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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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对外公示材料(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许可依据: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实施机关: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五、许可程序:
1、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

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六、期限:
1、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七、收费: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
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512号)收费。

2、省级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填写检定申请单;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还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申请单位:联系人:
单位地址:电话:
注:此表请申请单位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清楚。

申请人签字:
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程序方框图
计量标准检定程序方框图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程序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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