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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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委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现将《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保障委网站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是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部门网站,以及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号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分级审核、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由委宣传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委办公室、委规划信息处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委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委宣传处负责对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定期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发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处室(单位)信息发布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网站专题栏目管理审核。

第六条委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关键数据、领导讲话、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与监督发布工作。

第七条委规划信息处负责对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网络安全开展检查指导。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及维护工作,严格遵循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积极主动提供上网信息稿件,提高网站信息的发布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发布信息存档。

第三章网站内容建设
第十条委网站的信息内容来源为各市州、各处室(单位)业务工作内容。

各处室(单位)应按栏目要求,在本处室(单位)业务工作、近期活动及基层业务动态中采集、整理、编辑上网信息。

规范性文件要关联配套解读一并发布。

第十一条各处室(单位)信息员负责本处室(单位)信息采写及下级单位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的重要活动、出台的重大政策、采取的重点措施,以及委主要领导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宣传处负责发布。

第十三条各栏目承办或协办处室(单位)在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网站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制。

网站信息分为一般工作信息、主要工作信息、重要工作信息。

一般工作信息指处室(单位)日常工作动态信息。

由各处室(单位)网站信息员编辑整理,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信息员发布。

主要工作信息指委分管领导出席的业务会议、活动等信息。

由相关处室(单位)网站信息员编辑整理,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宣传处保密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重要工作信息指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涉及全委的重要会议、活动等信息。

由相关处室(单位)网站信息员编辑整理,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宣传处保密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上网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有无涉密、敏感内容;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文字、图片是否需要修改;
(四)对外发布时机是否适宜等。

第十六条各栏目承办或协办处室(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对上网信息严把审核关,对承办或协办网站栏目信息负责。

第十七条委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敏感、涉密信息严禁在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首页“动态要闻”栏目信息由宣传处负责发布,其它栏目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发布,网站信息员是信息发布的具体操作者。

第十九条“动态要闻”栏目用稿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省级及以上领导、委主要领导出席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活动、开展调研督导等信息可配工作照片,其它信息原则上不配照片;关于重点工作信息,应涵盖工作开展的背景与目的意义、当前进度、先进经验与做法等;关于重要会议信息,如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等,鼓励采写延伸会议主题的深度信息,由承办处室(单位)配合宣传处完成。

第二十条网站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

各处室(单位)要及时搜集、编写网站信息,保证信息发布时效性和真实性。

新闻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其它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各处室(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重要文件要提供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

第二十一条网站信息发布要求格式规范统一。

信息除标题、正文外,必须具备作者、责任编辑、稿件来源等要素;关于基层上报的信息,标题前需注明所在的市州名称并用冒号隔开;图片新闻必须配备文字说明,说明要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网站绩效
考核要求,有计划、有安排地完成全年信息发布总量,做到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保证发稿量均衡。

第四章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包括APP、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号等),须及时向委宣传处书面报备,不得瞒报、乱报、漏报。

报备的政务新媒体统一纳入省政府政务新媒体考核范围,并在国家及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上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处室(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五条政务新媒体信息每7天至少更新1次,信息发布按照“谁开办、谁审核”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后发”程序和“三审”制度(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信息公开发布人员、稿件编辑人员为具体责任人,“三审”责任人员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签署个人意见),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加强互动回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因主办处室(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政务新媒体须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
所有链接。

第五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各级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审核内容,遵循审核流程,做到上网信息安全、及时、准确。

第三十条委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动态更新制度。

各处室(单位)根据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要求,定期发布、更新网站信息,收集、发布的信息应符合网站绩效考核数量要求、具有较高的质量和较强的时效性。

各处室(单位)对已上网信息要加强监管,发现错漏之处,或者发现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更正或者清理。

第三十一条委网站专题专栏实行上网审核、下网告知制度。

专栏开设前,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提交《网站专题栏目开设审批表》,委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宣传处备案。

相关责任处室(单位)须提前告知宣传处专题专栏设置时限,若无告知,在本年度结束后即转为往期专题专栏。

第三十二条委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季度通报制度。

宣传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每月一统计,每季一通报。

统计结果纳入处室(单位)年度职能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信息发布任务完成好的处室(单位)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对承办或协办的网站栏目维护不到位、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务新媒体,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处室(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因工作不力,委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者多次被通报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处室(单位)要提交书面检查;对因网站、政务新媒体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处室(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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