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对《琉璃河水泥厂新矿山定员超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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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对《琉璃河水泥厂新矿山定员超编问题
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2.07.13
•【字号】京劳企函字[1992]28号
•【施行日期】199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对《琉璃河水泥厂新矿山定员超编问题处理意
见的请示》的复函
(京劳企函字(1992)28号1992年7月13日)
北京市建材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琉璃河水泥厂新矿山定员超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寨口矿年老体弱富余职工放宽退休年龄的问题,不符合国务院及劳动部有关政策,不能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农转工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79〕市劳险字第173号文)规定处理。对这部分职工可按照优化劳动组合有关规定实行离岗退养,企业应做好这些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好其生活问题。离岗退养期间工资从核定的工资基金中列支,待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对寨口矿现有的呆、傻、残、哑职工,应重新进行体检,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可按(1978)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