票制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必须纳入年票制管理。
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与投资者商定后可纳入年票制管理。
第六条年票制区域内新建的公路项目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建成后其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款可纳入年票制还贷基数。
(一)年票制还贷余额总规模(含新建项目需还款资金)不超过可还款资金的12倍(含12倍);(二)年票制还贷余额总规模(含新建项目需还款资金)在可还款资金的12~15倍(含15倍)之间,但地级以上市政府承诺财政出资至12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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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自201X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公路次票,包括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新光快速路等广州市所有年票项目也不再设站收费。
据介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州市引进外资及以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方式建设了一批路桥隧道。
年票制的实施,既融资建设了一批道路桥梁项目,又通过减少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平衡城区交通流量,为广州市城市交通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和交通建设的发展,年票制“捆绑收费”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鉴于社会各界对年票制合理性的质疑,在广东省统一要求下,广州市宣布,年票制完成使命,将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年票制项目都不再设站收费,车主可全部免费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