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常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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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常用14篇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1
1、运用适宜的中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2、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跟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井及时向有抢敦条件的医疗机构求教。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免疫接种等疾病预防与防治工作。

4、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盗测与报告工作。

5、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6、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8、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送医送药上门。

9、积极支持新型农合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10、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1、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
工作。

12、建立辖区内居民的健康档案。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2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三、隔离消毒制度
一、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齐、清洁,治疗前后应洗手。

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

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治疗时应严格消毒,诊所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三、无菌容器、器械盘、敷料缸每周消毒一次。

持物镊每周消毒两次,并更换消毒液。

无菌器械按期更换。

体温表用后应用消毒液浸泡。

四、本诊所不收治传染病者,如疑似或确诊为传染病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并建议转大医院救治。

四、会计工作制度
一、本诊所委托专业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经纪律。

二、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各项费用的收支标准。

防止漏收、少收、多收。

临时性开支按审批手续办理。

三、及时做好日、月、季报和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年报表。

报表及时、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帐目相符。

四、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

凡对外
采购等一切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销。

一切报销要手续健全。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同一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月结,账帐相符。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妥善保管空白数据及有价票证,防止差错。

七、下班后必须将现金、银行支票、公章等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

五、医疗收费制度
一、收费处直接经手现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要廉洁奉公。

二、收费处禁止喧哗说笑,收费时精神集中,唱收唱付。

根据收费规律合理的安排班次,尽量缩短时间方便病人。

三、收费人员每日结算一次。

经复核无误后,填写“收费汇总交换表”向行政主管交款。

四、收费人员必须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数据,书写收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全名。

收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五、收费人员的定额周转金要保持足数,不得挪用。

对交费人的询问要耐心解答,态度和蔼,不得与交费人争吵。

六、收费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注意关窗锁门,做好安全工作。

六、诊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

刻苦钻研业务。

二、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令、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安静、整洁、舒适、安全、有秩序。

五、工作时要衣帽整齐、不吸烟、闲谈、嬉闹。

六、尊重就诊人员对就诊人员不得讥笑,不允许与病员争吵或发生粗暴行为。

七、诊所主任职责
一、全面领导诊所的工作。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领导制定诊所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用现代化手段科学管理诊所。

二、定期检查诊所就诊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组织诊所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教育员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周到热情为就诊人员服务。

四、督促检查个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各级人员职责及诊所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因事外出或缺勤时,指定一位副主任代替主任职务。

八、诊所业务副主任职责
一、在主任领导下,分管诊所的医疗护理或行政工作。

二、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定期分析医疗质控情况,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四、负责诊所统计病案工作,完成医学统计分析电脑管理。

九、诊所护士职责
一、在诊所主任的领导下,按门诊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
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
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
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

安装进口人
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

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
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

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
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

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

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

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

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

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

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
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

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4
一、以关爱村民(包括流动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宗旨,经常广泛、多样地开展健康咨询教育服务,促使各类人样自觉关注健康,提高村民的`健康质。

二、村卫生室是健康教教育宣传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具体负责健康咨询和宣传资料的提供。

三、村卫生室要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配合上级卫生
单位摘好村民健康体检工作。

四、督促、指导村民开属好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帮助村民做好改水、改厕、改灶工作,以促进健康。

五、乡村医生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教育传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质量和效率。

六、正确使用好、爱护好健康教育宣传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宣传资料。

七、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开属灭强、灭纹、灭灭增细等“除四害”活动。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监督警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严禁出租、借用、转让、涂改、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治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时进行校验。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五、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严禁未经审批刊播医疗广告。

七、未经批准备案,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八、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发布资质信息、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九、不得瞒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试剂以及违禁药品。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6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4、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

5、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6、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8、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9、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诊所管理规章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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