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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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2014/4/17修订)
为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学习和生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学校建设了“校园一卡通”系统。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公共财产和用户利益,进一步规范使用及管理流程,本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应工作,积极协助后勤处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卡片的正常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一卡通”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就医、充缴水电卡等功能的卡片。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操作及监管部门,由下属的后勤服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卡片管理、账户结算以及有关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保养。
凡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由学校拨专款支持,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校园一卡通的管理
第五条校园一卡通的办理对象
1.学生卡:适用于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合作办学单位学生,以及经教务处审核的其他学生。
卡面上印有学生的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2.教工卡: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全职教工、后勤公司在职在岗员工。
卡面上印有教职工的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3.外聘教师卡:适用于学校外聘兼职教师。
卡面上印有外聘教师的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外聘教师卡的有效期限为教务处提交名单的当学期,到期自动冻结。
如聘期到期后继续来校任教的,以教务处再次提交的外聘教师名单为准,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申请进行有效期续期。
不再继续任教的外聘教师卡可以到结算中心注销退还余额。
超过一年不进行续期的卡片将予以无卡注销且不退还余额。
4.服务保障卡:适用于物业公司、商铺、食堂等单位的在校人员。
卡面上印有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5.贵宾卡:适用于除学校在编教职工、后勤公司职工、外聘教师以外的学校合作单位员工,教职工家属等。
卡面上印有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6.临时卡:适用于短期来校讲学、公务、进修培训、访问等人员。
卡面上只有个人编号,不包含个人照片及基本信息。
第六条注册卡、补卡、销卡手续办理审批权限
1.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以及须经教务处审核的其他学生均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批,其注册、注销手续以教务处开具的单据为依据。
合作办学单位的学生由对应的合作办学单位审批,其注册、注销手续以该
单位开具的单据为依据。
2.学校在职在编的教工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批,其注册、注销手续以人事处开具的入职手续单、离职手续单等为依据。
后勤公司的员工,由后勤处负责审批,其注册、注销手续以后勤处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3.外聘教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批,其注册、注销手续以教务处提交的名单为依据。
4.服务保障人员、贵宾由学校后勤处负责审批,其注册手续以后勤处签发的《校外人员一卡通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为依据,可以自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注销并退还余额。
本类别人员注册卡时需额外缴纳70元押金,注销时,押金随卡内余额一起退还。
5.各单位如需使用临时卡,须经后勤处向后勤公司申请借卡。
6.各类人员一卡通如损坏或丢失,须先进行挂失操作。
48小时后,才能到结算中心凭身份证(学生可凭学生证)补办新卡。
第七条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首次注册卡不需要收费,之后每次补办卡收取15元工本费。
注销卡时,需归还当前在用卡。
如卡片丢失,注销卡时需补缴15元工本费。
其他人员注册、补办卡一律收取30元工本费。
注销时在用卡片不需要归还,工本费亦不退还。
第八条校园一卡通的充值、查询及密码的使用
1.充值:持卡人可至各食堂内的“校园一卡通”充值点进行一卡通充值,或者到校园内各圈存机上进行圈存操作,即存即用。
2.查询:持卡人可以在资讯通或圈存机上查询充值与消费情况。
后勤服务结算中心服务前台不负责消费查询工作,因特殊工作需要打印
消费明细时,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查询条件,经后勤处批准后给予查询。
3.密码使用:“校园一卡通”密码是登陆“校园一卡通”相关设备的身份凭证,正确输入密码(和卡号)才能使用挂失和查询功能。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
初始密码为一卡通编号的后六位(编号不足六位的在前面补零)。
持卡人可以在资讯通上进行密码修改操作。
为安全起见,建议持卡人修改自己的一卡通初始密码。
如有异常,可携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后勤服务结算中心前台查询或重置。
第三章商户使用管理
第九条学校商铺的租赁商户可向后勤处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十条为确保一卡通POS机消费情况的准确性,商户应经常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一卡通POS机网络畅通。
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商户应尽快上报至后勤处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后勤服务结算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向学校提交商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保留重要数据备查。
后勤服务结算中心为商户提供当期的账目核对、报表打印服务。
商户如需查询往期的数据,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参照金融行业相关规定交纳查询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户接受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
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
违规使用校园一卡通设备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严重违规者,学校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使用权。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帐目差错,由学校授权后勤服务公司财务进行核正。
第四章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没收或注销。
第十六条拾到他人卡片,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持卡人。
拾卡不还且恶意支出、使用者,有关部门将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校园一卡通印制卡面信息时,办卡者应核对印制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制作出卡,出卡后无法更改卡面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瘫痪的紧急情况。
应急工作小组由学校办公室、后勤处、网络及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食堂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由后勤处负责组织。
各单位需明确负责人。
第十九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为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请后勤处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处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校园一卡通”作必要介绍。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