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海科[8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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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正文:
----------------------------------------------------------------------------------------------------------------------------------------------------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海科(85)884号1985年10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组织好交流和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工作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一、为研究海洋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
二、为解决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或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标准、计量等);
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创造性成果(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管理、各级科技管理、情报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海洋调查船与海洋技术设施的管理等);
四、海洋预报及海洋情报资料、出版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海洋调查、
台站观测资料的整编,海洋图件、图集和图书、刊物的编辑出版,海洋情报资料的调研、搜集、整理等);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
仪器设备所取得的成果;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成果的鉴定和评审
一、科技成果均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评审)。

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技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也
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二、根据科技成果的内容和性质,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或通讯等)进行鉴定(或评审)。

鉴定(或评审)会以节俭、实效为原则。

三、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协同完成任务的单位聘请,并指定技术负责人。

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同时应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小组)应对所鉴定(或评审)的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技术负责人应对鉴定委员会(小组)所做的鉴定(或评审)意见负责。

四、提高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

参加鉴定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格保密。

五、科学理论成果应采取投稿前在本单位报告及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证明后)进行评审。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5、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
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局负责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局成果管理由科技司归口负责。

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任务落实到人。

二、每项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对成果本身详细的说明文件及必需和充分的数据,经审查鉴定后由课题负责人在三个月内将全套材料整理、立卷,交本单位科技档案室归档。

否则,不算完成任务,不能上报成果,不予评奖。

三、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附送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同“科技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材料,须注明密级)。

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局科技司。

四、上报的科技成果,如属海洋调查研究项目,应将海上调查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并由资料中心签署意见后,才可上报成果。

五、局属各单位每半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将本单位的重大科技成果报局科技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市科委。

各单位每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局科技司。

第五条凡已上报局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予以撤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对未提出异议的重大科技成果,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

第六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各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要的科技成果。

所有单位都有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不应封锁和垄断。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各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资料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各单位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可向国外输出的成果,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促其尽早成熟、完善和配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对于在全国性或地方性成果交易会上成交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资助,促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的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保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

第九条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科技成果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一九八0年五月发布的“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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