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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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8.16
•【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5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市精神卫生保健所:根据《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改革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结合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工作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北京市关于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要求,通过加
强针对性的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发挥公共卫生服务网底作用,使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组织领导
北京市卫生局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疾病控制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内部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促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实现防治结合,统筹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通过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和专项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督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北京市关于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对基层的针对性指导
1.加强健康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要结合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情况,结合《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和《健康北京人-全民健康促进十年行动规划(2009-2018年)》具体方案与要求,以促进居民提高健康行为能力,养成健康生活行为方式为重点,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协助开展“健康社区行”、“卫生保健进万家”、“心理健康进社区”、健康知识竞赛等健康促进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健康宣传日,与基层共同举办
公众健康教育咨询和讲座,促进居民健康素养的提高和健康行为的养成,指导街道和乡镇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群众提供规范化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力争到2015年,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在校学生心理保健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
2.抓好预防接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加强对基层接种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建设规范化免疫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信息电子化管理,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确保接种安全。
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上报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计划,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并对基层落实接种任务、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要以流动人口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流动儿童和农民工的预防接种。
3.落实慢性病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辖区慢性病重点人群和影响因素以及干预措施。
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充分利用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平台,开展社区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
进一步提高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和《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要求,切实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控制率。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及工作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效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的重要评估依据,推进各项慢性病防治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4.指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协助乡镇、社区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一是以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
办法》和《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北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报告的符合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建立《北京市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范围,开展规范化管理治疗服务,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采集与录入工作。
二是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有关要求,指导社区卫生服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规范化的基础管理与患者个案服务,包括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家庭康复等和社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精神卫生防治服务。
对危险性高、不宜在基层管理的患者,指导基层及时转诊。
三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社区/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质控、督导、评估。
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
进而完成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和北京市要求的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和检出患者规范管理率的绩效目标。
5.强化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做好审核工作。
充分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力量,组织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处置、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疫区消毒、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6.指导基层不断丰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
在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业防治要结合公众需要和基层服务需求,在具备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继续增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扩展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涵,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对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要基层给予支持、配合的工作,积极为基层创造条件,确保落实。
(二)开展技能培训
1.深入开展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技能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基层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需要,组织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培训。
针对健康教育技能,预防接种规范和异常反应识别,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单项强化培训。
在培训中,以强化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导,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案例式、参与式教学,使基层医务人员学以致用,提高实战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对基层工作熟悉、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沟通技能的人员担任基层卫生机构培训师资,拟定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
2.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基层医务人员在岗培训等项目,将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各类培训项目规划,切实提高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3.市卫生局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开展技术大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文化建设,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能力。
(三)切实注重实效,强化绩效考核
1.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市卫生局每年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各区县卫生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区县卫生局要定期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经验。
2.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结果作为市卫生局核拨经费的依据。
在考核中,注重预防接种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考核结果中的比重,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
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督促基层落实服务,确保群众受益。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负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保障,协调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各区县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保障房屋建设、设备配备、人员投入等,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