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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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全员参与,风险防控。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采取逐级管理的方式进行,从煤矿的综合安全管理,到煤矿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对煤矿安全质量的评级办法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标准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包括煤矿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煤矿的安全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井通风系统:履行通风设备维护保养、清洁除尘、风量调节等工作,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质量。

(二)矿井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的瓦斯抽放措施,保持矿井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三)矿井排水系统:建立矿井排水系统,及时排出矿井内的积水。

(四)矿井烟尘治理设施:设置矿井烟尘治理设备,确保矿井内的烟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五)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内的各个部分进行实时监控并报警。

第八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包括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等。

(三)事故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对矿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煤矿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二)事故报警和紧急疏散程序:建立健全事故报警和紧急疏散程序,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报警和疏散。

(三)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程序:建立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程序,对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善后工作进行规范。

(四)事故公告和信息发布程序:建立事故公告和信息发布程序,对事故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安全巡查、安全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智能化管理等。

第三章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的考核评级是对煤矿安全质量管理的综合考核,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的考核评级分为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两种。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主要是对煤矿一年来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评价的指标包括煤矿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不定期评价主要是对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价。

评价的指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但必须包括煤矿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级结果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得分比例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评级结果应向煤矿所属单位和全社会进行公示,以便广大煤矿工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煤矿的安全质量情况。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煤矿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的安全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煤矿负责人为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人为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和实施煤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工作由专门的评定机构负责,由评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定机构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指标要求,对煤矿的安全质量进行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进行评级。

第二十二条评定机构应对煤矿的安全质量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煤矿所属单位和全社会进行通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安全质量考核评级结果为不合格的煤矿,煤矿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于安全质量考核评级结果为不合格的煤矿,煤矿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由全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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