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书香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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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书香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冬然李学辉马作彪

【审理法官】徐冬然李学辉马作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思

【代理律所】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合法性不予受理回避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受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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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本案中,被上诉人区住建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但从其对上诉人备案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回函》来看,不具有合法性。首先,从程序正当性要求来看,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如果认为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全,应明确告知其行政备案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并要求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若限期不能补正,可依法予以处理。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理中并未要求上诉人补正,而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其在诉讼中作此理由的抗辩,不能作为认定其行为合法的依据。其次,从被上诉人所作《回函》的内容来看,其在函中只是简单列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告知上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也未提出上诉人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交的材料,该不予受理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其不能通过补正、补交材料而满足备案的要求,其行政处理明显不当。第三,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区住建局还抗辩认为,上诉人并不符合备案的条件,但从其《回函》的形式来看,其只是不予受理,属于

程序性处理,其在没有受理其备案申请的情况下,作出其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实质判断,混淆了程序性受理与备案实质审查的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上诉人区住建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函》,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书香华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行初24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回函》;三、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诉人的备案申请依法予以重新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30: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书香华庭小区位于延安东路北侧、××南侧、××路西侧,2002年由淮安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在申请建筑许可证时,使用的项目名称为“龙江小区",2003年6月26日申请更名为“书香华庭"。其中,第一期7幢264套于2003年建成交付,使用名称为“龙江小区"。剩余第二期448套住宅和119套商铺由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自行销售,使用名称为“书香华庭小区"。小区一期、二期在建设时用铁栅栏隔开,分别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名称分别为龙江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书香华庭业主委员会,并均经过换届、备案。原书香华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9月11日经换届选举成立,小区选民人数531人、选民代表485人,任期五年。申请备案材料有《书香华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于2013年9月29日公示。2018年8月8日书香华庭小区业主推选业主五人,拟组成书香华庭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告。2018年9月7日筹委会成立,发布公告,内容为拟定于2018年9月22日在书香华庭小区网球场召开业主大会,并张贴候选人名单,制作了《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同年

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及清浦街道、日月星辰居委会分别邮寄邀请函,邀请上述单位派员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2018年9月22日,书香华庭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邀请律师、清安派出所副所长王金龙、日月星辰社区网格员周兴元,召开了业主大会,其中334户业主(含业主委托)参与,发出选票334张,回收318张,经统计,选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后经会议,选举温力担任委员会主任。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备案申请,被告未予接收。2018年12月12日,原告再次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邮寄备案申请材料,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回函》,内容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六、七、九、六十条规定,对《延安东路书香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书香华庭业委会给予备案。

一审法院另查明:书香华庭部分业主以原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致函清浦街道办事处,请求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2018年7月17日,原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原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个人原因辞去主任职务,并推选原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蒋宏芬代行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同日,原书香华庭业委会向日月星辰居委会移交了书面材料及公章。一审法院再查明:2018年8月,原告提出组成筹备小组换届选举时,日月星辰居委会发现龙江小区和书香华庭小区系在同一平面规划图中,故于8月14日发布,内容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合书香华庭小区规划总平图,经请示区住建局主管职能部门,贵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天津路;南至延安东路;西至老石桥路;北至前进东路。因此书香华庭小区和书香华庭凤雅居(龙江小区)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同日,日月星辰居委会还发布《公告》,内容为:“因原业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未启动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程序,对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现由日月星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启动书香华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拟成立书香华庭小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2018年8月31日,日月星辰居委会再次发布《公告》,内容为:“因书香华庭小区部分业主对2018年8月14日发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书香华庭小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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