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调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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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调配制度
人事调配工作包括:调入、调出、院内调整要坚持以编制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人才队伍的合理化建设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人尽其才为目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调入
(1)条件:
1)新毕业医疗专业,原则上具备国家统招的本科学历。
2)新毕业护理专业,原则上具备国家统招的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职业注册。
3)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职业注册,副高职以上,在本专业具有较高造诣的,年龄在男45周岁以下,女满35周岁以下。
4)军转干部,退伍复员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5)身体健康。
(2)凡调入人员必须经以下程序方可办理聘用和调入手续。
1)经医院考核、考评小组考核合格。
2)卫生技术人员经院长办公会无记名投票、得票率70%以上。
3)非卫生技术人员,院长办公会一票否决。
4)凡调入人员试用期至少三个月、新聘用护理毕业生本科试用期二年,专科毕业试用期三年,中专毕业试用期五年,试用期内签订合同聘用制合用书。
试用期内第一年不确定科室,在临床科室轮转,轮转结束后,根据本人表现及临床科室的需要确定专业岗位,第二年在本专业科系内轮转。
引进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月内不享受绩效工资。
新聘用大、中专业毕业生第一年无绩效工资,以上调入人员从上岗之日起发放工资。
(5)试用期满并考核、考试胜任本工作,方可聘用。
2、调出
调出工作本着稳定队伍,保持需要的原则进行,除对落聘人员,编余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鼓励向院外流动,其他职工调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聘用调入人员,在医院工作10年内不得调出,在办理聘用、调入手续的同时缴纳违约抵押金,本科毕业生四千元、专科、中专毕业生二千元。
如在院工作未满十年要求调出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因工作需要由医院定向培养。
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在学习结束后,在医院工作满五年以上。
不满五年要求调出,应向医院交回所负担的学习费用。
3)在攻读学位的职工,不得在此期间转为脱产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在医院工作五年以上。
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出的,按新接收毕业生工作不满服务期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违约金。
4)在职职工在服务期内如报考脱产研究生者,按调出规定办理或办理停薪留职。
5)被医院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中层领导,聘用内不得调出,如在聘期内要求调出的,应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四千元。
6)要求调出的职工,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调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未满服务期)。
7)经批准调出的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工作、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欠款等,与相应科室交接清楚,科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8)如不经医院同意,私自离岗,医院将按自动辞职处理。
3、院内调整
院内科室之间的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有关科室意见,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人员调动后须报人事劳资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