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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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1.21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
•【施行日期】2007.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46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

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
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
(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
(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
《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
3、滨海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土地资源处
(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
(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2、土地资源处、财务处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三)局规范性文件
1、土地资源处
(1)《关于贯彻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天津市临时用地审批程序规定》。

2、土地市场处
(1)《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土地界外土地处理办法》;
(2)《天津市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3、规划处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则》
4、地籍处
(1)《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2)《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5、权属处
《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簿使用规则》
6、市区分局
(1)《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登记程序规定》;
(2)《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程序规定》。

7、办公室、权属处、地籍处、土地市场处
《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职权划分规定》8、办公室、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
《天津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规定》
9、土地资源处、财务处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0、土地资源处、矿产处
《天津市非耕地取土许可证审批程序规定》
11、土地市场处、土地交易中心
(1)《天津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2)《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二、宣传工作
以2007年3月1日《条例》开始施行为契机,从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

(一)召开新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为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2007年2月下旬在局六楼礼堂召开新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邀请市人大德惠主任、洪江主任及城建环保委、人大法工委领导,市政府质枫副市长、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办领导同志出席,四报两台新闻记者现场报道,市局延龙、中夫、炳灏、云鹏、宝森同志及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规划处、权属处、法规处、宣传部、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购中心、地籍中心负责人参加。

(二)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条例》实施的相关报道。

在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分别刊登《条例》全文及解读,《条例》修订的意义、特点、主要内容,本市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

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条例》全文及相关消息。

在天津电视台聚焦房地产栏目进行专题报道,有关处室在电视台做如何贯彻实施好修订后的《条例》,严格土地调控,加强土地管理的专题讲话。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利用本区县有线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

(四)印制《条例》单行本和宣传材料,市局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按需自行印制《条例》单行本和宣传材料,在全市土地交易场所悬挂或张贴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

(五)宣传月活动中,由市局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会、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新闻通稿的撰写及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

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规划处、法规处负责提供《条例》解读等具体内容。

三、培训工作
2月10日前有关处室要完成《条例》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一)编写培训教材及新法规问答
1月30日前,法规处完成《条例》培训教材的编写、印制工作。

内容包括《条例》全文、《条例》问答、《条例》解读、相关配套文件。

(二)分四个层次进行《条例》的培训
1、第一层次:市局举办大型培训会。

在1月30日左右,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暨专题培训班,会期一天半,由法规处负责组织。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局长、主管副局长,土地管理相关科室、法制(监察)科负责人,市局土地管理业务处室和部门、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学习贯彻、弄懂弄通《条例》进行培训。

请延龙同志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提出要求。

2、第二层次:在2月10日前,由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规划处、地籍处、法监处分别对区县政府负责人、乡镇长及有关管理相对人的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串讲《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

3、第三层次:争取2月15日前,按条组织专业培训。

由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权属处、法监处根据业务职能分工重点培训系统内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详细讲解《条例》内容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和示范文本。

4、第四层次:争取2月20日前,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局直属单位、各分局对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和示范文本,由市局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规划处、法监处负责推动。

四、修订行政执法责任点工作
2007年3月1日前,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条例》对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进行补充修订并及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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