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支 持 农 业产 业 化发 展 ,结 合 本地 实际 情
况 积 极 支 持 特 色 农 业 、 绿 色 农 业 和 生 态
农 业 , 持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 . 支 支持 具 有 带 动 作用 的龙 头企 业 生产 ,支持 发 展 循 环 农 业。 同时应 大力支 持农 民扩 大 消费 , 支 持 农村 改水 、 路 、 改 改厕 、 宅 、 圈 、 改 改 改
对修 改和完善我 国《 票据法》 的几点思考
口 黄 寿荣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以下简 称《 ( 票据 法》 自 1 9 ) 9 6年 1 月 1日实施 以来 , 在规 范票 据行 为 , 障票据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 保 维 护社会 经济 秩序 。 进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的健 康发 展起 到 了 促
一
、
序 扩张 , 付结 算手 段相 对落 后 的背景 下 出台 的 , 支 因此将 保证 票 据 的安 全性 、 止信 用过 度扩 张作 为《 据 法》 防 票 的首要 立 法宗 旨 , 这对 规范发 展票据 市场 、防范票 据市 场风 险和信 用过 度扩 张 、 缓 解企 业流动 资金 紧张 、改 善商业 银行 资产 结构 和流动 性状 况 、 促 进社 会信用 发展等 起了 十分重要 的作用 。 随着支付 结算 体系 的 但 建 立 、 据 市场 的 日益完 善 , 票据 法》 票 《 的立法 宗 旨不 注重 促 进票 据 流 通 和 信 用 功 能 的 发 挥 . 以适 应 票 据 业 务 长 远 发 展 的 趋 势 。 难 是 没 有 完 全 发 挥 票 据 的 主 要 功 能 。 据 的功 能 包 括 汇 兑 功 票
大 了 对 金 融 的监 管 力 度 , 金 融 微 观 领 域 和 金 融 产 品 应 用 方 面 出 在 台 了 严 厉 的 监 管 措 施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进 行 监 管 , 加
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检讨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检讨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现代商业环境下,企业的财务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正确且合规地处理票据入账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各种原因导致的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不合规票据是指企业在收付款过程中,所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会计准则的票据形式。
这些票据可能包括虚假发票、套牌发票、无证和无效发票等等。
不合规票据入账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失真,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本文旨在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入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建议。
通过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定义、影响、原因、方式以及风险对策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定义和影响,探讨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原因和方式,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方法和思路,帮助企业避免和解决不合规票据入账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结构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各个章节或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引言部分将介绍本文的背景和研究的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部分是正文,主要包括两个小节。
2.1 将定义和分析不合规票据的影响,探讨不合规票据入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不良影响。
并从财务数据准确性、企业形象、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2.2 将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原因和方式,从操作层面和管理层面探讨不合规行为的根源,并列举一些常见的不合规入账方式。
第三部分是结论,主要包括两个小节。
3.1 将分析不合规票据入账的风险和对策,从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审计等方面讨论解决不合规票据入账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行的对策。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突出票据无因性,同时又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
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
世界各国票据立法都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贯彻其中,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
但是在维护票据流通这一立法精神的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运作的安全给予了关注,这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无因性的彻底贯彻。
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第21、74、82条则都强调资金关系,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若有相背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却很容易使人认为票据关系的成立受票据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制约,有可能引起司法实践混乱,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
另外,票据的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等本应属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票据法》以上条文和第10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在支持票据电子化方面,《票据法》没有相关规定;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在实务中,票据电子化发展十分迅猛,一是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后,支票实现了异地流通全国通用,支票影像替代了纸基票据;二是部分银行与客户约定采用支付密码替代印鉴,支付密码的作用由原来的“审核支付的条件”变为“审核支付的依据”;三是部分银行开通了实务票据网上托管业务,研发了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已显雏形。
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之检讨与建议
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之检讨与建议票据,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循环,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人们携带资金进行交易的风险等方面,越来越彰显其优越性和重要性。
但我国票据活动的开展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有不完善和不尽如人意之处,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出现歧义。
本文拟就《票据法》第五条的规定略抒管见,以待指正。
一、对我国票据法第五条规定之理解我国《票据法》第五条规定为: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其中第一款首先确认了票据行为的可代理性。
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
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票据代理,它是指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
而第二款乃是针对无权代理规定的。
票据的无权代理与票据的伪造不同,由于票据法坚持“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于此票据之上,无论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未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因此,二者均不负票据责任,而是由伪造人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在票据无权代理中,作为代理人,由于其在票据上已真实有效地自为签章,在此情形下,若被代理人主张其为无权代理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时,当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应该说,票据的无权代理在形式要件上是具备的,欠缺的是实质要件即没有代理权。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质疑
,
十七 条规定 的 重 大过 失
‘
’
.
给 持 票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依 法 承 担 民 事
, 。 、
合 同和 支付结算制度
调整
.
。
票 据 资金 关 系 与 结 算 关 系 原 则 上 受 民 事 法 律
责任
追偿
。
付 款 人 或 者代 理 付 款 人 承 担 责 任 后 有 权 向伪 造 变 造 者 依 法
2009
年 8 月 总 第 19 9 期
对 《 高 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票据 最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六 十 九 条 的 质 疑 第
河 北 紫微 星 律 师 事务 所 刘延 亭
邯 郸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张伟
票 据作为
一
种有价证 券 是市 场经 济 中的重 要 交易工 具 票 据权
、 、
。
生 的权利义务关 系
。
银 行 在 票 据 资金 关 系 中与 出票 人 基 于 资金 供应
,
最 (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票 据 纠纷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下 简称 《 定》第六 十九条第 规 )
、
一
或 信 用 合 同产 生 了 委 托 付 款 合 同 关 系
适 用 民事法 律 中的委 托代理
,
,
认 识 银 行 在 票 据 流 通 中 的法 律 地 位 ? 《 据 法 》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对 银 票 及
行 的票 据 审 查 责 任 规 定 存 在 哪 些 问 题 ? 本 文 试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探讨
。
基 础 关 系 主 要 包 括 :票 据 原 因 关 系 票 据 预 约 关 系 和 票 据 资 金 关 系
对我国《票据法》第5条之检讨与重述
件 所表 明 的 ,此三 要件 均为在 票据 上直接 载
问。那 么 , 从这 一意 义上 , 们是否 可 以得 出 我 为是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要 件 , 于此 情形 下 , 则 不 论 该代 理人是 否具 有代 理权 ,也不 问是否 超
上 自己的 名字 。 符合 上述 三要件 之情形 下 , 在
由代 理 人 代 理 行 为 所 生 之 票 据 责 任 概 由 被 代
理 人承 担 ,对此 ,< 国统 一商法 典>第 3— 美 4 3条 、 合 国 < 0 联 联合 国国际贸 易法委 员会 国
际汇票 和 国际本 票公 约草 案> 3 等世界 第 2条
出代理 权 限 , 据责 任概 由被代理 人承担 。 票
广 义票据 无权代 理 之一种 ,与 前款 的 区别仅
在 于 被 代 理 人 认 可 票 据 代 理 之 一 部 ,而 对 于
被代理 人拒 绝承担 的部 分票据 责任 ,由代理
人承担 。
如 果这 一推 论能 够成 立——事 实上 也正 是 如此 , 我 国 < 据法>第 5条第 2款 与第 则 票
是 就 票 据 代 理 与 票 据 无 权 代 理 作 的 规 定 。 而 我 们 知 道 , 票 据 代 理 与 一 般 民 事 代 理 既 有 相
我们得 出 的推论 是不相 符 的 ,也是 有悖 于世 界各 国票据 立法潮 流 的。
因 此 , 票 据 的 无 权 代 理 中 , 票 据 行 为 在 如
对票据不规范会计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我作为一名财务工作人员,深知自己在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不仅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也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在此,我对我工作中的失误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并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诚挚的歉意和悔过之意。
一、问题概述近期,在公司的财务审计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票据填写不规范。
在填写票据时,部分信息填写不准确,如金额、日期、收款人等,导致票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票据审核不严格。
在审核票据时,对票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把关不严,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部分不规范票据得以通过。
3. 票据保管不当。
对已使用的票据未进行妥善保管,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给公司财务工作带来不便。
4. 票据报销流程不规范。
在报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存在违规操作,给公司财务制度带来负面影响。
二、原因分析1. 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平时工作中,我未能充分认识到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忽视了对票据的规范管理。
2. 缺乏责任心。
在票据管理工作中,我缺乏责任心,未能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误。
3. 业务知识不足。
由于自身业务知识不足,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不全面,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不规范行为。
4. 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工作中,我存在懈怠情绪,对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导致票据管理工作中出现诸多问题。
三、整改措施1. 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我将深刻认识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 增强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中,我将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在票据管理工作中,我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对每一张票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4. 加强票据保管。
我将加强对已使用票据的保管,确保票据不丢失、不损坏,为公司的财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检讨书
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检讨书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为我在票据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疏忽,向您表示最深切的歉意。
我深知,这次的失误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对此,我感到万分愧疚。
在此,我郑重地写下这份检讨书,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进措施,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回顾此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票据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透彻。
在审核票据过程中,我没有充分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今后,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确保在票据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此次审核过程中,我没有充分认识到票据审核的重要性,对工作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端正工作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认真负责,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在此次事件中,我没有预见到潜在的风险,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将加强对风险防范意识的认识,提高自己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四、团队协作能力不足。
在遇到问题时,我没有及时与同事沟通,寻求帮助,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今后,我将加强团队协作能力,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深入学习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公司财务制度,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确保在票据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2. 端正工作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认真负责,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3.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的学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再次为此次失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请您相信,我一定会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切实改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严谨行事,全力以赴,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感谢您给予我的关心和指导。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票据法》自2004年修订后,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一、现有《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支票影像业务法律效力不明确。
《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在支票影像业务中产生票据纠纷时,依照《票据法》,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影像信息并没有票据的法律效力。
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的规定,与《票据法》相矛盾。
支票影像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支付效力,如果付款银行与出票人之间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不承认银行之间以支票影像进行支付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银行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同样,银行在根据支票影像错误付款、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后,也可以不承认支票影像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问题。
一是法律位阶低。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
从国际上看,联合国2007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均在法律层面对电子票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或表述。
而我国仅针对电子签名内容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在《票据法》中并未有电子票据相关内容。
二是电子签名应用种类未明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哪些电子签名可以应用于票据业务当中。
Removed_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P align=center>——兼与欧洲立法比较 一 我国《票据法》理论中的所谓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抽象性原则、票据行为的中性、无色性原则等等。
[i]各票据法著作普遍承认其为票据行为的重要特征,甚至是最重要特征。
[ii]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票据行为只要具备完备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即票据行为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律上分开。
[iii]但是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学者们的理解却有所不同。
谢怀 先生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
[iv]类似的观点被很多学者主张,他们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
[v]对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则主张不适用无因性。
本文将其称为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
与此不同的是,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
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
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vi]还有学者明确主张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也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义务人仍须履行票据义务,只是在基础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受益人须将不当得利返还给票据义务人。
[vii]本文将这一主张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
以这两种不同的主张来判断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规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该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票据行为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依照上述相对无因性学说,该条等于明确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当然,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管理不规范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向您提交这份关于票据管理不规范的检讨书。
我深知,作为负责票据管理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票据管理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单位的财务管理秩序和资金安全。
现将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如下:一、检讨事项1. 票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票据管理过程中,我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执行,导致票据管理混乱。
2. 票据领用、核销不规范。
部分票据领用后长期未核销,甚至出现跨年度使用的情况;个别票据填写内容不齐全,存在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等问题。
3. 票据保管不严格。
部分票据未按照规定存放,存在遗失、损毁的风险;个别票据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票据管理缺乏责任心。
4. 票据交接手续不完备。
在人员变动或离职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导致部分票据信息不清、责任不明。
5. 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单位尚未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系统,导致票据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实时监控票据使用情况。
二、原因分析1. 对票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日常工作中,我未能充分认识到票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对制度执行不够重视,导致票据管理出现漏洞。
2. 缺乏专业知识。
在票据管理过程中,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3.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票据管理工作中,我未能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4. 缺乏有效监督。
单位对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我工作中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整改措施1.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提高对票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我将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票据领用、核销、保管等环节规范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案件是指涉及票据的出票、转让、承兑、付款等环节中发生的纠纷。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票据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票据案件的法律适用1. 《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对票据的发行、转让、承兑、付款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与票据案件有一定的关联。
在票据行为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票据保证等担保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于票据案件的诉讼活动。
三、票据案件的法律规定1. 票据的出票(1)出票人应当真实、准确地记载票据的基本事项,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2)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无资金支持的汇票、本票。
(3)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以证明其出票人的身份。
2. 票据的转让(1)票据转让应当遵循善意取得原则,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不得知道票据存在瑕疵。
(2)票据转让应当采取背书的方式,背书应当连续,以证明票据权利的转让。
(3)票据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
3. 票据的承兑(1)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指定付款人,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前对汇票进行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 票据的付款(1)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日期、地点等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3)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将票据交付给付款人。
5. 票据的追索权(1)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款。
票据行为无因性立法之检视
第28卷第4期2004年7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 nal of Xiangtan U niversity(P hilosophy and So cial Sciences)Vo l.28N o.4July,2004票据行为无因性立法之检视张 靖(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摘 要:票据行为有无效力,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者其效力有无的影响,这一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
然而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轻易否定或者模糊界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都会对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票据行为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4)04-0039-04现代经济社会中,票据作为代表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不仅可以充当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同时又能充当结算手段和融资手段,因其作用之重大,故被人们称之为 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布,标志着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
!票据法∀较之!银行结算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摈弃了!银行结算办法∀中一些陈旧过时、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内容,这是值得称赞的。
但是,就其完善性和严密程度而言,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其中比较典型的当属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模糊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者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善意或者恶意);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原因(多以买卖、借贷等)相脱离,其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财务票据不规范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我对我近期在工作中出现的财务票据不规范问题表示深刻的歉意。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深知财务票据规范性对于公司合规经营和形象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我在工作中的疏忽和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此,我郑重地进行自我检讨,并承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
一、检讨原因1. 对财务票据规范性的认识不足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深知财务票据规范性对于公司的重要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对财务票据规范性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未能充分认识到不规范票据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 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我未能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财务票据出现不规范现象。
3. 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财务政策的不断变化,我对一些新的规定和制度了解不够,未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4. 工作流程不熟悉在财务票据处理过程中,我对于部分工作流程不够熟悉,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票据不规范。
二、问题表现1. 票据填写不规范在填写财务票据时,我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如票据抬头、日期、金额等关键信息填写不准确。
2. 票据审核不严格在审核财务票据时,我未能认真核对票据信息,导致部分不规范票据未能及时发现。
3. 票据归档不整齐在归档财务票据时,我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导致票据档案混乱。
4. 票据保管不到位在保管财务票据时,我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导致部分票据遗失或损坏。
三、整改措施1.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将认真学习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提高对财务票据规范性的认识,确保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
2. 增强责任心,严谨工作态度我将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更新知识体系,提高业务能力我将关注财务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4. 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我将熟悉并严格执行财务票据处理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规定,提高工作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味付款人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审
付款人通过一般审查即可知持票人无受领权而疏于审查予以付款是重大过失o81换言之第57条中重大过失理论上系指通过票据形式审查或证件形式审查以普通票据业务机构之能力能发现不应付款而付款的行为
维普资讯
社 会
研究
2 0. . 062
票 法 法 释 6条 检 据 司 解 第9 之 讨
都 以票据 上记载的文 字为 准 ,不受票据 文字 以外的 影响 ;
留印章不符而付款,付款人应当负责等等。需研讨的是 《 票据法》第 5 条究竟规定了付款人何种义务?5 条文 7 7
C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 40 4 。 0 07
・
9 ・ 9
维普资讯
【 键词] 票据;票据法;司法解释 ;形式审查义务 关
【 中图分 类号 ]D 48 【 F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 79 (06 2 O9 — 3 00 46 20 )O 一 09 0
引 言
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是否存在 只依据票据 上的文义 确
本文主要讨论 《 票据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违背了该 定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只以持有票据 为必要条件 。至 于 法立法原意及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文中司法解释指 《 最 权利人取得票 据的 原 因、票据 权利 发生 的 原 因则在 所 不
关 。票据无因性 意味 着权 利人 无说 明权利 形成 原 因的 义 抽象性 、文义 性 、要式 性 。这些 特性 共 同保 证 票据 的安 全 、效率和流通性。
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 务 ,义务人也无 审查其原 因的权利 ,这决定 了票据 的形式
因此 ,根据票据的特 性 ,付款人 付款时应 当尽 的义务 便是形式 审查 义务 ,而不 应 当负有 实 质审 查 的义 务。 因
彭 世权
【 摘要] 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 实质性审查 ,在 实然上是不可能完全 实现的,
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谁承担只是权衡各方利弊后的立法政策选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 定》 第6 9条确立付款人应对此负责的规 定,其 实质精神 是恰 当的。但 其通过违背立法原意来解释 《 票据法》 第 5 7条规定的 “ 重大过失” ,实际上 已不是 以过错 责 任 而是以无过错责任来归责,这有悖法律原意。
本如下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 , 应当审查汇票背 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 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的 , 当 自身承担责 任。从文义 上看 , 5 应 第 7条涵 盖 了如 下 法律信 息 :
失与否关键在于 法律 怎样认 定 “ 当” 和 “ 能 ” 的程 应 可
其付款负责 ;据行规和交易 习惯 ,票据上 出票 人印章与 预
支付 、信用 、结算 和融资都具有高效 、流通 、安全 、便利
的特点 。这种 功能是票据本质使然 。票据 是完全的有价证
券, 是要式 证 券 ,其格 式 ( 形式 和记载 事项 ) 都 由法律
严格规定;是文义证券即票据权利和义务及粟据有关事项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以 下简称 《 若干规定》 , ) 其第 6 9条为 : 款人 或者代理付 付 款 ,属于 《 票据法》 第 5 7条规 定 的 “ 重大 过 失” ,给持 票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持票人有 过错 的,也应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是克服成 文法 局 限的工具 , 是摆脱法律 困境 的钥匙 ,是适应社会矛 盾复 杂多变 的应 变器 。 …故 , 讨 《 干规 定》 第 6 条 ,应 检 若 9 当结合票据作为社会 客观存在 的 自 身本质所决定 的付款人 问。票据原因存 在 与否 、有 效与 否 原则 上 与票 据权 利 无
为 ,票据的无因性排除了对票据权利发 生与取得 的原因 的
考量 ,同时,付款人作为特定行业经营者,一般不具有超
出其行业能力而具有鉴别槊据权利发生与取得 的原 因真伪
付款时的应然义务 ,以及 《 票据法》第 5 条规定了付款 7
人付款 时有什 么样 的实然义务 。
一
、
付款 人付款 时的应然 义务
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损 害。 管对 “ ”不 重大 过失” 存在 怎样的理解差异 ,也只是 以普通人能力 和程 若 “ 审查 ”只有形式涵义 ,则意
票据法大多著述均大同小异地认定为 :付款人通 过一般审 查 即可知持票 人无 受 领权而 疏 于审 查予 以付 款 是重 大 过 失 o 1 之 ,第 5 (换言 8 7条中 “ 大过 失” 理论 上 系指 通 过 重
的素质或专业技能 。 =、付款人付款 时的 实然 义务一
研讨
票 据法 第 5 7条 之
所谓 票据 法 上 的应然 义 务 ,抽 象而 言是 符合 粟 据本
质 ,能 实现票据功能 的内在 义务 。票据有 其特殊 的功 能 :
所谓票据法上 的实然义务是现行法课 以付 款人付款 时 应当尽的义务 。这包含在票据法及相关文 件的诸多条 款之 中,如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残缺而依法无效 的 ,付款人 当对
度与能力之标 准 在 民法理论上 , 失为注意之 欠缺 ,其 过
标准有三 :一是善 良管 理之注意 ,即交易上一般 观念认为
有相当知识经 验及 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 ,若欠缺 为抽 象过
失;二是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若欠缺是为具体
过失 ;三是普通人应有 之注意 ,若欠 缺是为重 大 过失 。 】 [ 6
1 .课以付款 人及其代理人付款人 ( 以下通称付款 人 )两项付款时的法定义务:其一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
其 二审查 提 示 付款 人 的 合 法 身份 证 明。纯 语 词 层 面说 ,
“ 审查” 有形 式 ( 为 )意 义 和实 质 ( 果 ) 意 义 的不 行 结
但理论上另有他说,如认为重大过失是未达到一个疏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