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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期末论文
题目:浅析大陆架划界原则
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1级 3 班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3 年 5 月 7 日
浅析大陆架划界原则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下的自然延伸,由于常常存在若干国家相邻或相向地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上,随着沿海国家管辖权的扩张,地理和管辖区域的重叠使得划界问题不可回避并日益重要。

大陆架制度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势必要求划定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以便确定在一个特定的大陆架区域中哪个国家有权行使主权权利。

由于实践和理论上的矛盾与分歧层出不穷,尽管各国以及国际社会一直不断努力,大陆架划界仍然是当今国际海洋法中最困难的问题。

那么实践中,大陆架划界原则的适用是解决争端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大陆架;原则;实践;主权权利
联合国国际法院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多年来始终吸引着人们的注意,而且将来会继续引起人们的兴趣。

这主要是由于,判决所涉及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当代国家关系和国际法中迫切需要解决并且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

大陆架资源丰富。

随着五十年代初以来海洋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陆架的重要性,特别是咋经济上的重要性,已愈来愈清楚。

目前根据钻探估计,可开采的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均占全世界总储量的约四分之一。

为了勘探、开采资源,有关国家需要划定大陆架的疆界,这是十分明显的。

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则,是四十年代开始出现的国际法上的新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从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来看,实际上是突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

有的国家甚至主张所谓等距离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或者是一般国际法的规则。

1969年国际法院的判决认定等距离规则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并非所谓国际习惯。

之后,又指出了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通过协议划界等原则或规则。

判决所指出的指出的原则获得相当广泛的赞同,特别是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

下面就具体讨论以上各原则以及其适用问题。

一、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
(一)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的确立
等距离线是指在两个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基线。

中间线是指两个以上海岸相间的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

依据等距离或中间线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划界,统称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简称等距离原则)。

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相对科学并且较易适用的划界方法。

1958年的巴林—沙特阿拉伯海湾地区的近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就适用了该规则。

“中间线”一词最早出现在1949年由国际法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期会议上,弗朗索斯关于“等距离规则自动优先适用”的建议在1951年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遭到质疑。

随后,在该期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大陆架及相关事项的条款草案》中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于大陆架界限存在争议且为达成协议时,有关各方有义务通过仲裁确定边界。

1958年2月24日,86个国家参加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在最终会议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

该公约第六条专门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方法。

规定指出大陆架划界应由相关国家协议解决,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

可见,通过协议是划界活动的首要义务。

在无法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应该以“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为基础。

该条规则是目前为止对于大陆架划界的唯一明确的规则。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虽然适用相对简便,但由于现实情况复杂不一,单一的等距离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正结果,这一规则往往在实际判案
中很少被全盘采纳。

(二)对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的评价
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适用的。

正因为如此,事实上它为许多划界实践所使用。

但“最容易”不等于“最适当”,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灯具离线不可能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甚至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正。

例如在北海大陆架案和格陵兰—扬马延案中,国际法院都发现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不符合该案的地理环境实际状况,令人难以接受,因而不予采用。

实际从开始,等距离线的适用就伴随着各国对可能的各种特殊情况的不同程度的保留。

当各国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规范变化的进步性后,如果仍旧以“最容易,”、“最方便”为由采用旧的规范,无疑是消极、不利发展的。

实际上,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在《大陆架公约》中的规定是因为公约起草者认为应该有某些尸体规则给各国以引导,而不是因为它构成了大陆架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习惯法规则中,等距离线作为一种划界方法,只有在能带来公平结果时才能被采用。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表示,“在划界时,如果砸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者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当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

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

等距离线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应该肯定,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作为划定最后界限之前的临时性措施,等距离距离中间线原则仍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二、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确立
传统习惯国际法规则来源于国家实践,它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

在法院宣告某一个惯例是习惯国家法规则之前,该惯例就已经存在了。

但是,公平原则的形成却与之相反。

国际法院第一次将公平原则引入大陆架划界是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在此之前,在国家实践中还没有关于公平原则的惯例,因此公平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非形成于国家实践,而是形成于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以及以后的一系列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

也就是说公平原则的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并非来自于国家的意志和行为,而是来自于国际法判例这一远非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在海洋划界领域内扮演着直接和主要法律渊源的角色。

(二)公平原则的内涵及地位
大陆架划界规则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规则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划界过程中所要达到的最终归宿点。

它不同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就可以适用的“公允及善良”原则,更不同于任何国家国内法的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

通过考察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我认为公平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重要内容,即结果公平、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和划界方法的非强制性。

因此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把公平视为抽象的正义而简单适用的问题么日式适用一项法律规则的问题,这种适用应符合划界领域大陆架法律制度发展之基础的思想。

涉及公平划界的有关情况,也可以说有关理由,原则上是灭有限制的,包括各种与划界有关的因素,以及其他可能提出的理由。

但是,这些理由必须与大陆架有关,与公平原则有关。

国际法院强调必须平衡所有相关因素的过程以及对不同的原则要给予不同的重视,并且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考虑不同的因素。

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必须考虑到划界海域的特殊情况包括历史、地貌、地质、自然生态系统、经济、政治等各种因素,航行权、捕鱼权、采矿权和其他历史权利,划界海区自然状况及地质构造,海岸外形,岛屿的地理位置。

面积和人口,不可分割的石油天然气矿床,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的合理比例,深海沟等。

国际法是发展的,体现公平原则相关情况因不同的划界案例而不同,没有一成不变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公平原则是各种划界方法的总和,是最终解决手段。

公平原则不是有些国家认为的是一个有不同解释、难以具体实施的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可以直接用作法律的、在一定程
度上的具有可预期性的普遍原则。

三、自然延伸原则
(一)自然延伸概念的提出
自然延伸在海洋法上被用以表述与其邻近海底区域之间的现实和法律关系。

它是随着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概念。

普遍认为,自然延伸这个概念正式起源于《杜鲁门公告》。

公告指出:“由于把大陆架可以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延伸,因而自然属于它。

......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杜鲁门公告》首先将地质学上的“自然延伸”概念作为其权利要求的事实基础,并从法律上赋予这一原则合法性,从而使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要求得以建立在可靠的合法的基础上。

由于自然延伸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所以一经提出便受到普遍支持和赞同。

以这个公告提出的依据为证据,阿根廷、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几个拉美国家和葡萄牙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提出来了“自然延伸”这个概念。

此次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也第一次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大陆架下了一个法定义。

尽管这个定义相对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来说是不确切的,也没有明确提到“自然延伸”这个概念,但《大陆架公约》第一条用“邻接海岸”一次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事实。

诚然吗“邻接”一词较之“自然延伸”的术语具有某种不准确的成分,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事实本身。

它可以看作是“自然延伸”一词初步的语义表达,而在其后的第一个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大利嘉划界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将“自然延伸”明确化,首次科学地、权威地提出了自然延伸的概念。

(二)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划定大陆架界限的主导非绝对划界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这里的规定说明,自然延伸是划定大陆架界限的主导原则。

国际法之所以在法律上赋予沿海国以大陆架所有权,是由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然被海水所覆盖,但它们是该领土的延长或继续,即其在水下的延伸。

我们无法确定国际法院是否的确将“自然延伸”当作决定大陆架划界的“决定性”考量因素,但是,无疑今天“地理意义上的延伸”,或如1982年缅因湾案美国律师所谓的“海岸前端延伸”,都已经成为大陆架划界时一项基本而重要的考量因素。

目前世界各国似乎都同意,在大陆架划界时,任一国家的自然延伸部分都不应该侵占另一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们认真分析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和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不难看出这几个案件的裁决无疑例外地确认了自然延伸原则作为沿海国大陆架唯一的权利基础法律地位,但是自然原则的绝对性却在逐渐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首先,作为大陆架唯一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早北海大陆架案中取得的绝对性在其后的英法大陆架案中被“特殊情况”所减损,“就划界而言,它说明了问题没有解决问题。

”而国际法院更实在哎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明确拒绝了“绝对自然延伸”的思想,其作用再次被削弱。

其后,由于受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影响,大陆架原则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距离标准被纳入大陆架权利基础的范畴,使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的主要权利基础。

而作为自然原则转折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更是将距离标准取代自然延伸成为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权利基础。

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家实践也都清楚地表明,自然延伸作为划界原则的重要性在大陆架判例中成不断被削弱的趋势,自然延伸已不再具有从前那样突出的地位。

(四)结语
国际实践表明,海洋划界时一项复杂的政治、法律成。

绝对的、自动起作用的任何一项原则都是不存在的。

本人对现存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观点态度及认识概括如下:第一,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是一条规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距离划界法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习惯规则。

它不过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

第二,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其他原则都是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才加以适用的。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是主导根本非绝对的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的效力不仅取决于特定的地理及其他情况,而且还取决于法律以及公平的各种考虑。

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在追求一种地理上的公平。

可见公平原则与自然延伸原则具有统一性,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或互相限制的关系。

[1]曲波 .对大陆架划界的几个问题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6 (4).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高建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李超 .论大陆架划界之公平原则[J].天津市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89).
[5]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第一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6]陈致中.国际法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7]周建著:《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国际法案例选评>>.测绘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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