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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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网络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
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网络信息安
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机关网络
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网络安全重大决策;
(三)协调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四)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五)监督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负责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负责网络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七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一)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素养;
(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
(三)加强网络安全设备和管理,确保网络设备安全可靠;
(四)加强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配合网络安全办公室开展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网络安全措施
第八条机关网络信息系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安全: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
(二)加强网络安全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病毒、恶意代码等威胁;(四)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提高系统安全性。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网络安全规定:
(一)不随意连接外部网络,不使用非官方软件;
(二)不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四)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设备;
(五)不随意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附件和链接。
第四章网络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条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包括:(一)调查网络安全事件原因;
(二)采取措施消除网络安全事件影响;
(三)对网络安全事件责任进行追究;
(四)总结网络安全事件教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机关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