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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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辐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辐射防护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放射科设立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三、辐射防护措施
1.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设备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和维护。

(2)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辐射防护设施
(1)放射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放射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
防护手套等。

3.辐射剂量管理
(1)放射诊疗过程中,严格控制辐射剂量,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2)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
对受孕后5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

4.辐射监测
(1)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正常工作。

(2)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培训和宣传
1.对新入职的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3.在医院内开展辐射防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防护意识。

五、应急预案
1.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
1.医院辐射防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辐射防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对违反辐射防护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辐射防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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