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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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水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安全生产部按区域划分用水用电管理界限,分清责任区域。

第三条用水用电责任部门按控制水电部位,设立责任人,由责任人控制水电浪费现象。

第四条控制水电浪费要求:
一、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地点要关掉电脑、风扇、空调、电灯、电热器等耗电设施;
二、室内温度达到28℃以上方可启动空调,开空调时不得开门窗;
三、禁止“长明灯”,室内足够明亮时不得开灯,室外白天严禁亮灯。

四、不得私自安装灯具和调高灯具功率;
五、禁止“长流水”,用完水后随手关闭水阀门,漏水地方及时修好。

第五条对浪费水电情况进行罚款和考核双重处罚,考核由安全生产部和企务部负责。

罚款标准如下:
一、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地点未关掉电脑、风扇、空调的,一次罚直接责任人50元;未关掉电灯、电热器的,一次罚直接责任人100元;
二、室内温度控制在24℃以下开空调或长时间开空调同时开门窗的,一次罚直接责任人50元;
三、室内足够明亮时开灯,一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
四、室外白天亮灯,一次罚款直接责任人100元;
五、私自安装灯具和调高灯具功率的,一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
六、用水后不及时关闭水阀或漏水处未及时修好的,一次罚直接责任人100元;
七、各部门未明确责任人的,按相应处罚标准分别对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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