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戴头盔处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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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戴头盔处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骑行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行人和骑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上非机动车的骑行行为。
第三条非机动车骑行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骑行,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骑行非机动车应佩戴头盔,并正确使用未过期的头盔。
第二章头盔的规定
第五条非机动车骑行人员在骑行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检测的头盔。
第六条头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头盔应选择适合人头的大小,杜绝过大或过小的头盔使用。
(二)头盔表面不得有严重损坏或者阳光老化现象。
(三)头盔内衬应保持干净,不得有异味。
(四)头盔垫应适当厚度,能够及时吸收冲击力。
(五)头盔的下巴带应能够有效固定头盔,保证骑行人员在事故中头盔不易脱落。
第七条未佩戴头盔的非机动车骑行人员,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八条未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第一次将处以警告,责令及时佩戴头盔。
若再次发现未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将处以罚款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九条骑行人员使用过期头盔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更换符合标准的头盔。
第十条拒绝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屡次违法的,将予以行政拘留,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非机动车骑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发现未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及时进行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市民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非机动车骑行安全管理中,提醒未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加强自身安全意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勤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处罚或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交通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