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卓斌与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黄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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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卓斌与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黄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19)粤18民终25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永坚肖惠文何燕

【审理法官】卢永坚肖惠文何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余卓斌;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黄敏莉

【当事人】余卓斌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黄敏莉

【当事人-个人】余卓斌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黄敏莉

【代理律师/律所】吴剑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邱凯舟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成国良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剑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邱凯舟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成国良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剑辉邱凯舟成国良

【代理律所】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卓斌;黄敏莉

【被告】黄桥花;唐秋玲;李庆能

【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上诉人余卓斌与被上诉人黄桥花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收取黄桥花购房款的是余卓斌(或其妻),在余卓斌不能出售房屋时,其负有退还购房款的义务,亦即黄桥花是本案的债权人。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主要针对上诉人余卓斌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余卓斌上诉请求本案的购房款应由被上诉人李庆能退还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余卓斌与被上诉人黄桥花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收取黄桥花购房款的是余卓斌(或其妻),在余卓斌不能出售房屋时,其负有退还购房款的义务,亦即黄桥花是本案的债权人。虽然黄桥花或其丈夫与李庆能协商过退房款的事实,李庆能在一审答辩中亦同意退款,但在双方未最终达成退款协议之时,应由哪一方退款取决于债权人黄桥花,现黄桥花明确表示并请求余卓斌退款,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合法范围,因此,上诉人余卓斌认为由李庆能退款没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余卓斌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唐秋玲

应在其收取的中介费中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产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黄桥花和余卓斌,唐秋玲是两者之间的中介,其与两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黄桥花在起诉时并没请求唐秋玲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唐秋玲应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余卓斌认为22万元退款不应该计算利息的问题。本案中,余卓斌在与黄桥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转卖他人,余卓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桥花违约,因此余卓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桥花没有依双方合同的约定追究余卓斌违约责任,而是请求对方支付占用其资金的利息,是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应予准许,因此,上诉人认为不应该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对上诉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余卓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51.22元,由上诉人余卓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21: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为余卓斌。2017年10月19日,黄敏莉受黄桥花之托,以其名义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余卓斌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余卓斌出具《收据》一张,主要内容为:黄敏莉交来购买连州市连州镇(良江路地段)北湖湾A栋601室购房定金(¥50000.00)。余卓斌在经手人处签名、捺指模确认。2017年10月20日,以余卓斌为甲方即转让方,黄敏莉为乙方即受让方,连州市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二手房认购协议书》,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确认。2017年12月1日,以余卓斌为甲方即卖方,黄桥花为乙方即买方,连州市华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第一条、交易房地产基本情况。受甲乙双方委托,径丙方居间服务,甲方同意将其坐落于连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A某商住楼601室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售给乙方,该物业所

有权登记人:余卓斌;规划用途住宅,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xxx)连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第四条、交易价格。该物业成交价格为¥陆拾玖万零仟零佰肆拾贰圆(¥6x42)整。第五条、房款支付。甲、乙双方约定房款共分叁期付清。一、第一期房款(定金)¥50000,签订认购书时当日已支付;二、第二期房款¥160042在三方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三、最后一期房款¥480000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部分房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放款给甲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自违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收取乙方的房价款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赔偿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支付已经产生的相关过户税费;2、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自违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收取乙方的房价款返还给乙方,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支付已经产生的相关过户税费,甲方在收到(扣减)违约补偿后叁日内将已收取的房款返还给乙方……"此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随后甲、乙、丙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确认。同日,黄桥花从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34向余卓斌的妻子唐春媚的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01转账170000元购房款。2018年3月28日,李庆能代余卓斌与案外人吴芬建、伍金好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686000元出售给案外人吴芬建、伍金好,并于2018年3月29日完成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黄桥花至今尚未收到220000元退款。庭审中,黄桥花申请撤销“请求判令余卓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项诉讼请求,再次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黄桥花、余卓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余卓斌返还已收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22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日为167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余卓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黄桥花申请撤回“请求判令余卓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准许。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称、答辩,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房款220000元应由谁返还;三、返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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