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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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公司机构内控管理,规范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优化内控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亲属范围及回避范围

第二条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亲属关系:本人、父母、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四)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法律上的抚养及被抚养等亲属关系。

第三条回避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章回避原则

第四条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进行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进行回避。

第五条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其权限范围部门任职。基金业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六条从事基金业务的同级人员、同部门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第七条有亲属关系的公司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亲属关系,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第四章回避程序

第八条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

第九条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中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行为,应暂停回避,待查明后,再行回避。

第五章回避纪律

第十条亲属回避要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拖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亲属回避制度,对因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动态掌握并建立从业人员亲属关系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用工,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在从事基金业务工作中,对婚姻等情况所形成的新亲属关系,要进行经常性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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