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国家授权或委托参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营的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其运营模式相对保守、管理机制相对僵化。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事业单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如效益不高、创新力不足、行政化管理等。
因此,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适应时代要求、提升运营效益和适应市场竞争的有效路径。
一、转企改制方案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和时机。
传统的事业单位运营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了转企改制的需求。
然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具体方案需结合国情、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和制定,并应该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改制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核心内容1. 深入调研和论证:转企改制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需要事前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专家咨询等方式,全面了解事业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转企改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建立改制专门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组建,汇集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形成一个专门的改制小组。
该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标、时间表、人员安置、财务转型等。
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调整和制定。
3. 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该落实从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变的各项要求,包括机构调整、人员转岗、经济体制改革、财务制度改革、产权改革等。
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在保障职工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的转型和发展。
4.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于人员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改制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5. 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是关键之一。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问题对策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改革开放34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是改革效果不尽理想。
改革动力不足是造成事业单位发展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剖析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笔者更深刻的了解认识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提出改革方案。
;利益均衡;稳定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
公益服务供给在数量上存在重大不足,供给方式过于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广泛存在。
对于事业单位的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国家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
如何有效保障社会公益服务的有效供给,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机构机制不尽合理展并没有推向市场,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设置程序并没有像政府机关那么严格。
具体而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长期存在以下问题:虚设机构,虚增编制;结构布局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
多年来,事业单位自成体系,分工过细,力量分散,机构重复,人员臃肿。
职权划定不明晰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它又与政府机关存在本质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政事边界不明,职能定位不清的尴尬局面。
政府机关对事业单位的过多干涉或缺位管理都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
过多的依赖政府,不思进取,严重束缚了事业单位的主动发展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效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财务制度不健全支出来源主要是由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部分组成。
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集中和管理的部分,它是事业单位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事业单位能够正确运行的物质保证。
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获取的收费类别。
目前,事业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尤其是对于专项资金的实用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大大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间接为国家造成了重大的财政负担,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对于财政使用的调控能力。
事业单位推进事企分开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第四,在改革 方案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业主体的角度来看,剥 离后的企业仍然只是其下属单位,在管理上希望沿用 原来的上下级管理模式,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管 理事项要一事一报,一事一批,这样管起来比较放心。 但从经营部分的角度看,事业主体已经变更为出资人 或大股东,只能在公司法明确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权力,并享受出资者权益。企业有 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界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决定。这 两种管理思路的碰撞已经成为现有转制企业在决策和 管理上与事业主体屡发冲突的地方。
三、事企分开的难点
第一,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混岗。公益二类单 位,特别是高等教育、报刊电台等原来属于差额拨款或 自收自支的单位,由于高校扩招、新闻事业高速发展等 问题,在编制配备上一直是计划跟不上变化,最后主管 部门在编制问题上往往默认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大 量混岗。而改革要求转制单位必须按规定注销事业单 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如果是单位整体转制,情况还 相对比较简单。但如果是剥离,在编人员则面临着是否 随企业部分转制或是回归事业部分的选择。在编人员 普遍年龄较大,是高管或业务骨干的主体,如果从未来 养老待遇或收入稳定性考虑,他们多数人倾向于回归事 业部分,但如果允许他们回归事业部分,则企业部分的 运营马上就会出现问题。这也是很多公益二类单位事 企分开无法推动的最主要原因。
关于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81号中华全国总王会关于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12月23日)为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增强服务职工和工会工作全局的能力,在坚持走中亘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发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工会企事业以服务职工群众为宗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自身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是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工运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
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壮大工会资产,增强工会物质基础和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工会企事业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品;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
2、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发展是工会企事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工会企事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十二五”规划蓝图为工会企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党和政府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手段,也对工会企事业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工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工会企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工会十五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抓住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个十年的历史机遇.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党和政府赋予的资源手段, 1坚持强化事业单位服务功能、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整体上搞活企事业的原则,分类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与发展,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事企分离改革意见及建议
事企分离改革意见及建议
根据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形势,建议在事企分离改革中秉持以下原则:
1. 遵循市场规律,实现事企分离机制化、市场化、法治化。
要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自主选择,保障企业公平竞争权。
2. 保持公平、有效、可持续的竞争环境。
从事企分离改革的整体目标出发,建立竞争准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企业能够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成长壮大。
3. 支持优质企业的提升和发展。
要对市场份额高、研发实力强、贡献社会显著的优质企业给予更多支持和关注。
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金融通机制、扶持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话语权。
4. 建立与完善相应制度和政策。
在事企分离改革中,要优化政策和制度环境,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制定配套政策,为事企分离改革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5. 控制风险和留足余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有容错和调整的空间和机制。
对于一些可能会带来重大风险、会使社会安定和谐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要有建立风险应对措施和危机应对预案的意识。
综上所述,事企分离改革既是企业间竞争的重要环节,又是优化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
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好度和力度,平衡好各方利益,实现事企分离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件(4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件(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件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2005年1月30日,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问题进入安徽省最高决策层的视线。
在当天的安徽省委常委会议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研究审议由省编办提出的全省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意见。
在一些专家看来,此次会议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全省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将会“提速”。
转企改制势在必行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执行型、社会公益型和经营服务型。
一种比较认同的改革做法是将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激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运行机制,而对于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则实行转企改制。
据了解,全省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大约有1万多个,职工约10多万人,分别占整个事业单位比重的16%和12%左右。
由于自身问题的日益凸现,这类事业单位已经走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首先是这类事业单位职能普遍弱化。
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安徽省直某培训中心,主要承担干部培训的任务,但近年来培训任务一年比一年少,目前一年最多承担1―2期不足100人的培训任务。
中心除财政拨付的部分人员工资和按培训任务拨付的培训经费外,没有其他收入,为了维持运转,培训中心只好靠出租房屋收取房租过日子。
其次是这类事业单位大多处于惨淡经营状况。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依靠主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承接业务,职能单一,生存能力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类单位常常是主管部门没任务,市场任务找不到,于是这类单位常年无事可做。
再次是这类事业单位存在大量的资产闲置和人才浪费。
由于无事可做,这些事业单位只好“不务正业”,国家投入大量资产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闭置和浪费惊人。
据保守统计,安徽省这类事业单位沉淀了几十亿的资产。
人才浪费更是惊人,许多专业技术人员拿着单位工资,在外面做生意、搞业务、跑营销。
另外,这类单位不稳定因素多。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商事制度改革是指政府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在合理调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改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型经济体系的逐渐成熟,商事制度改革成为了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就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总结。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当前,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推进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从“设置清单审批”到“负面清单管理”、从“照后制”到“照前放行、审后监管”,全面推进了便利化改革,提升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和用户体验。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国有资本投资预算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深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近年来还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之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市场化改革和银行间市场建设。
此举无疑强化了经济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和市场竞争力。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不足立法不足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瓶颈之一。
因为制度改革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所以,只有完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创造一个便利优质的营商环境。
政策落地难政策落地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科学制定改革措施,并在细节方面完善政策制定,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增强营商环境的实效性。
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财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017年4月1日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3.23•【文号】中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中发[2011]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事企分离改革意见及建议
事企分离改革意见及建议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角色也愈加重要。
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承担重要的公共责任的同时,也带有一些非商业的因素,这使得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较低。
为了推进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我国提出了事企分离改革的新思路。
本文将从事企分离改革的目的、现状、难点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目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它们的管理难题,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的质量。
事业单位与企业分离,在制度上明确它们的不同属性,从而使事业单位不再决策、用人、用财等方面受到企业化的压力,并且更好的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
而企业分离后,也更容易融入市场经济,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现状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逐步探索事企分离改革,但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难点。
一些部门和地方对改革的认识尚未到位,对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和作用没有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一些管理难题,如资源投入不足、人员管理混乱等;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真正实现分离仍有一定的难度。
三、难点实现事企分离并不容易,需要克服以下难点:1.政策法规:目前,尚缺乏完善的事企分离政策和管理制度,这使得实际执行任务的难度变大。
同时,法规不完善也存在制度漏洞,容易出现利益腐败。
2.资金短缺:事业单位通常不具备盈利能力,疏于自主筹资,必须通过政府安排实施。
这种模式在事企分离后不再适用,这给这些单位造成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3.人员管理:由于长期采用的是官员制模式,使得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问题较为突出。
这不仅影响到他们的业务水平,而且也给他们分企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四、解决措施要解决上述难点,可以做以下几点:1.政策法规:应建立完善的事企分离管理规定和制度,对关键环节加强监管和约束。
通过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分离改革向纵深发展。
烟台事改企退休政策
烟台事改企退休政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间,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和社会发展。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老龄人口也不断增长。
老龄人口的增加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烟台市企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提供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背景分析烟台市是中国东海岸的重要港口城市,经济发达,企事业单位众多。
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烟台市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数量都不断增长,人口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老年人口的增加使得养老保障成为重要议题。
目前,烟台市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主要采取的是正常退休年龄的规定,即女性60岁,男性62岁。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这一退休政策已经显得不够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
二、问题解决要解决烟台市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延长退休年龄:考虑到烟台市的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企事业单位员工仍然在较高的精神和工作状态下,可以适度延迟退休年龄,减轻养老压力。
2. 引入灵活退休政策: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可以引入灵活的退休政策。
比如,允许员工选择提前退休,但享受较低的养老金待遇,或者选择延迟退休,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
3. 提高养老金待遇:根据烟台市的经济实力和老年人口的需求,适当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了满足老龄人口的多元化需求,应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包括建设养老院、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培训养老服务人员等,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
三、改革措施为了有效应对烟台市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革措施:1. 实施渐进式退休年龄延迟:根据烟台市的市场情况和人口状况,逐步延长退休年龄。
可以通过每年递增的方式,使退休年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 引入个人账户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允许员工在退休之前自主选择是否将一部分工资存入个人账户,作为退休金的一部分。
事改企人员退休工资政策
事改企人员退休工资政策在中国,事改企业是指曾经是政府所属单位但后来改革转制的企业。
这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待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中之一是事改企业人员的退休工资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探讨,以了解其背景、特点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一、政策背景事改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政策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定的。
由于此前事改企业是政府的直属单位,员工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包括较高的工资和退休金。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渐减少对这些企业的财政支持,并希望通过剥离这些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权来提高效率。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事改企业的员工也需要接受一定的调整,包括退休工资。
二、政策特点1. 工龄计算:事改企业的退休工资通常会根据员工的工龄确定。
工龄长的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退休工资,而工龄短的员工则会相应地获得较低的退休工资。
这一特点体现了对员工忠诚度和贡献的一定程度的认可。
2. 退休金计算:事改企业的退休工资通常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于企业的缴费,另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的补贴。
这种分担方式旨在确保员工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3. 政策差异:事改企业的退休工资政策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不同所致。
一些企业可能具备较好的发展条件,能够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而另一些企业则可能因为经营困难而无法给员工提供高水平的退休工资。
三、政策改进1. 提高补贴力度:政府可以加大对事改企业退休工资的补贴力度,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此举不仅能够缓解员工的经济压力,还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忠诚度。
2. 引导企业多元化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支持,引导事改企业向多元化经营发展。
这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企业的财力,从而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和退休工资。
3. 公平合理调整:政府在制定退休工资政策时应该考虑到不同企业的特点和条件,避免出现过分倾斜的情况。
事改企人员退休工资政策
事改企人员退休工资政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企业退休工资政策也逐渐面临调整和改革的问题。
在事改企业的退休工资政策方面,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改革和制定?本文将围绕此议题展开讨论。
I. 问题背景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退休工资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在事改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下,更需要制定一套适合的退休工资政策。
由于各个企业之间的差异性,这种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
II. 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事改企业退休工资政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 缺乏灵活性现有的退休工资政策往往过于僵化,无法灵活地针对不同的企业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一些事改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退休工资政策。
B. 金融压力加大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事改企业退休工资支出逐年增加,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传统的退休工资政策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C. 公平性问题事改企业员工的工龄、职位等因素各有不同,退休工资政策应该考虑到员工所贡献的差异性,保证公平。
然而,现行政策有时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III. 制定新的退休工资政策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事改企业应该制定一套新的退休工资政策,具体措施可以包括:A. 引入弹性制度新的退休工资政策应该引入弹性制度,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灵活处理退休工资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这样就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经济环境变化,减轻企业的金融压力。
B. 建立多元化积分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积分制度,将工龄、职位、个人贡献等因素作为考核依据,制定不同的退休工资发放标准。
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员工的贡献以及公平的原则。
C. 设立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机制退休并不意味着完全退出工作岗位,事改企业可以设立一套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机制,让员工有机会在退休后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这不仅可以解决事改企业缺乏人才的问题,同时也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地矿四院构建事企分开共同发展新体制
地矿四院构建事企分开共同发展新体制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地矿四院积极探索创新,构建事企分开的新体制。
通过这一改革,地矿四院实现了事业单位与企业管理体制的分离,实现了公益事业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地矿四院是国内知名的综合性地质研究机构,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专利成果。
由于过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地矿四院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
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不具有竞争力,导致人才流失;决策机制不灵活,项目开发和经营效率偏低;事业单位仅依赖政府拨款,财务状况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地矿四院开始尝试事企分开的改革模式。
地矿四院将原来的事业单位分离出来,建立了独立的企业公司,实现了事企分开。
这样,企业公司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地矿四院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和转型,实现了从全额拨款到自负盈亏的转变。
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自负盈亏,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益,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和创新开展项目,提高经济效益。
地矿四院还建立了事企合作机制,实现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的密切合作。
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项目,实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企业公司的经济效益的统一。
地矿四院的事企分开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企业公司的经营状况逐渐好转,利润增加,员工收入和福利待遇得到了保障。
事业单位的创收能力大大增强,财务状况得到改善,实现了财政自主和可持续发展。
事企分开后的地矿四院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企业公司需要摆脱传统行政管理的束缚,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创新能力。
事业单位需要转变思维方式,适应市场需求,提高项目开发和创新能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地矿四院进一步推进了体制机制改革。
他们加强了企业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他们加强了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事业单位转型升级。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1.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是指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逐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推动地勘单位的改革,激发其经济潜力,提高效益,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为国家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持。
2. 在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下,地勘单位将转变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
它们将享受企业化管理的灵活性和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开发的需要进行灵活的组织调整和经营决策,以更好地满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
3.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变革。
首先,地勘单位将面临市场的竞争压力,需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其次,地勘单位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规经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它们具备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4.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地勘单位提供有利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它们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5. 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的推行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地勘单位作为资源勘探和开发的主力军,其改革和转型将提高资源勘探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资源供给。
同时,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运作也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影响。
6. 在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下,地勘单位还需要注重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管理方法,地勘单位可以提高勘探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同时,地勘单位还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为资源勘探和开发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地勘单位事改企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旨在推动地勘单位的转型和升级,实现企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
这一政策将带来一系列变革,需要地勘单位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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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其中第8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政策五: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
会上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府部门。
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二、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案例第一轮:10年前中央政府十大产业部撤并,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共有242家事业单位在先后5年里完成改革,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
第二轮: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市)四个政府级次,共计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从目前的政策导向看,鼓励和支持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改制。
目前基本已经完成事业单位转企的文化单位:演艺、出版和部分专业媒体(如上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2009年10月21日,上海文广也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制播分离、集团整体转企改制的广电机构。
外省: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冷印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出版集团、上海文广、南京广电集团等。
本省:中南传媒集团等。
2011年7月20日举行的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明确提出:“首批转企改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今年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任务。
中央和地方同步推进,分批次进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司长范卫平介绍,目前山东、湖南等地已公布了当地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名单,中央也将很快公布名单,下发转制规程。
三、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解答改制后,总台和芒果具体所有人员依法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经争取获得如下政策:总台: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即:原则上事业编制内人员购买事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
芒果集团: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则上所有人员均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原有事业编制内人员和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并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差额补足。
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试点地区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政策依据二: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2002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政策依据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政策参考: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案例参考案例突破——转制后人在企业但仍购买事业养老保险。
案例一:一种为当地政府明文确定:原事业身份在职人员,仍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双轨制”。
如浙江省杭州市和陕西西安市案例二:二是在集团内部保留事业单位,把关系放在事业单位缴纳,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但是在职期间是在企业上岗,一旦落聘下岗职能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单位协保,将工作和退休分开,在职按岗位确定企业薪酬,退休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如南京广电集团和上海世纪出版社五、关于事企改革补偿费用的政策和案例参考面临着宏观体制、内部制度和心理障碍三层阻力的传媒业人事制度改革,若想取得实效,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破除当前行政、事业、企业、自由职业人员中的“公家人”与“社会人”在福利、保障、待遇以及工作稳定性上的巨大差异,消除身份转换后人员的心理顾虑。
只有人员的流入点与流出点在利益上趋于平衡了,流动的阻力才会减轻,流动的渠道才会畅通。
目前事企改制人均改制成本在4-15万元之间,而事实上,目前这种转企的文化单位仍然基本停留在演艺、出版和部分被认为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专业媒体之中。
至于像传媒业这些被认为公益性、意识形态和人员身份意识很强的文化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难度可想而知。
尤其是湖南广电这样具有品牌价值的事业单位,若考虑品牌因素和通货膨胀率,则补偿金计算值应该更大。
目前国家和湖南省暂时还没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明文规定,只有省市有关政策参考。
政策一: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明文提出人均15万元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补偿)1、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要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平均基本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可多得一倍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2、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使转企改制单位职工合理衔接不同身份转换的各项待遇,对改制单位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做出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职工安置补偿费提留。
考虑到文化单位的实际,按所有在册职工人数(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人均15万元标准提留。
二是规定转制后要对职工(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原事业工作年限经济补偿。
所需经费在职工安置补偿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新企业承担(企业年金)。
政策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宁人[2005]101号《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各省市文件: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