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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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在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
1-招标:指采购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向可能的招标人提供具体内容和要求,要求其自愿提出报价或投标,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2-投标:指招标人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报价或投标文件,表明与招标条件一致,接受中标人身份的行为。
3-中标:指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有效的投标文件中确定最有利于采购人的标的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
4-招标代理机构:指经依法注册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宣读、开标、评分、评标等职责。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需求说明。
2-招标条件和标准。
3-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4-投标报价及资信要求。
5-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
6-招标日程安排。
7-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8-合同签订和履约的要求。
9-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
1-采购单位应在招标开始前,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和地点,并提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联
系信息。
2-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若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情况,采购单位应及时发布修改公告,向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提
供相关信息,并延长相应的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获取与备案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1-直接向采购单位获取。
2-根据招标公告的指引,向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获取。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1-采购单位应及时将招标文件备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
送备案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及时通报采购单位。
第四章招标活动的流程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比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比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3-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应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合同期满并履约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第十条开标与评标
1-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公开。
2-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评标。
3-评标结果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公示,并通知中标人。
第五章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1-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
2-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应及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供应商的质量信誉考核
1-采购单位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评估其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合作表现。
2-考核结果应作为供应商参与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1-招标公告示例
2-招标文件样本
3-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招标人:指采购单位。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
4-中标人:指被采购单位选定的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
5-采购单位:指进行招标活动的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
附件:
1-招标公告示例
2-招标文件样本
3-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规定。
2-投标人: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的法定名称。
3-中标人:被采购单位选定的供应商、服务商或承包商的法定名称。
4-采购单位:进行招标活动的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的法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