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度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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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度土地所有制
篇一: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土地政策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土地政策
导语
中国的奴隶制社会阶段,生产发展仍然比较落后。
在当时的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上,没有发现有私人奴隶主的作坊和农庄的记载,这一社会形态阶段中土地所有形式,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表现形式为井田制。
所谓井田制,简单来说就是国王将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以及有功之臣,让他们去耕种。
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他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土地,并且需要向君主缴纳赋役。
故而井田制还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说。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大致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和“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种。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从孟子的描述可知井田以方块为形,共九百亩(一百亩合约
现在的三十亩),每家各占私田一百亩,中间一百亩为公田,经此细分之后的土地形状呈“井”字形,所以称“井田”。
八家需完成公田无偿劳作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
夏对于夏朝的行政区,世传为“九州”,那么这九州大地的土地制度又是怎样的呢?据夏朝研究史料显示,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
”
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
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
??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
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
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夏朝九州:
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三面距河,是各州贡道必经之处。
(今山西、河北省境、辽宁西部。
)兖州,浮于济、漯,达于河。
(今山东西部、河北东南角。
)
青州,浮于汶,达于济。
(今泰山以东之山东半岛。
)
徐州,浮于淮、泗,达于河。
(今淮河以北之江苏、安徽以及山东南部。
)
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
(今淮河以南之江苏、安徽以及浙江、江西北部。
)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
(今湖北、衡山以北之湖南以及江西西北端。
)
豫州,浮于洛,达于河。
(今河南、湖北北部、陕西东南、山东西南角。
)
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
(今四川以及陕西、甘肃南端。
)
商
很多人知道中国奴隶社会的商朝人口约500万至700万,士兵约12至15万,但却不知道其土地制度是怎样的?据商朝史料显示,商殷时期的土地制度为公社所有制:分为“公田”和“私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后世称做“井田”。
井田制的雏形时期就是在商朝,商朝又称殷、殷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朝代,是中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
夏朝诸侯国商部落首领商汤率诸侯国于鸣条之战灭夏后在亳(今商丘)建立商朝。
之后,商朝国都频繁迁移,至其后裔盘庚迁殷(今安阳)后,国都才稳定下来,在殷建都达二百七十三年,所以商朝又称为“殷”或“殷商”。
商朝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先商”;第二阶段是“早商”;第三阶段是“晚商”,前后相传17世31王,延续600年左右。
末代君主帝辛于牧野之战被周武王击败后自焚而亡。
殷墟发掘,确证了中国商王朝的存在。
商朝处于奴隶制鼎盛时期,奴隶主贵族是统治阶级,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和军队。
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是目前已经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符号。
在商时期的长江流域也平行存在发达的非中原文明。
《史记·吴起列传》记载商朝疆域“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
”商朝疆域,北到辽宁,南到湖北,西到陕西,东到海滨。
除了包括夏所属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京津和江苏,陕西的一部分,还可能包括陕西江苏的剩余土地,辽宁,甘肃,湖南,浙江,四川的一部分。
据《尚书商书》记载,“自契至成汤,八迁,汤始居亳。
”
八迁的地点,历来说法不一。
大体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不出河南省北、中部和河北省西南部范围。
有人认为郑州商城、偃师商城都可能是汤都西亳。
成汤灭夏至盘庚五迁,始居于殷。
周
众所周知,周朝分为西周和东周,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周朝初期的土地制度: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
因为周天子有“天下”,将天下土地分封各诸侯,诸侯有“国”。
在春秋战国之前,西周的井田制繁荣至极,当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属于周王。
到了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诸侯国也不纳贡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逐渐将土地化为己有,西周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是伴随着分封制瓦解的,“分封制”也称“封建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
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
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伴随着分封制,出现了当时的宗法制度。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
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总结
井田制集土地使用、管理和赋税于一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但是到了春秋末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耕地面积日益扩大。
贵族领主对私田的狂热追求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
家收入难以为继,各诸侯国相继改革,纷纷实行“初税亩”、“相地而衰征”、“十一而税”等税制,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废井田、开阡陌,法制上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之后,各国也先后规定土地私有,井田制彻底废除。
篇二:土地制度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
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
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 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2.意义:(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
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奴隶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编辑本段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
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
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
→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
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
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
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
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
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
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
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
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
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
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
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
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
这一过渡经历了约300年。
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秦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与地主所有制并存。
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其中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庶民地主。
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军功地主。
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赏赐田宅,多系军功人员。
汉承秦制。
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也有少数庶民地主,称编户齐民;同时对于功臣勋贵则封爵赐田。
如汉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户,多者至10600户。
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
在皇室勋贵地主奴役下的佃户,对主人纳租供役。
地租剥削率是见税什伍。
此后千余年,对分制均占主导地位。
秦汉时代,地主制处于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那么强烈,同时有生产奴仆长期并存。
这时出现了屯田制。
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
中国屯田制正式开始于汉文帝时的民屯。
武帝开始实行军屯,屯卒多时达60万人,配田征租,进行强制的生产劳动,这类土地属国有制。
东汉至宋元的土地制度这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地主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
东汉后期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这时北朝出现了特殊的均田制。
(来自: 小龙文档网:奴隶制度土地所有制)先是士族地主广收荫户,逃避赋役,西晋武帝为保证租调征发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实行。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更加严重,乃下诏均田,男夫年
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老死还官。
这类露田虽具国有的形式,但实际是私有制内容。
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
租调负担(土地税和人丁税),奴婢为一般民户的1/4 ,受田奴婢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主人将其中一部分以租调形式上交国家,其余攫为己有。
这种均田制历北齐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
隋唐时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关系日渐频繁,地主兴替无常,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发展。
这时庶民地主虽有所发展。
但所占比重很小。
在这一历史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有着进一步发展。
如东吴和曹魏,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高级官员赏赐菜田,对各级官吏实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实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对官吏实行按品赐田荫客制。
隋唐基本继承前朝勋官赐田制,如隋朝勋贵有永业田,少者40顷,多者100顷;唐朝贵族及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
元代勋贵赐田额尤为庞大,动辄千顷数千顷,有的多至万顷。
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赋役权。
由东汉后期至宋元的千余年间,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
东汉魏晋,伴随世族地主发展,地权高度集中。
北魏北齐推行均田制时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续,存在不少占田数千乃至数万亩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
同时拓跋、
鲜卑族在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来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
东晋和南朝,在中央统治权呈现分崩离析的条件下,则出现了具有庄园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时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间地权相对分散。
唐玄宗开元、天宝间,人口增长,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原有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乃改为两税法。
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继有五代战乱,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冲击,地权相对分散。
北宋建国,自耕农广泛存在,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
这时佃户叫客户,有些地区客户户数超过主户。
至南宋时期,自耕农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统治时期,北方土地制度变化较大,蒙古贵族强占土地,虏掠农民为驱口;投靠蒙军的汉人,有的变成军功地主,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
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有的占田数万亩,有的奴役佃户二三千户乃至万户,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万石。
大部自耕农沦为佃农。
这时就全国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形式。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发生变化。
东汉末历魏晋至南北朝400多年间,世族地主发展,沦于部曲、奴婢的人数增加,他们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趋向强化。
在隋唐时代,伴随科举制的推行,新兴官僚地主逐渐代替旧世族地主,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对封建依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间,这时的佃客、客户和过去的部
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已不似前者之强烈。
这是封建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国有土地,包括屯田、禄田和职田等。
先是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
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于三辅,开内地屯田之始。
三国时期,各国从筹措军饷出发兴办屯田,如魏募民屯田于许下及淮河流域,刘蜀兴屯于渭河之滨。
南北朝时期,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
唐为巩固国防,屯田规模尤大,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
天宝年间全国凡1041屯,每屯拥有土地二三十顷至五十顷不等,每年收租100多万石。
宋代屯田减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顷。
元代有军屯和民屯,屯田额剧增至17万余顷。
国有性质的禄田和职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全国职田凡234万多亩;元代职田则以佃户计,三品官佃户500~700户,九品官佃户30~50户。
以上禄米和职田多系致仕还官。
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额,少者数顷,多者40顷。
宋代有学田,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租粮60多万斛,租钱300多万文。
各类国有土地所构成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
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屯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丧失了人身自由。
明清的土地制度明清是中
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定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
这时地权相对分散,当时按户赀列等的里甲、均徭、杂泛等负担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
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权势滋长,地权高度集中。
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分散。
清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来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两代土地制度再一个变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转化。
早在宋元时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
明初籍没张士诚(1321~1367)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
明初江浙官田逆产占很大比重。
这类所有制原属于国有制。
洪武七年(1374)将苏、松、杭、嘉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渐与民田赋拉平。
实际变为民田。
明清两代都建置了庞大的皇室庄田及勋贵庄田。
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 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
隆庆二年(1568)对勋贵庄田额作过限制规定,万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勋贵还田制。
但庄田额仍在继续扩大,明代后期约达30多万顷。
清康熙年间,在明代勋贵庄田荒废及为农民所占有的情况下,才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曰更名田。
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内务府皇庄3.9万多顷,八旗宗室庄田
1.3万多顷。
同时建置八旗官兵旗地14万多顷。
此项土地原禁止买卖。
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而且配地较少。
他们由于日渐穷困,乾隆以后对所配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为民田的一部分。
勋贵庄田的经营方式,在初建时由壮丁耕种,设庄头经管生产收租。
以上皇庄、勋贵庄田,皆免除国家赋粮,属贵族所有制。
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又一个变化是国家屯田向私有转化。
两朝屯田额,明成化二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