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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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采购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采购烟用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用物资,包括烟叶、烟丝、卷烟、烟包装材料等。

第四条采购烟用物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的约束,推动烟用物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采购烟用物资应当积极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六条采购烟用物资的活动应当依法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采购烟用物资的活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采购,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

第八条采购烟用物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侵占公款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资金。

第九条采购烟用物资应当注重质量和安全,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采购机构与采购人
第十条采购机构应当具备采购烟用物资的相关资质,确保能够履行采购活动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成立、组织和管理,明确采购烟用物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采购机构应当依法规范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透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具备采购烟用物资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能够独立履行采购活动的职责。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烟用物资的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采购机构报告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采购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烟用物资的程序分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程序和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询价采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机构应当邀请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按照询价结果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公正合理。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烟用物资,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应当保护环境,具备环保意识,确保提供的烟用物资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采取贿赂、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采购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履约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有权参与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者终止合同履约等措施进行惩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行业相关部门和烟草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补充或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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